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  作者:金玄武  页数:262  

内容概要

《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指出公司资本的含义、现物出资的法律性质及其理论基础。第二章,论述现物出资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现物出资者及现物出资标的物两种。第三章,论述了现物出资与股东间利益平衡及债权人保护问题。 第四章是关于国外现物出资立法体例及其借鉴意义。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国、美国两个英美法系国家的现物出资制度。第五章是对我国公司法中限制现物出资形式的检讨。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现物出资的立法完善,即现物出资制度的建构,是本文的重点。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现物出资制度的法律性质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公司的资本与资产
第二节 现物出资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现物出资成为独立出资方式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现物出资制度的基本结构
第一节 现物出资者
第二节 现物出资的标的物
第三章 现物出资制度的价值追求:利益平衡
第一节 股东间利益平衡与股东出资形式的选择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平衡
第四章 域外公司现物出资立法例及其经验借鉴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现物出资立法现状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现物出资立法现状
第三节 域外现物出资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 对我国《公司法》限制现物出资形式做法之检讨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信用理论之反思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与股东出资形式的选择
第三节 我国特定类型财产出资的必要性
第六章 我国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确立特定类型财产出资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完善现物出资登记公告制度
第三节 完善现物出资的评估作价制度
第四节 评估人和验资人的责任
第五节 建立财产替代清偿制度
第六节 确立瑕疵出资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本文认为,契约理论对于我们分析和理解公司现物出资的合理性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根据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法在根本上属于私法,就英美国家的立法来看,其公司法规范多以授权性、任意性规范为主,立法对公司运作的回应仅作为对一般意义上契约漏洞的补充,而且应当是有限介入或干预。根据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再结合民法学的有关理论及现实需要,我们可以对公司现物出资的合理性进行如下深入论述: 首先,根据企业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所达成的一种特别合约。合约的目的是通过生产要素的有机配置和运作实现各原所有者追求利润的目标或其他目标。公司的设立可以视为这一合约订立的过程。而在这些生产要素中,各种现物作为公司资本的实现方式当然同现金一样可以用来作为合约的标的,即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式之一。而且考察一下古今中外的立法,从罗马法到当代的立法,现金、现物都曾是契约的重要标的物,作为交易的对象,它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可被视为创造财富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尤其是在工业文明相当发达、知识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社会,各种资产要素都可作为越来越成为公司经营的必要手段来运用。这也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个国家都允许多种形式的现物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之一的原因所在。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可以视为整个民商法的基础。既然公司的设立可以视为各生产要素所有者所达成的一个合约,而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又主要是法律上的民商事主体,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商事主体以何种生产要素出资设立公司取决于他们之间的自愿协商以及他们对于达成该项合约的期待程度,而与生产要素的种类并无必然的关系。只要生产要素是有价值的,能够实现合约的目的,那么作为理性的民商事主体是不会拒绝的,而法律对此也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合约当事人的意愿。再以合伙企业为例,既然除了因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而受限的之外都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形式,为什么就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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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研究》在对现物出资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物出资法律制度的梳理,提出公司所需现物难以作列举式的限制,应放宽现物出资形式;必须制定严格的现物出资制度,完善我国现物出资的立法,建立瑕疵出资的责任承担制度和财产替代清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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