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页数:580 译者: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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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的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间我一直从事“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内的教学、思考、阅读和写作。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以这个在相当程度上修订和扩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现在的想法总结出来。 在过去10年里,这个领域有所扩大。仅仅在法学院里,相关课程的数量就翻了一番。[1]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2]以及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像与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鲍姆这样著名学者的加入,这也证明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生命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评论集、文选和一般性著作持续不断地大批涌现,例证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号特刊);J·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伴侣:法律与文学》;[4]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5]以及布鲁斯·L·洛克伍德编的《法律与文学的视角》。[6](也请看与本书第1版同年出版的萨恩福德·莱文森和史蒂文·迈尔罗克斯合编的《解释法律与文学》)[7]这期间也出现了执业律师们撰写的一流的法律与文学著作。请看丹尼尔·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师?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纳斯基的《在法院看来》。[9]并且开始出版了两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鲁法律与人文评论》(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关法律与文学,后者则部分有关法律与文学。由于美国作家对法律的持续迷恋,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欣欣向荣,作为一个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也日渐巩固。请看加里·闵达的《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与法理学》第8章。[10] 这个领域的发展与本书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使用文学方法来解释法典和宪法的兴趣已经减少了,因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对不同的解释客体(梦、歌剧、标签、宪法、十四行诗)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问题,并且解释也是一种自觉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太多的活动。我自己对于解释的思考也变化了,这些变化反映在对有关解释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对于使用虚构文学及其技术来处理那些远离法理学的问题的兴趣也增长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关法理学的问题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样产生于复仇的?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对于文本的客观解释?司法意见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文学性”或是不是应该具有‘文学性”?修辞和正义/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对本书第1版的评论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怀特(JameSBoyd White)批评我没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师受过文学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阅读关于法律的文学作品。[12]怀特、努斯鲍姆和其他人使用与法律不相关的。或者至少看起来不相关的虚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我将在本版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种新模型强调叙事和回忆而不是分析,喜欢司法传记而不喜欢研究司法意见,允诺会提供对于在美国法律上麻烦不断的人们(比如黑人和妇女)所处困境的崭新洞见,并从总体上试图通过扩大律师和法官的想像力来促进他们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编的章节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节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现在变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来的第1章变成了现在的第2章。这一版讨论了第1版中没有讨论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莱、曼佐尼、斯汤达、福斯特、德伦迈特、盖迪斯和理查德·莱特的作品;第1版中讨论过的作家,这里增加讨论了他们的其他作品;并且讨论了几部通俗小说。我对所有章节都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组织(或者两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参考书目。一些新的材料来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书和发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声誉研究》(1990);[13]《法理学问题》(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戏仿在什么情况下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载于《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页(1992年);‘问法传记”(JudiCial Biography),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页(1995年);“法官的写作风格(以及它们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ter)),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页(1995年);“法律叙事学”(Legal Narra-tology),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64卷第737页(1997)。
