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

出版时间:2006-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剑锋  页数:220  

内容概要

  《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是笔者在原博士学位论文《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完善而成。自2004年论文答辩完之后,笔者一直没有中止对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作为原先设定的研究计划,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只是我整个既判力研究计划的一个部分,因而原本也没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部分单独成书的打算。但考虑到“学术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等因素以及工作中对于出版成果的强烈的现实需求,还是“诚惶诚恐”地将研究成果先行展示出来。另外,今年年初笔者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将于今年10月赴东京大学展开博士后研究工作,因此也想借《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出版来形成赴日前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赴日研究的成行,无疑为笔者即将展开的有关既判力问题的后续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期待自己能在今后两年之内完成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作者简介

林剑峰,男,1977年1月14日生,浙江省宁波市人,法学博士。2004年7月从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证据法学及司法制度。业已出版的著、译作品有:《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转变时期的民事裁判制度》、《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新民事诉讼法讲义》、《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等等。引外,还在《法商研究》、《法律研究》、《司法改革论证》、《人民法院报》等杂志、报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丛书总序第一章 引言一、选题背景及意义二、文献综述(国内外的研究状况)(一)国外的研究状况——以日本学界为中心(二)国内研究现状三、研究内容及方法(一)研究内容(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的阐述第二章 既判力理论的概述一、民事诉讼与判决的效力二、纠纷的终局性解决与既判力三、既判力的本质(一)实体法说(二)诉讼法说(三)对于两种学说的另一种理解——基于德国民诉法学发展史之视角(四)既判力本质论的其他学说(五)本质论的评析——局限及没落四、既判力的根据(一)学说(二)评价五、既判力作用的概述(一)既判力的作用(二)既判力的作用形态(三)既判力作用的属性第二部分 既判力客观范围本体论第三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一、既判力作用范围的不同维度(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二)既判力主观范围(三)既判力时间范围(四)三者的关系二、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传统理论(一)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二)判决书的结构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限于判决主文的原因分析三、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例外——有关抵销的抗辩(一)民事诉讼的抗辩(二)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原因分析——基于抵销抗辩与清偿债务抗辩之比较(三)有关抵销抗辩之判断中产生既判力的范围(四)关于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注意点第四章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论——以争点效理论为中心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的局限(一)传统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反省的契机——抽象法律制度与现实纠纷之间的不契合(二)原因分析二、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的新学说(一)既判力扩张说(二)统一请求权说(三)默示的中间确认之诉说三、争点效理论(一)争点效的概念及理论概况(二)争点效理论的学术渊源(三)争点效适用的要件(四)争点效理论的意义(五)争点效理论的评价及发展趋势四、提出责任效理论第五章 学说的梳理与评析: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的对立一、诉讼标的基准说——以传统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学说为中心二、重视程序具体过程的学说三、两者兼顾的理论——在诉讼标的与程序过程之间四、不同系列学说差异的分析(一)既判力根据的差异(二)当事人程序保障及自我责任内容的差异(三)诉讼标的所发挥机能的差异(四)判决效范围形式化、标准化含义的差异(五)小结第六章 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一、关于我国民诉法欠缺既判力制度的原因分析(一)法律继受历史(二)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三)观念与意识形态层面的因素(四)现行法的具体制度、法官的素质及司法运作现状等因素加剧了对既判力制度的排斥二、我国建立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及完善相关理论的必要性(一)基于民诉理论与制度的视角(二)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三)基于经济体制转轨的视角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具体构建(一)我国既判力制度构建及有效运作的条件(二)关于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制度的构建第三部分 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延伸课题第七章 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客观范围在时间层面的延伸一、民事诉讼中的标准时——民事判决对象确定的时间因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性——标准时产生的原因分析(二)诉讼中标准时的确定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确定(一)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确定的传统理论——通说(二)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新发展三、形成权遮断效的问题——既判力时间范围理论的具体化(一)德国(二)日本四、评价(一)法的安定性要求与具体程序保障的要求(二)一次性解决纠纷的要求与个案妥当性(正义)的要求五、对于我国学界的相关启示(一)法制的发展阶段与诉讼政策(二)我国既判力时间范围问题的处理原则(三)对于一个案例的分析——兼论在我国构建判决标准时制度的必要性第八章 部分请求问题——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或缩小一、部分请求的概述——问题的界定(一)何谓部分请求?——问题的提起(二)与部分请求易于混淆的其他问题——问题的界定二、有关部分请求的学说(一)肯定说的立场(二)否定说的立场三、对于两种立场妥当性的分析(一)对于诉讼标的把握层面的分析(二)分析视角的转换:关于各种学说价值取向的分析四、我国对部分请求问题的处理(一)原则性立场的确定(二)例外的设置五、对《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评析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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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是笔者在原博士学位论文《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充实、完善而成。自2004年论文答辩完之后,笔者一直没有中止对既判力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作为原先设定的研究计划,有关既判力客观范围研究只是我整个既判力研究计划的一个部分,因而原本也没有将既判力客观范围部分单独成书的打算。但考虑到“学术价值与时间成反比”等因素以及工作中对于出版成果的强烈的现实需求,还是“诚惶诚恐”地将研究成果先行展示出来。另外,今年年初笔者获得日本文部科学省奖学金,将于今年10月赴东京大学展开博士后研究工作,因此也想借本书的出版来形成赴日前的一个阶段性成果。赴日研究的成行,无疑为笔者即将展开的有关既判力问题的后续研究提供更好的条件,期待自己能在今后两年之内完成该课题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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