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仲裁

出版时间:1997-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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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1992年在大连海事大学,我作了三天的仲裁法律与实务讲座,其手稿与讲座录音经朱清教授与学生们在很短的时间内整理后出版了“国际商务与海事仲裁”一书。因为赶着出版,加上我的讲座有颇多不足之处,令我在事后几年审视该书时仍感面红。该书错漏很多,例如,“自然公正”的重要原则只讲了一半;在“费用与利息”却完全漏讲了“利息”.等等。加上该书太忠于讲座,所以有不少地方重复与松散。必须承认,这五年来自己知识的不断增长以及国际商务仲裁发生的重大变化,令我决心重写这本书,名为“国际商务仲裁”,并希望通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发行,使本书能在航运界以外的朋友中传播。本书主要针对伦敦与香港商务仲裁,特别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所带来的革命性改变。这两地的仲裁会是国内商务人士常会碰到的。与笔者其他的书一样,本书注重实际,希望读者在了解本书后马上可去无惧地、充满自信地面对一个伦敦与香港仲裁的处理,能对每一步的程序都没有任何疑惑。

内容概要

《国际商务仲裁》主要针对伦敦与香港商务仲裁,特别是英国1996年仲裁法与香港1996年仲裁(修订)法所带来的革命性改变。《国际商务仲裁》不仅是一本针对仲裁法律实务与技巧的书,而且是一本详细介绍在当今国际商贸的“文明斗争”中如何制胜的书。
《国际商务仲裁》共有十四个章节,其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与优越性;仲裁协议;仲裁的基本类型;仲裁程序;仲裁员的资格与对他的管制;仲裁的开始与时效;推进仲裁;费用与利息;合并仲裁;证据等等。

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原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现任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文件委员会委员;海事、商事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香港城市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等国内十余所海事、政法大学的客座教授。杨良宜教授作为一位在海商法领域具有国际声誉的学术与法律实践权威,长期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内地法学院的海商法海事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十几年来每年都自费赴内地各知名法学院校举办巡回讲座,并年年向国内各大高校及师生捐赠大批英美国家原版法律资料和本人的学术著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紧密接触国际商事法律动态、培养大批精通英美海商法律实务人才作出了巨大贡献。杨先生自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为广大大陆的航运界、法律界人士撰写中文版航运实务和航运法律的书籍,并经常回大陆为法学专业和航运相关专业的大学生以及航运公司工作人员、律师等举办讲座,深受欢迎。

