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海峰  页数:312  字数:300000  

内容概要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第4辑)》(作者赵海峰)收录了《论欧盟法优先原则与各成员国宪法法院的关系》、《欧盟理事会表决机制研究》、《论欧洲理事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GATT/WTO与劳工标准60年回顾与展望》、《中国籍国际法官研究》等文章。

书籍目录

主题研讨:里斯本条约
德国向何处去?——对德国宪法法院关于《里斯本条约》合宪性裁决的评述
[德]Quo vadis GeIanany?Remarksto the Judgment ofthe German
Cotitutional Cornt on the Cotitutionality of the Treaty of Lisbon
《里斯本条约》对欧盟人权保护的改善
《里斯本条约》框架下的欧盟机构改革
论欧盟法优先原则与各成员国宪法法院的关系
《里斯本条约》下欧盟对外关系改革的内容与不足
《里斯本条约》对欧盟环境政策的影响
欧洲法
欧盟理事会表决机制研究
论欧洲理事会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集体申诉制度
国际法
GATT/WTO与劳工标准60年回顾与展望
对权力的限制?——《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下对联合国安理会职能的法律和制度限制
中国籍国际法官研究
WTO争端解决机制执行阶段之仲裁程序研究
比较法
修改后的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与通常的专家组程序类似,在仲裁程序中也会遇到举证迟延的问题。在加拿大一区域性飞机出口信贷担保案中,由于巴西在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在总结陈词中提出了新的主张和新的证据,却没有说明其未能及时提交证据的理由。加拿大认为巴西的行为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和当事人各方议定的仲裁员工作程序,因此要求仲裁员对巴西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定,巴西则辩称其总结陈词仅是对该案的小结,也只是附加了一些普通的政策性观点,并不构成对程序的违反。仲裁员首先引用了双方议定的工作程序中的一段话,“当事各方应在不迟于第一次向仲裁员提交书面陈述的时候提交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除非该证据是用于反驳或回答问题。若当事方不能及时提交证据,应有充分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对方应被给予一段合理时间来发表相应的意见”,而后进一步说明,“我们认定巴西确实提交了新证据,但该证据并不是用于反驳或回答问题的;即使该证据是用于反驳的,我们也没有发现有什么特别的原因,使巴西不能在口头陈述阶段提交,而要等到总结陈词时才提交。巴西这样做将会使其获得程序上的优势,因为其将最后发表意见,故意迟延提交证据使对方无法发表意见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并延误了仲裁员的工作时间。因此,我们认为比起允许加拿大对该证据发表意见来说,对这些证据不予考虑会更合适些。”可见,仲裁庭认为巴西没有提出为什么迟延提交新证据的充分理由,而且它利用自己最后做法庭陈述的机会提出新证据,使加拿大没有机会对新证据作出评论,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因而对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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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第4辑)》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以国际法尤其是外层空间法、欧洲法、国际司法制度、国际人权法等作为重点研究方向,兼顾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的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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