作者简介
波斯纳,1939年1月11日出生在美国纽约,1959年毕业于耶鲁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62年哈佛大学毕业后,即在联邦最高法院担任秘书工作,1963年转任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在这个主管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机构历练了三年后,波斯纳又到美国的联邦司法部担任助理,1967年出任美国交通政策特别工作小组首席法律顾问,1969年到1978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1981年,里根总统提名波斯纳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
书籍目录
《波斯纳文丛》总译序孪生兄弟的不同命运(代译序)前言导论第一编 作为法律文本的文学文本 第一章 法律在文学中的反映 理论思考 从吐温到格雷斯汗的美国法律小说 卡缨和斯汤达 第二章 作为法律原型和文学类型的算机 作为实践的复仇 复仇文学 《伊利亚特》和《哈姆莱特》 第三章 法律理论的对立 从索福克勒斯到雪莱的法理学戏剧 法律有性别吗? 第四章 文学法理学的局限 卡夫卡 狄更斯 华莱土·斯蒂文斯 第五章 对法律不公正的文学控诉 法律和愤懑 文学和法律中的浪漫主义价值观
章节摘录
书摘 书 摘 格雷斯汗最为著名的小说《律师事务所》(The Firm)(1991年)比《当事人》更为紧张、更加机智、更加引人人胜。但是小说的主线基本一样。无辜的人——这次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中的一位律师一受到联邦调查局和黑帮的追杀,最后与联邦调查局达成了一个协议,(连同从黑帮那里偷来的东西)让他和家人能够安全地享用800万美元。米奇·麦克迪尔(Mitch McDeere)是一个刚出哈佛法学院校门的优秀毕业生,他被一家孟菲斯的小规模的、谨慎小心的律师事务所雇用了,出人意料的是,这家律师事务所付给他的是全国最高的工资、最好的福利待遇。我们开始时认为这只是一个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普通浮士德契约:你会对钱上瘾,并且不意识到,作为对价,你必须为枯燥无趣的项目累死累活,而且你的婚姻会破裂,因为你从不回家。我们很快就发现这里还包含着比这还要险恶的事情:这家律师事务所为一个芝加哥黑帮拥有(小说极大地夸张了这个黑帮的力量),职责是把黑帮从非法企业中赚来的钱洗干净。律师事务所也有合法的客户,这是为了制造一个受人尊重的门面。新来的律师只为这些合法客户的事情工作,但几年以后这个的高收入上瘾了。律师事务所只雇用已婚、家庭背景贫穷的年轻男性,并且鼓励他们生孩子——这样他们辞职就会负担不起费用。我们的主人公也因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违法的事情而沦落。没有人从这家律师事务所辞职,所有试图辞职的人都死于幕后导演的事故,一共有5个人因此死于非命。联邦调查局找到米奇,告诉了他真实的情况,请他作联邦调查局的秘密内线。他同意了,部分原因是因为联邦调查局说,如果他不合作,那么一旦收集到足以摧毁律师事务所的证据就会起诉他,但是,他像马克一样并不信任联邦调查局。这种不信任后来得到了证实:联邦调查局的一个高官是内奸,他通知黑帮说米奇在为联邦调查局工作。 《律师事务所》可以当作对专业人士的贪婪和缺乏道德感的讽喻来读,但是把它作为吸引人的消遣读物来读效果更好。它简单的词汇和语法、粗线勾勒的好人——全都来自下层社会或者中产阶级下层,比如米奇的哥哥是一个被判谋杀未遂的犯人,小说结尾时米奇和妻子虎口脱险——和坏人、电影般快速的节奏以及封面上凸出的字体,这一切都说明这部小说针对的是最低层的文学口味。《律师事务所》所触及到的今天法律职业面临的问题——律师的数量是不是过多,他们的道德水准是不是过低,他们的收入是不是过高,以及年轻律师的工作条件是不是过于具有剥削性,尽管他们的收入很高——都很难,这部小说也未能阐明。真正全神贯注阅读这部小说的人不大可能对法律职业管理中的事项有很大的影响力,而那些受过高层次教育并具有影响力的人阅读它——他们中很多人都会去读它——只是在手头没有电视机的情况下作休息大脑之用而已。 如果你把像《虚荣的篝火》和《他自己的狂欢》这样老道的现代小说的法律描写同格雷斯汗的大众(也是平民主义的)小说中的法律描写进行对照,那么你不会看到太多的区别。两组小说中的描写都是负面的:法律是一场闹剧,而律师是讼棍。间或会有一束阳光穿透浓雾。沃尔夫有科维斯基法官,而格雷斯汗有罗斯福法官(那位少年法庭的黑人法官)和马克的律师,但是两位作家都强调,自己的“好”法官或律师相对于整个职业群体来讲是凤毛麟角。现代美国小说对于律师的负面描写触及了对法律职业由来已久的敌对顷向,这在狄更斯身上就明显表现出来了,但它也触及到了更近的总体上对权威的敌意。今天美国律师的数量和富有程度,他们在被广为宣传的审判不公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外行人难于理解为罪犯和其他坏人进行代理的社会功能,这可能解释了为什么律师是讽刺作家和大众市场作家喜爱攻击的目标。在小说中,攻击律师与律师笑话属于同一个文艺类型,并且与律师笑话一起成长。
媒体关注与评论
《波斯纳文丛》总译序《波斯纳文丛》总译序 一 这套译丛是一个很长过程的积淀。 我从1993年开始翻译波斯纳的著作,这就是1994年出版的《法理学问题》。此后多年也读了他的不少著作,但是这位作者的写作速度实在是太快了,范围实在是太广了,因此至今没有或没有能力读完他的全部著作。但是自1996年起,鉴于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的视野狭窄和普遍缺乏对社会科学的了解,缺乏人文学科深度,也鉴于希望中国的法官了解外国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学术素养,我一直想编一部两卷本的《波斯纳文选》。在这种想法指导下,同时也为了精读,我陆陆续续选译了波斯纳法官的少量论文和许多著作中的一些章节,包括《超越法律》、《性与理性》、《法律与文学》、《司法的经济学》等著作。到1998年时,已经译了80万字左右。也联系了版权,但最终没有落实,乃至未能最后修改定稿。初稿就在计算机的硬盘上蛰伏了很久。 1998年,我感到自己《法理学问题》的译文问题不少,除了一些令自己难堪的错失之外,最大的问题是由于翻译时刚回国,中文表达比较生疏,加之基于当时自己有一种奇怪的观点,希望保持英文文法,因此译文太欧化,一定令读者很头痛。我为此深感内疚,并决定重译该书,到1999年上半年完成了译稿。 1999年10月,我到哈佛做访问学者,更系统地阅读了一些波斯纳的著作;并同样仅仅是为了精读,我翻译了他当年的新著《法律与道德理论的疑问》。此后,由于《美国法律文库》项目的启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约我翻译波斯纳的《超越法律》全书,我也答应了。诸多因素的汇合,使我决心把这一系列零零碎碎的翻译变成一个大的翻译项目。 2000年5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葛维堡教授和欧文·费斯教授的大力安排下,我从堪布里奇飞到了芝加哥,同波斯纳法官会了面,其间也谈到了我的打算和决定。·临别时,波斯纳法官同意了我的请求。 2000年8月回国之后,就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社长李传敢、编辑张越、赵瑞红等给予了积极并且是很大的支持。会同出版社一起,我进行了很麻烦的版权联系和交易。而与此同时,我自己也忙里偷闲,特别是利用寒暑假,进行翻译,并组织翻译。因此,才有了目前的这一套丛书,完成了多年来的一个心愿。 二 从上面的叙述来看,这套文丛似乎完全是一个机会主义过程的产物,甚至,挑剔一点说,未必我就没有减少自己的“沉淀成本”(sunk cost)的意图。但是,总的说来,这套书的选择是有策划的,有斟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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