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程序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齐树洁 编  页数:415  

内容概要

  《民事审前程序》一书由齐树洁任主编,诉讼法专业博士生陈贤贵同学任副主编。在历时一年的写作过程中,作者搜集、阅读了大量的中英文资料,并到广东、浙江、江苏、四川、重庆、福建等地的法院进行了调研,多次参加司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本书阐述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介绍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判例和学说,分析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立足我国国情,总结司法经验,构建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民事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和解,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部队退役回乡。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1982),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 990),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博士(2003)。曾在西南政法学院(1983)、菲律宾Ateneo大学(1989-1990)、香港大学(1994-1995)、台湾中山大学(1999)、伦敦大学(1999-2000)、德国Freiburg大学(2000)、中国人民大学(2000)、澳门大学(2002)研修和访问;主编《律师诉讼案例》、《商法概论》、《民事程序法》、《民事司法改革研究》、《英国证据法》、《破产法研究》、《证据法案例精解》、《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等著作。现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

书籍目录

出版说明本书作者简介绪论  一、研究民事审前程序的意义  二、外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三、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第一章  审前程序的基本原理  一、概述  二、民事审前程序的法理基础  三、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功能  四、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目标第二章  法院与管辖  一、美、德、日民事法院体系  二、民事审判权范围与管辖的关系  三、我国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三章  起诉与受理  一、诉答程序  二、起诉  三、审查受理  四、答辩  五、自认  六、诉答文书的修改与补充  七、诉讼失权第四章  争点整理  一、概述  二、争点整理的时间  三、争点整理的内容  四、争点整理的种类  五、争点整理终结及其效力第五章  即决判决  一、概述  二、即决判决的适用条件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四、程序的进行与法官的职权  五、即决判决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六章  证据开示程序概述  一、证据开示程序的起源  二、证据开示程序的内涵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  四、英美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第七章  证据开示的范围  一、关联性规则  二、保密特权规则  三、工作成果豁免规则  四、专家证人豁免规则  五、关于保险协议规则  六、弹劾资料豁免规则  七、证据开示范围及其确定第八章  证据开示的方法  一、法定的证据开示  二、询问录取证言  三、质询书  四、自认请求书  五、要求提供文件、物品和勘验土地  六、身体或精神检查请求第九章  证据开示的运作  一、证据开示准备  二、证据开示的通用规则  三、证据开示中的法院命令和制裁  四、在庭审中使用证据开示的成果第十章  审前会议  一、审前会议的历史沿革  二、审前会议的制度理念  三、审前会议制度的主体  四、审前会议的运作机制第十一章  审前处理  一、概述  二、撤诉  三、缺席判决  三、认诺与舍弃  四、要约与付款第十二章  审前救济  一、临时性禁令  二、冻结令  三、搜查令  四、中期付款  五、诉讼费用担保第十三章  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院调解的制度功能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渊源流变  四、法院调解相关制度考察  五、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未来走向第十四章  审前调解的比较分析  一、概述  二、审前调解程序的运作机制  三、域外审前调解立法比较  四、结语第十五章  法院附设ADR  一、概述  二、法院附设ADR的性质  三、法院附设ADR的类型  四、法院附设调解  五、法院附设仲裁  六、简易陪审团审理  七、早期中立评估  八、结语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一、概述  二、审前调解形式的发展  三、审前调解机制的完善  四、审前调解的程序规制第十七章  英国民事审前程序  一、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  二、诉前议定书  三、审前和解  四、支持审前程序的三项制度  五、审前程序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六、审前程序的保障措施第十八章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  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二、证据开示的范围  三、证据开示的方法  四、审前会议  五、审前处置第十九章  德国民事审前程序  一、有关起诉的规定  二、当事人的确定与追加  三、对起诉的初步审查  四、送达  五、书面准备程序与首次言词辩论  六、诉求的更改  七、证据的收集  八、强制调解会议第二十章  日本民事审前程序  一、日本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  二、审理结构与民事审前程序  三、旧法时代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否定  四、20世纪末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的建立  五、日本民事审前程序的发展  六、结语

章节摘录

  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基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难以适应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实际情况,法院将“指导当事人举证”作为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程序保障的核心价值在于保证诉讼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平等地参加诉讼。当事人在法官释明下修正、补充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并通过释明获知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意见。这不仅能够促使当事人充分地举证、质证,有效地进行攻击和防御,而且使案件事实趋于明了,从而保证当事人充分参与了法庭审理的过程。释明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弱者诉讼能力的不足,使诉讼技巧和能力的差异不会成为案件审理结果的决定因素。  释明权制度是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当事人与法院相互合作,共同发现案件事实和促进诉讼。该模式在坚持辩论主义的前提下,对辩论主义的不足进行补充和修正。为实现这一修正,必须赋予法院一定的职权,释明权制度则恰如其分地充当了这一角色。一方面,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协助当事人共同发现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由于法官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获知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意见,并且与法官进行法律上的讨论,对法官的法的判断权施加一定影响,从而实现了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合作,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  释明权制度还具有防止法院突袭性裁判的功能。所谓突袭性裁判,是指法院违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释明义务,没有赋予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表明意见的机会,就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裁判。突袭性裁判包括事实认定的突袭与法律适用的突袭。对于来自法院的裁判突袭,辩论主义起不到丝毫的作用,因为辩论主义只约束了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提出。处分权主义则保证了在诉讼标的问题上当事人的决定权。对于这些事实主张,法官如何评价则是适用法律的问题,不受当事人主张约束。突袭性裁判侵蚀了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利,动摇了裁判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为了防止发生法院突袭性裁判,要求法官通过行使释明权,将“可能采用何种法的构成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并与此相应地保证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主张和举证活动”。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法律层面上,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立法中仍处于空白状态,释明权的某些内容仅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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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的内容太差了,不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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