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原理

出版时间:2002-1  出版社:政法大学  作者:胡锡庆 编  页数:325  字数:3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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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进入21世纪,我国法律职业岗位的设置日趋科学合理,经改革、改制建立起来的法学学科教育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并存并举、协调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已逐步完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在全国已形成一定规模。为加强对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顺利发展,司法部组织部分专家、学者编写了这套全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供各有关院校使用。    本书为切实帮助广大高职高专学生真正掌握三大诉讼的基本原理,使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灵活地运用法律,分20章详细阐述了诉讼原理概述、诉讼价值、诉讼模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与诉、诉讼主体与非诉讼主体、诉与诉权、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诉讼行为、诉讼管辖、诉讼提起、诉讼证据、诉讼证明、诉讼过程、诉讼时限、诉讼保障、诉讼结论、执行、诉讼监督等问题,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与实际结合紧密,富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胡锡庆,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现任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兼任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上海分部客座教授。
主要著作有:《律师实务学》、《刑事诉讼法教程》、《诉讼证据学通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诉讼原理概述  第一节 诉讼概念  第二节 诉讼史略  第三节 诉讼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 诉讼分类  第五节 诉讼的特点第二章 诉讼价值  第一节 诉讼价值概述  第二节 诉讼价值的构成  第三节 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协调第三章 诉讼模式  第一节 诉讼模式概述  第二节 诉讼模式的类型  第三节 诉讼模式的发展第四章 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诉讼法律关系的类型第五章 诉讼主体与非诉讼主体  第一节 诉讼主体概述  第二节 各类诉讼的诉讼主体  第三节 非诉讼主体第六章 诉讼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诉的要素  第四节 诉的种类  第五节 反诉  第六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七章 诉讼目的  第一节 诉讼目的概述  第二节 诉讼的基本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  第四节 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具体目的第八章 诉讼原则  第一节 诉讼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诉讼共有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第四节 民事诉讼特有原则  第五节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第九章 诉讼制度  第一节 审判公开制度  第二节 合议制度  第三节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 回避制度  第五节 诉讼代理制度  第六节 辩护制度  第七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第十章 诉讼行为  第一节 诉讼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诉讼行为的依据  第二节 诉讼行为的形式  第四节 诉讼行为的法律属性及评价第十一章 诉讼管辖  第一节 诉讼管辖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管辖第十二章 诉讼提起  第一节 诉讼提起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提起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提起第十三章 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种类  第三节 证据分类第十四章 诉讼证明  第一节 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  第三节 证明对象  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十五章 诉讼过程  第一节 诉讼过程的概述  第二节 三种诉讼过程的异同  第三节 刑事诉讼过程  第四节 民事诉讼过程  第五节 行政诉讼过程第十六章 诉讼时限  第一节 诉讼时限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限的种类  第三节 期间和期日  第四节 诉讼时限的耽误和补救第十七章 诉讼保障  第一节 诉讼保障的概述  第二节 诉讼保障的事由  第三节 诉讼保障的措施第十八章 诉讼结论  第一节 诉讼结论的类型  第二节 诉讼结论的内容  第三节 诉讼结论的效力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和特点  第三节 民事案件执行的原则和特点  第四节 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原则和特点第二十章 诉讼监督  第一节 诉讼监督概述  第二节 职能监督  第三节 社会监督  第四节 当事人的监督

章节摘录

  第三节 诉讼行为的形式  诉讼行为是诉讼主体依法在诉讼过程中所做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然而,诉讼主体是包括国家机关及当事人在内的各种法律行为的主体。为简明起见,可以将诉讼行为形式简单地分为法院行为、当事人行为两大类。  一、法院行为  法院是案件的受理、审判机关,法院在诉讼中拥有主持纠纷的审理以及作出“非黑即白”式判决的职责。综观法院的诉讼活动,其行为类型主要包括:  (一)诉讼指挥行为  这是就案件审理的顺利展开而进行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①指挥程序的进行与运作,例如,法院决定开庭的日期,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期限,决定是否中止或终结诉讼程序,对扰乱法律秩序的当事人及其他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②适用诉讼规范解决相关的诉讼问题,例如,进行管理权的移转,追加原告、被告及其他当事人,决定案件是否合并审理;③指挥法庭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安排辩论的顺序,限制辩论时间和内容,决定是否要进行新的调查取证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参加诉讼等;④明确诉讼关系,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为了促进当事人的有效辩论,可以行使释明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案件争执的焦点之所在,让当事人围绕这一中心问题进行辩论。此外,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中,法官也有义务将案件的主要“争点”提交陪审团考虑。  (二)审理行为  这是主要就案件事实进行的查证活动。诉讼是一种根据已知事实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活动,这决定了事实(证据)问题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在调查事实方面的行为,不外乎是“认可”与“发现”两种基本方式,由此导致不同的诉讼结局与法律功能。“认可”在西方国家中,多指法官根据“良知”与“公正”对有关事实问题的自由心证。虽然我国诉讼法未对自由心证问题作出规定,但审查证据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主观认定的过程,况且如“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本身还具有充足的科学根据,法官加以采用正体现了对权威部门的尊重。然而,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法官不仅局限于对事实的认定,对其本身认定的事实还负有证明责任,可以依据职权“发现”证据。例如,诉讼法中有关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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