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编  页数:426  字数:550000  

前言

中国的改革开放要求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与这样的一个宏伟目标相适应,自1979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蓬勃发展,截至2006年,全国已经成立了法律院校600多所,在读大学生数十万人(尚不包括大中专及夜大、成人教育的学生人数)。应该承认,我国法学教育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积极推进教学方式改革,促进法学课程体系的完善,努力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为达成此种目的,法学教育中的课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教材编写,在当前法学教育大调整的格局中显得尤其重要。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特组织福建省各高等法律院校的主要学术骨干编写了这套教材,各部教材的主编均是福建省高等学校法学院的主要学科带头人。例如,《国际经济法》主编廖益新教授、《民法总论》主编蒋月教授、《环境法》主编陈泉生教授、《宪法学》主编朱福惠教授、《刑法总论》主编陈晓明教授和《法理学》主编宋方青教授等,都是在本学科领域颇有建树,得到同行认可并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其他参与教材编写的也都是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许多人兼通中西法学。由于众多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使这套教材的质量有了可靠的保障。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编写这套教材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厦门大学是国内最早开设法科的高校之一,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八十多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法学院在1986年即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6年获得法学博士授权一级学科,现设有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法理学和刑法学七个博士点,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国际法是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经济法、宪法与行政法是福建省重点学科。在学科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法学院适应我国法制发展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成为我国重要的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基地。

内容概要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民事诉讼法(第6版)》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阐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在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同时,力求体现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r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第二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价值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
 第四节 诉与诉权
 第五节 诉讼标的
 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七节 既判力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原则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五节 处分原则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陪审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司法考试真题演练
第六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二章 再审程序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十四章 督促程序
第十五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六章 执行程序总论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分论
第十八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现代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民间性。作为第三者的仲裁机构可为常设性的,也可为临时性的,无论其为何种形式,均非国家机关,而为民间组织或者社团法人。仲裁员主要是由当事人选定或约定的专家,而非国家公务人员。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合意(特殊情况下来源于法律规定),无权以国家强制力解决纠纷。(2)自治性。仲裁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体表现为:是否采用仲裁制度解决纠纷,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特殊情况下的强制仲裁除外);当事人自行商定值得信任并对纠纷处理较为便利的仲裁机构;当事人有权选定或约定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和开庭形式;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往往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当事人在仲裁中可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在一定情形下,当事人还可选择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规范。(3)法律性。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必须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性为原则。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并不能完全排除由当事人选定或者法律规定必须适用的仲裁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尤其不得排除强行法的适用。二是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就我国而言,仲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均只能借助于法院根据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施,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并且,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来监督仲裁。总体而言,与自力救济相比,社会救济机制是依靠民间性的第三者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不过,这个第三者是纠纷主体双方自己选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社会救济机制的特点在于:一方面,纠纷解决的过程民主、公正,纠纷解决的成本低廉、迅捷便利、方式灵活,有利于调和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救济机制解决纠纷的功能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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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书很新,很好 发货速度比较快
  •   希望考得上,这是本好书
  •   很适合平时查看
  •   总体感觉都不错
  •   这本书不错的,但是跟我们老师上课顺序有冲突
  •   内容清晰,写得还比较好结合了新民诉法的规定。就是没有具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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