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法的经济分析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辽宁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鹏辉  页数:190  

内容概要

  20世纪60年代,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分支学科互动联姻,产生了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自诞生之日起便发展势头强劲,在西方法学流派中可谓一枝独秀。经过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共同努力,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律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对法学来说,经济分析方法的“侵入”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也使效率成为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法律分析和法律解释的目的和意图。法律的经济分析为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提供了极有意义的新思路,离开了经济分析,现代法律的规则分析就是不完整的。

作者简介

  田鹏辉,男,1970年4月生,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993年7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9月考入辽宁大学,1996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在辽宁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近年来,出版专著《片面共犯研究》,并获辽宁省第十届(2005~2006年)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沈阳市第十七届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著作类一等奖和2005~2006年沈阳市优秀法学成果奖。在《法商研究》、《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主持、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多项。

书籍目录

序言引言第1章 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性概念1.1 交易成本1.2 最大化1.3 均衡1.3.1 均衡的一般理解1.3.2 博弈论和纳什均衡1.4 效率第2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经济分析的宏观背景2.1 基本医疗保险法经济分析的可行性2.1.1 基本医疗保险的内涵界定2.1.2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法律关系2.1.3 基本医疗保险法经济分析的可行性2.2 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法律问题2.2.1 参保主体的法律问题2.2.2 基金筹集的法律问题2.2.3 保险运营的法律问题2.2.4 行政管理的法律问题第3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供给与需求3.1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供给3.1.1 法律市场的一般原理3.1.2 基本医疗保险法供给的特点3.1.3 影响基本医疗保险法供给的因素3.1.4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法供给的现状3.2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需求3.2.1 基本医疗保险法需求的主体3.2.2 基本医疗保险法需求的根据3.2.3 基本医疗保险法需求的限制第4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成本与收益4.1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成本4.1.1 立法成本4.1.2 实施成本4.1.3 边际成本4.1.4 机会成本4.1.5 社会成本4.2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收益4.2.1 收益的种类4.2.2 收益的特征4.2.3 收益的实现第5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目标选择5.1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价值目标5.1.1 维护公平正义5.1.2 实现社会和谐5.2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经济目标5.2.1 调节收入分配5.2.2 促进经济增长第6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6.1 基本医疗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涵义6.1.1 基本医疗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涵义6.1.2 基本医疗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标准6.2 基本医疗保险法的基本原则6.2.1 基本医疗保险与人口发展模式相适应原则6.2.2 基本医疗保险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6.2.3 个人责任与政府责任相结合原则6.2.4 尊重国情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原则6.2.5 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全面发展目标相结合原则6.2.6 基本医疗保险与卫生、医药体制相配套原则第7章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政府责任7.1 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内在特性7.1.1 医疗服务体系的外部交易关系7.1.2 医疗服务体系的内部交易关系7.2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政府责任7.2.1 立法责任7.2.2 财政责任7.2.3 监管责任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机构运作效率。三者根据保障事务的不同性质进行分工,有利于各机构在职权职责明确的前提下,集中精力办好所管理的事务。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重构  新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应当由管理机构、协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基金营运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所形成的职权职责明确,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有机整体。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即将原来具有这方面职权和职责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具体而言,该管理机构在中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司,在地方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医疗保险处(科)。其职权和职责是:制定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资金营运机构的活动进行管理;对医疗经办机构和资金营运机构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经办机构、资金营运机构之间以及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纠纷等等。  (2)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协作管理机构。主要是对涉及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着政事分离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管理机构分离。因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委托并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积累部分的经营;确认劳动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组织医疗保险服务活动。  (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营运机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机构之中统一进行营运,以使沉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以保值和增值。我国原有的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均以专门账户的形式存放在在商业银行,其投资的主要渠道是购买国家公债,属于一种被动的资金管理模式。基于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加和对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并且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这一特殊性,有必要专门设立社会保障银行,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向,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既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能发挥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功效。社会保障银行宜采纳现行专业银行的一级法人、三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即社会保障银行在全国设总行,在省、市、县设立三级经营机构,并在总行层级授权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活动。社会保障银行受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即行政上受社会保障部领导,在金融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并接受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代理国家的社会保障金库;管理保障基金的滚存积累及其短期的投资运营;代理社会保障业管理机构发放各种保障金。我国以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便可以纳入其中,设置专门的医疗保险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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