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尔恕  页数:407  

内容概要

本教材的编写积外国法制史教学之丰富经验,参考本校及国内同类教材的体系设计,从整体上将法律制度分为上、下两篇,即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和近现代法律制度。    上篇包括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两编,下篇包括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俄罗斯和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三编。全书共15章,依次为: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伊斯兰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法和商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本书最后部分是附录。    本教材努力做到内容科学、概念准确、重点突出,以符合本科精编教材的要求。在篇幅上,本教材更注重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阐释;在内容上,本教材注意吸纳新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曾尔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长期从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主编外国法制史教材多部,并编著《社会变革之中的传统选择——以外国法律演进为视角》、《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30种》、《汉穆拉比法典》(勘校)等;发表论文《试论独立宣言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创新》、《英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保留》等数十篇。

书籍目录

上篇 古代、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第一编 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摩奴法典》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伊斯兰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法的渊源和基本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法的特点  第二编 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概述      第二节 教会法的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八章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下篇 近现代法律制度  第三编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      第六节 契约法      第七节 刑法度……    第十章 美国法  第四编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法国法    第十二章 德国法    第十三章 日本法  第五编 俄罗斯和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俄罗斯法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附录

章节摘录

(二)行会管理和工商管理新兴城市以工商业为基础。基于规避风险和追逐利益的需要,众多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在各自行业内部自发组成了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经济组织,即同业公会和行会。这些同业公会和行会在城市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制定的行会章程在行业内、外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它们实际上担负着对城市工商业秩序加以协调和管理的重要职责。行会通常对行业准入资格加以垄断。任何人只有加入行会,接受行会章程的约束,才能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这就从客观上控制了特定行业从业者的数量,防止因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导致全行业人满为患的情况发生;同时保证了特定行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防止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从业者败坏该特定行业的整体声誉。行会对于行会成员的控制十分严密,例如要求会员宣誓效忠该行会,要求会员定期缴纳会费,等等。如果出现会员违背行会章程的情况,行会内部还可以自行组成临时法庭对会员加以严厉的惩戒。因此,虽然城市居民整体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是他们各自还要受到所属行会的限制,甚至在人身上依附于行会组织。随着新城市贵族对行会领导权的掌控,行会逐渐发展为自治城市中具有较强封建性质的经济垄断组织。通过颁布行会章程和行会法令,行会确定了行业内部需要遵循的各种标准。例如,手工业行会章程对于开设作坊的条件、规模、地点、工作时间、产品规格及质量、销售价格、帮工工资等均有明确规定;商业行会章程则对于专营权限、度量衡标准、商品最低限价、商店间距、竞争规则、进口限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行会客观上成为城市中各种行业的管理机构。(三)刑事司法制度城市法律体系中包含着较为完整的刑法和诉讼制度。与同时代的封建世俗法相类似,城市法关于犯罪的规定比较具体,它大多通过详细描述行为和结果的方式对犯罪加以界定,其中缺乏关于犯罪的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法律条文之间也没有什么逻辑联系。城市法规定了很多严苛的刑罚,如绞刑、斩刑、宫刑以及大量的肉刑。城市法中的刑罚以震慑并惩罚罪犯作为唯一目的,而缺少教会法中以拯救罪犯为宗旨的刑事思想,显得较为原始和粗暴。脱离封建法律约束的城市法在刑事司法方面也体现出一定进步性。例如,城市法在法律适用阶段严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罪同罚以及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在诉讼制度方面则废止了神明裁判和决斗等缺乏科学依据的举证方式,强调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证明作用。这些法律规定为早期资产阶级制定具有反封建性质的刑法和诉讼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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