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

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晓君  页数:312  

内容概要

  国际经济法学是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核心课程,是以国际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国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联。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09成员以来,对外经济交往发生了深刻变化,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发展,当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作为最大和发展最为迅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既是现有国际经济规则的受益者,更是未来国际经济规则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的背景下,培养大量熟知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是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建设需要的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学科,内容广泛且复杂,研究内容伴随国际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而处于动态发展的状态。本书尽可能全面而系统地介绍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等国际经济法主要部门法的现状,关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力求吸收和反映国际经济规则的最新进展和最新研究成果。
本书是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国际经济法精品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庆市立项建设的市级教学团队成员合作的成果。全书分十一章,各章作者分工如下:张晓君第l章,杨旭第2章,何智慧第3章,张永华第4章,陈咏梅第5章,张婷第6、8章,王衡第7章,缪心毫第9章,温融第10章,李群第11章。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 重要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术语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和救济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 提单和海运单
  第三节 提单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第四节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三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第四节 国际保理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投资形式
  第三节 国际投资待遇
  第四节 国际投资监管
  第五节 国际投资保护
  ……
第六章 国际知识产权法
第七章 WTO基本法律制度
第八章 对外管理法
第九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章 国际税法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章节摘录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概述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单据,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而不需要发货人与收货人参与的运输方式。铁路运输比海上运输的风险小、时间短,比航空运输载重量大、连续性强、受气候影响小、成本低,货物联运的程序和制度相对完善,因此,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运输中的地位仅次于海上运输。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是1961年在伯尔尼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二是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于1954年1月加入该公约)。  (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依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发货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始发站提出。在发货人提交运单中所列的全部货物和按始发站国内规章付清所负费用后,从始发站在运单上加盖印戳时起,运输合同成立。  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连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其作用是缔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是铁路接收和承运所列货物的证据和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向其点交货物的依据,但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不能流通。运单副本在运输合同缔结后,由始发站退还发货人,以用作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结算货款的基本单据,不具有运单的效力。  2.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期间  承运人应依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按照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终点站交付货物时为止;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认为是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到终点站交付货物时止的全部期间;在责任期间内,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逾期损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免责及赔偿责任  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应当免责: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原因;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然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货方的过失;铁路规章许可敞车运送;承运时无法发现的包装缺陷;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规定标准内的途耗等。  对以下原因造成货物未能按期运到承运人应当免责: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下,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  在货损的赔偿上,《国际货协》基本采用了足额赔偿的方法。依公约的规定,铁路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货物的全部灭失时的金额。在货物受损时,铁路的赔偿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当。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下,铁路应按逾期长短,以运费为基础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金。  ……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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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是想考研的学校的指定书目,希望有帮助。
  •   这是帮同学买的考研书目,应该还不错吧
  •   书不好,内容有些老,也没有什么脚注,不建议大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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