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厦门大学  作者:蒋月  页数: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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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民法总论》包括民法的一般知识和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内容。作为民法的“总论”,不是分别讨论民法的各种制度和民法学的各种研究,而是选取能够反映、发现、表达民法或者民法学整体的民法或民法学性质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试图回答下列问题:民法是什么、民法典的历史与构造、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民法的解释、民法的基本原理等。

作者简介

  蒋月,1962年生,浙江嵊州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进修生(2003);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工作(2001年)。发表《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2006年)等著作和论文多部(篇)。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内容与体系三、民法的性质四、民法的由来和发展五、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二、司法解释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四、民事习惯五、判例六、法理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一、民法的效力二、民法的适用三、民法解释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四、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节 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由来二、平等原则的含义三、平等原则的要求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由来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三、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四、意思自治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四节 公平原则一、公平原则的含义二、公平原则的要求三、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的关系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四、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由来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三、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四、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第二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界定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四、民事权利的保护第三节 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界定二、民事义务的类型三、民事义务的履行第四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一、确定民事主体的依据二、民事权利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界定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监护制度五、自然人的人格权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七、自然人的住所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的界定二、法人的基本类型三、法人的设立与成立四、法人的人格权五、法人的民事能力六、法人的机关与住所七、法人的变更与消灭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界定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三、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能力第五章 物第一节 物的界定一、物的基本含义二、物的范围三、物的整体与部分第二节 物的类型一、动产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三、原物与孳息第六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二、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三、法律行为的分类第二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意义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三、意思表示的类型四、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不自由五、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二、法律行为的生效三、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四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法律行为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三、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四、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界定二、代理的构成要件三、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和类型二、代理权的取得三、代理权的行使四、代理权的消灭第三节 代理的类型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二、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五、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六、本代理与复代理第四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界定二、无权代理的构成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第五节 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界定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 时间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 时效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二、取得时效三、消灭时效第三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九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界定一、民事责任的含义二、民事责任的特征三、民事责任的功能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构成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三、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四、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五、垫付责任与补充责任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形式一、制止性责任方式二、补偿性责任方式三、精神损害赔偿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的另一种认识,是从区分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出发的。公法是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民法是私法,是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不过,这种非公法即私法的公私法二分法的理论,正受到挑战。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只有民法发挥功能的纯粹的私法领域正在减少,对于大多数问题,各种行政命令与民法规范同时得到适用,甚至在某些私人关系领域,只有国家政策介入才可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整。另一方面,社会法作为介手传统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益兴盛,改变了法律的某些基本思维和价值判断,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住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已是非传统民法学说所能完全解释的。  民法可以区分为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私法概念同义,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仅限于私法中的一部分,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采广义说或者猴义说,受一国或地区民事立法政策 和体例的制约而有所不同。在采民商合一本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广义的,如《意大利民法典》。在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狭义的,是指商法以外的私法,此外,社会政策不同,一国或地区民法的范围还会有差异。有的国家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有的国家或地区则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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