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

出版时间:2004-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翟中东  页数: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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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当代中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的基本问题。如何控制犯罪?如何控制转型背景下的犯罪?如何在不影响社会转型的前提下控制犯罪?这不仅是重大实践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理论问题。《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在分析当前我国犯罪控制实践基础上,借鉴学界已有的重要成果,提出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主张,认为犯罪控制应当是根据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性的措施,寻求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与犯罪抗制对策之间的对抗平衡关系。这一主张的基本特点在于从社会治理中寻求犯罪控制的途径。这一主张的优点在于其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且能够支持社会的转型,保证新的社会稳定模式的发育。  围绕动态平衡论,《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从这些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第一部分,《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力求运用翔实、可靠的资料,反映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在这一部分,本书主要采用实证方法,从犯罪数量、犯罪种类、犯罪规模三个维度进行分析。在第二部分,本书使用历史的方法,对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犯罪控制的实践,特别是政策调整进行了回顾。在这一部分,本书认为我国当前犯罪控制的实践有三个特点:重视犯罪控制专门组织机构的建设;犯罪控制主要在社会治安领域进行,越来越重视对犯罪的预防;犯罪控制的基本动力源于国家。  在第三部分,本书归纳了当代我国学者所提出的主要犯罪控制主张,并逐一进行了分析。在这一部分,本书使用了文献检索的方法,检索了近年来我国有关犯罪控制的重要主张,并对这些主张,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犯罪代价论、社会保障论、化解阻断模式,结合犯罪控制实践进行了价值分析。  在第四部分,本书从犯罪的基本问题出发推出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论。在这一部分,本书主要使用演绎的方法,从三个先验命题,即犯罪的社会现象性、行动的外在根据性、动态平衡态势存在的普遍性,进行推导,导出了不能设计与制定旨在消灭犯罪的制度,犯罪控制是国家与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佳选择,犯罪控制应当主要通过控制引发犯罪发生的外部因素实施,犯罪控制的社会行动目标是将引发犯罪发生的外在原因控制在社会均衡发展的框架内,犯罪控制是一种灰色控制,犯罪控制是一种动态的活动六个命题。这六个命题是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成立的基础性观念。

作者简介

  翟中东,男,法学博士,社会学博士后,现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监狱学刊》副主编。个人专著有:《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刑法中的人格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在《中国法学》、《江西社会科学》、《学术论坛》、《法学评论》、《现代法学》等社会科学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合著作品有50余部,其中任主编、副主编13部。

书籍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转型社会如何控制犯罪(一)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而且上升较快(二)犯罪种类有所变化、有所增加(三)犯罪规模有所发展二、实践上的探索:政策、法律与指导观念(一)遏止犯罪的实践:从“严打”到“综合治理”(二)当代中国犯罪控制实践的主要特点三、理论的反思:生长中的本土犯罪控制主张(一)学界的重要主张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论2.犯罪代价论3.社会保障论4.化解阻断模式(二)对上述主张的思考1.究竟如何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位2.有为与无为,如何选择3.面对“片面而深刻”思维范式的困惑4.“紧张”的启示四、回到原点:动态平衡论的导出(一)犯罪的社会现象性(二)行动的外在根据性(三)动态平衡态势存在的普遍性(四)几个推论五、如何控制犯罪:动态平衡论的基本主张(一)构筑犯罪抗制关系1.犯罪如何发生2.犯罪如何抗制(二)构筑犯罪抗制的平衡关系1.-个初步的哲学上的解释2.源于历史的理性3.动态平衡态势本体论上的解释(三)构筑犯罪抗制的动态平衡关系(四)动态平衡论的特点六、基本措施:动态平衡论关于犯罪抗制观点的展开(一)当代中国社会引发行为人犯罪的主要外在因素与关系1.直接引发行为人犯罪的主要外在因素与关系2.间接引发行为人犯罪的主要外在因素与关系(二)当代中国社会抗制犯罪的基本措施1.关于对诱引行为人犯罪的“财产性的外在因素与关系”的抗制……七、动态平衡论的社会转型价值主要参考文献(按引文前后)后记

章节摘录

  (二)对上述主张的思考  上述主张面对社会现实,对当前的犯罪问题做出自己独立地思考,颇具有开启他人思智的意义。受上述论者启发,在这里我谈谈我的想法。  1.究竟如何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定位  与单纯依靠“严打”的模式进行犯罪控制相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更可能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因此,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予以了充分肯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在新时期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的根本出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出路”。由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犯罪控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有论者认为,我国犯罪未得到有力的控制是因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未落实,制度不完善。那么,是否可以这么说:只要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或者说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可以控制我国正在蔓延的犯罪?这里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涉及到国家犯罪控制的政策架构:如果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足以控制犯罪,国家与社会只需抓住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措施与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就可以控制犯罪;如果仅仅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还不足以控制犯罪,国家与社会就需要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原因制定新的犯罪控制政策。  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犯罪控制关系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寻求经验上的答案。虽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已经实践了十年有余,但十年的实践并不足以说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否控制犯罪问题:首先,现在推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折损,文本上的措施与实践上的措施有一定距离。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大贡献就是提出“寻租”概念,从而使我们注意到在政策推行中由于集体理性中固有的“搭便车”现象,政策在执行中要打折。何况国家与政府权力运作难逃以下规律控制:其一,不完全控制律。科层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命令结构来维持和运作的,在这种结构中,每一层次的官僚机构都无法实现对下层的完全控制,因为他所获得的支持决策的信息都经过下层出于私利考虑的过滤。其二,控制消失律。在大组织中,维持组织运转所耗费的资源是十分巨大的,信息不完备体现得尤为明显,下层官僚可以利用监督的困难,通过对来自上面的信息进行反扭曲来摆脱控制。其三,反控制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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