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究探

出版时间:2005-8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侯国云  页数:492  字数:575000  

前言

不知不觉,我从事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已经20个春秋有余了。20年来,的确没敢懈怠过,可以说每天都在辛勤地的耕耘着。耕耘20年,除写了几本书之外,还在各种期刊报纸上大大小小发表了一百三十来篇文章,这次从中挑选出60篇,取名为《刑法理论究探》,集结出版,算是对20年来教学、科研工作的一个小结。在大学里教书,是不能不写学术论文的。写学术论文,通常被人们称作搞科研、做学问,我把它简称为“做文”。做文和做人一样,要有一个准则。我做文的准则是严谨、创新、持真。“严谨”,就是严密谨慎,严肃认真。为着“严谨”二字,我教书、做文,从不敢马虎,以防误人子弟。“创新”,就是要提出新观点,创造新理论。在法学领域,创新不像技术发明那般容易,即使创出了新理论,其作用和影响力也不像技术创新那么明显。但不能因此不坚持创新。为着“创新”二字,我一直坚持:没有新意,不做文章。“持真”,就是坚持真理。做文是搞科研,科研是为了追求真理,因而做文必须坚持真理。为着“持真”二字,我从不人云亦云,也从不迷信权威,而是只服从真理。只要我认准的学术观点,我就会坚持到底;我认为错误的观点,则进行商榷质疑。这可能算是我做文的一个特点了。从本书的目录中可以发现,仅指名道姓的商榷文章就有好几篇。其它有些文章虽未指名商榷,但内中也有不少商榷的内容。说来也巧,我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就是与李光灿先生商榷的。他那时已是声名赫赫的社科院研究员了,而我只是一个在校就读的本科生,真乃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哟!这第一篇商榷性的学术论文的确奠定了我做文的基本风格,这就是严谨、创新,并富有哲理性、论辩性。有兴趣的话,你读一下本书中的第一篇文章,从中可以揣摸出我的做文风格。最富有挑战性的论文要算是发表在《政法论坛》、1991年第3期上的《一个科学的抉择》了(本书第11篇)。这篇文章通篇都在进行辩论,而且是与我当时的顶头上司进行辩论。与顶头上司辩论,没有点精神是不行的。我的精神就是只服从真理。这篇文章在学界引起的轰动是空前的。

内容概要

本书中的论文有20世纪80年代初写成的,也有最近刚刚完成的。时间跨度20年有余。这20年间,刑法学界就刑法理论进行了广泛的争论,争论最激烈的是三个问题:一个是有无偶然因果关系的问题,一个是应否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问题,再一个是应否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的问题。在这三个问题的争论中,我都处在争论的漩涡中,是争论一方的主角。读者从本书的文章中可以发现争论的发展轨迹和学述动态,当然还可以闻到论战的硝烟气味。除了以上三个论争的焦点之外,更广泛的学术研究是围绕着刑法典展开的。在新刑法公布前,针对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热点。新刑法公布后,围绕新刑法的适用问题,则成了新的研究热点。

书籍目录

自序1.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与李光灿先生商榷2.论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3.论哲学因果关系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指导4.论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5.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三个问题6.论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地位7.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8.论刑法因果中的条件9.试论“暴乱”之后应否更改反革命罪名10.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1.一个科学的抉择——与何秉松教授商榷12.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13.废除类推制度质疑14.市场经济条件下罪刑法定与刑事类推的价值取向15.我国刑法应增加几个管辖原则16.修改刑法第11条之我见17.当今犯罪构成理论的八大矛盾18.间接故意犯罪也有未遂吗?——与王礼仁同志商榷19.论刑法理论中的可能性20.关于犯罪对象定义的思考21.犯罪对象新探22.对传统犯罪既遂定义的异议23.有关主犯和胁从犯的三个问题24.关于数罪并罚方法的两点新思考25.论废除减刑完善假释26.死刑犯没有生育权——与尤洪杰、石子坚二位先生商榷27.论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28.也谈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矛盾和问题29.论新刑法的进步与失误——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新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31.新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几个问题32.论新刑法中若干新罪名罪过性质的认定33.也谈刑法第20条的修改——与何佐汉同志商榷34.浅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68条的修正35.刑法第339条的矛盾与解决办法36.对挪用公款公物的行为不宜定贪污罪37.完善挪用公款罪立法的若干思考38.论预防贿赂犯罪的对策39.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40.有关金融诈骗罪的几个问题41.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几个问题42.银行系统反贷款诈骗的新思路4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几个问题4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45.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46.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不是自首——与赖建军先生商榷47.对过失犯罪定义的思考48.应当完善过失犯罪的立法原则……

章节摘录

1.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与李光灿先生商榷刑法中有无偶然因果关系以及偶然因果关系能否作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李光灿先生在《辽宁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上发表的《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一文,为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见解。李先生认为,由于刑法这门科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犯罪中既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又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并且二者都可以作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但是,在什么是刑法中的偶然因果关系以及如何分析这种偶然因果关系的构成上,我认为还值得进一步商榷。李先生认为,刑法中这种可以作为负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的偶然因果关系就是“两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的巧遇和交叉”。他举例说:“某甲在一条黑胡同里追赶某乙,某乙在逃向大街时,凑巧碰上由侧面过来的某丙开驶的汽车,因一时刹不住车,致将某乙撞死。”李先生认为,在这个例子中,某甲的追赶行为和某乙的逃跑之间构成了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某丙刹不住车的行为和某乙的死亡之间构成了另一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由于这两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巧遇地紧密衔接着的情况”,“由于针对着这种凑巧的和间接的特殊情况”,就自然得出了某甲的追赶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是一种偶然因果关系的结论。我认为在某甲的追赶行为与某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关键并不在于前后两个必然因果关系环节是否存在巧遇和交叉,而是在于前后两个环节间是否又构成了一个必然因果环节。固然,“巧遇”和“交叉”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只具备“巧遇”和“交叉”,而构不成中间一环的必然联结,那么,偶然因果关系仍然无从谈起。李先生没有看到,在某乙的逃向大街与某丙刹车不住之间,由于时间上的巧合和乙、丙行进路线的交叉,也构成了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只存在着巧遇和交叉。在某甲的追赶行为到某乙的死亡这对偶然因果关系之间不是只包含两个必然因果环节,而是包含三个必然因果环节。整个因果链条显示出,作为某甲的追赶行为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某乙的逃跑;某乙逃向大街在一刹那间突然出现在某丙驾驶的汽车之前,也就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导致某丙刹不住车,某丙刹不住车也就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导致某乙被撞身死。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刑法理论究探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