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作者:陶信平 编  页数:287  字数:343000  

前言

  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化,为法律的进步提供动力,提供社会的土壤。而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了法律进步的进程。同时,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则是实现法治国家理想的重要因素。在社会发展、法学研究等关系到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则处于核心而基础的地位。近代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社会的曲折发展,也经历了极不平坦的发展历程。史料表明,清朝末年(公元1895年10月)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律例学)并招收学生,这标志着近代最早的法学教育机构的诞生。三年后,著名思想家梁启超撰文呼吁国人,要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数年后,以修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在近十年的变法修律过程中,重视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督促清廷创办京师政法学堂等专门法学教育机构。经过一代代学者的不懈努力,到了20世纪40年代,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体系和学术结构。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是50年代末,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在经历了建国初期的短暂发展之后,逐渐走向停顿,直到十年“文革”横遭摧残,几近殆尽。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结束了“左”倾思想的统治地位,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折。二十多年来,经过广大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学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层次日趋齐全,结构日臻合理。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全国设有法律本科专业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近400所,在校学生达到10万多人。除本科生外,在一些重点大学、全国知名的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经成为培养的重点。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事业由此进入了长期稳定、良性发展的大好时期。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2007年3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有关物权法理论研究成果,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全书基本按照《物权法》的结构设计,便于对物权法的理解和适用,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及物权法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及建筑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地役权、担保物权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本教材立足于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力图用简明扼要的语言阐述法的精神和基本原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制度作出简要的阐释,便于学习和理解。    本教材除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使用外,还可以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和其他人员的普法用书。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物权法的特征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律关系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第三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五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所有权取得与消灭  第四节  所有权的保护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专有所有权  第三节  共有所有权  第四节  管理权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七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第八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第五节  准占有第九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第三节  准物权第十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流转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十一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变动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五节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限制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十五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第十六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四节  质权和抵押权的异同第十七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设立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在不伤害身体机能的前提下,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从活人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比如,与身体分离的毛发、牙齿,还有捐献的器官、血液、精液、卵子等,均属于民法上的物。必须指出的是,以活人身体的一部分为标的物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性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对物的概念及种类作出专门规定。现代物权法理论所理解的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有实体存在并且能为人的感官所触知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等权利的客体必须为有体物。然而,《担保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和动产质权制度,使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是,作为人类智慧成果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信息等均不是物权的客体,它们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对这些无体物的保护,适用知识产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人身自由、隐私、姓名、名誉和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客体,而不是物权的客体。  3.物须能满足人的需要  民法意义上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能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的需要。能否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应该根据个案进行分析,根据具体民事主体的个人愿望做出判断。有人认为,一粒米、一滴水虽为物理学上的物,但非法律上之物①。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他们寄托了民事主体的情感,则应当认为他们是民法上的物。比如,遥远的故土上生长出来的一粒米,或者是童年玩耍时的水井里取出的水,或者是亲人寄过来的带有特殊感情的一粒米或一滴水。  4.物必须能为人力支配  法律上所谓的物,不仅须为有体,更须为人力所能支配之物。日月星辰、大洋之底土,虽为有体,但不能为人所支配,所以仅为物理上的物,而非法律上的物。  但在现代,人类征服自然的能力日益强大,人类活动范围日益扩张,大洋之海底及宇宙空间逐渐成为人类探索、开发的范围。因此,民法概念似不应拘泥,凡物理上的物,即使人力尚不能支配,亦无妨承认为法律上之所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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