书籍目录

案例索引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仲裁的性质与优越性§1 仲裁的性质1.1 仲裁的含义1.2 司法精神(judicial character)1.2.1 符合自然的公正(natural justice)1.2.2 实体法依照先例1.2.3 程序上大原则要依照法院作法1.2.3.1 程序上要实行对抗制(adversarial system)1.2.3.2 开庭(hearing)1.2.3.3 依照证据法(rules of evidence)1.2.3.4 仲裁员不得接受单方面的争辩与证据1.2.3.5 文件披露(discovery of documents)§2 仲裁的优越性2.1 国际性(international)2.1.1 稳定管辖权2.1.1.1 择地行诉2.1.1.2 英国法院态度的改变2.1.1.3 仲裁条款起的作用2.1.1.4 法院在纽约公约不中止理由2.1.2 全球性可执行裁决书2.1.2.1 国际追偿的主要考虑2.1.2.2 裁决能在国际执行的重要性2.1.2.3 纽约公约可拒绝执行的理由2.1.2.4 执行的做法2.2 秘密性(privacy) 2.2.1 各国对秘密性的地位2.2.2 刊登裁决书的争论(publication of award)2.2.3 英国仲裁:“特殊事项”到批准上诉法院的做法2.3 非形式性(informality)与有伸缩性(flexible)2.3.1 程序方面2.3.2 法律代理人方面2.3.3 伸缩性方面2.4 仲裁员的专业性2.5 快速、经济第三章 仲裁协议§1 仲裁协议的重要性1.1 法院拥有的管辖权1.2 仲裁的管辖权§2 仲裁必须针对争议2.1 仲裁与意见书,评估的分别2.2 何谓争议?§3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4 仲裁协议对仲裁地点的选择4.1 是否纽约公约国家或地区?4.2 仲裁地点程序法的考虑4.3 仲裁地点法院对仲裁管制掌握的轻重4.4 仲裁地点有否禁止外国人参与仲裁?4.5 仲裁地点其他考虑如人才,收费等§5 仲裁协议对仲裁员资格国籍的规定§6 仲裁协议对仲裁员人数的规定6.1 如果对人数没有规定? 6.2 仲裁协议对人数有规定的情况6.2.1 一个仲裁员6.2.2 二个仲裁员6.2.3 三个仲裁员§7 仲裁协议对争议金额大小的规定§8 仲裁协议要求友好考虑(Amiable Compositeur)§9 Scott 8L Avery仲裁协议§10 仲裁协议对实体法的规定10.1 没有任何规定的危险10.2 规定去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10.3 浮动适用法律条款的有效性§11 仲裁协议要广泛11.1 如何用字?11.2 简漏的仲裁协议11.3 去局限仲裁管辖权的例子11.4 广泛仲裁协议在新仲裁法的重要性如何?§12 仲裁协议要明确12.1 简漏仲裁协议12.2 浮动仲裁协议12.3 没有仲裁地点的仲裁协议12.4 仲裁协议去指定不存在或错误的仲裁机构12.5 太不肯定矛盾的仲裁协议/条款无效§13 总结与建议如何草拟仲裁协议/条款§14 提单的仲裁协议与联合国示范法的形式要求14.1 租约仲裁条款有否合并在提单?14.2 Congenbill 1994的仲裁条款14.3 联合国示范法的严格形式要求14.4 提单明确写上仲裁协议亦是无效的案例14.5 国际买卖合约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案例14.6 香港对示范法所作出的修正与扩大书面定义14.7 扩大书面定义的总结§15 合同的存在及独立原则(Existence of contract/separation principle)§16 争议性质能否仲裁(arbitrability)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类型§1 机构仲裁(administered或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2 机构仲裁的劣点§3 机构仲裁的优点§4 机构仲裁的优劣点总结§5 随意仲裁5.1 正式型(formal)仲裁5.2 半正式型(semi-formal)仲裁5.3 非正式的文件审理型(documents-only and informal)仲裁§6 即时仲裁(instant arbitration)第五章 仲裁程序§1 所适用的程序法律1.1 实体法(substantive law)1.2 程序法(procedural或curial law)……第六章 仲裁员的资格与对他的管制第七章 仲裁的开始与时效第八章 推进仲裁第九章 费用与利息第十章 合并仲裁第十一章 证据第十二章 裁决书第十三章 1996年英国仲裁法的总结第十四章 香港仲裁

章节摘录

有一个说法:闲人在伦敦天寒地冻的日子,最好的娱乐是去法院旁听,因为有免费的暖气,而且有很多东西听,很多东西看,如大律师的雄辩。确是,我在早年去伦敦,总会花上半天一天去高院旁听,受益匪浅,而且它一般都会有海事案件在开庭审理,所以旁听起来很有共鸣。但现代的商业活动,有一些资料问题是不宜公开的,海事纠纷会好一点,一般都不会介意去公开。但仍会有少量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想去公开的,比如涉及政治方面:某国家背景的船东不想去,不肯去以色列或尼日利亚,因此与租船人产生争议。又或是,仲裁员在裁决书指某大油船船东偷取货物(原油)来提供船舶作为燃油,这公开出来该船东面子下不了,经营受影响。在其他类型的纠纷,不想公开的情况是更多了,很容易会去想象多种例子。但是,如果这些纠纷去法院诉讼,是无法不公开的。但仲裁就完全不同,这是保密的,私人的解决争议办法。国家法院花的是纳税人的钱,被视为主持公正的象征,它的判决(judgment)是大众共同拥有的财富,是common law的一部分。但仲裁花的是双方当事人的钱,根本不欠大众市民任何东西。所以,它可去关上门,不许外人旁听。而后来的裁决书,也只是双方当事人的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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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仲裁》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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