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07-11  出版社:黄学贤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11出版)  作者:黄学贤 编  页数:590  

前言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自古罗马时代,但是法律作为国家的伴生物,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古罗马法学家查士丁尼就曾经指出,关于国家的法是公法,关于私人的法是私法。因此不管是就个人还是就不同的法系来讲,是否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其实并不重要。只要承认国家与法的不可分割性,那么,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是不争的事实。马丁·洛克林在研究中曾指出,英国的公法思想传统之基础恰恰在于缺乏一套独特的公法制度。而“作为这一传统之基础的理念是:合法性是一个单一的、一般性的概念,政府及其官员服从于普通的法律程序,正像其他人必须受法律约束一样。因此,政府机构在我们社会的法律秩序安排中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当我们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涉及公共机构的纠纷时,同解决其他纠纷并没有什么区分”。实际上,英国并不是真的没有公法制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也就无法理解英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对公权力的控制所取得的成绩了。只是由于其“宪法是本土的普通法律的产物,政府的地位及其影响由私法的一般原则加以规定”,才导致了这种貌似公私法不分的现象。虽然英美法系公法的特征就其理论基础来讲,是用私法的理论来控制政府。但是,政府与私人毕竟是存在很大区别的,所以在其现实性上来说,法律对政府的要求不可避免地有其特殊性。如自然公正理论要求公权力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在处理涉及公法问题的纠纷时运用司法审查程序等。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在其编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认为,“一般而言,公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公法作为法律制度整体的一部分,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事务。”这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公法而言的。事实上,公法也随着国家的发展、法制的进步而经历了古代公法、近代公法和现代公法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并仍在不断完善之中。古代公法主要是以单向管理为特征的管理法。近代公法开始转向以控权为特征的包括宪法在内的控权法。

内容概要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现固然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有一点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即现代行政程序法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某个意义来讲,是够确立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检验政府是否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  现代公法程序制度的全部意义还应该内在地包含有对公法行为相对人一方以下功能的发挥:  1. 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代程序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只有现代程序制度方能通过对相对人程序权利的落实达到其实体权利的落实。在现代法学看来,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程序权利是实现实体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程序规范,实体权利也无从实现,而且程序权利本身也有其独立的意义。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现代公法较多地关注程序制度建设。这也表明了现代公法学理论的发展,在实现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平衡方面越来越多地作出贡献。  2.规范相对人的行为,并为相对人正确行使权利提供具体化、可操作化的行为准则。广义的公法活动不仅仅是公法主体为实现公法目的而进行的单方活动,它必须有相对人的参与、配合。因此,公法中的程序不仅要规范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同时也要规范相对人的行为,使之与公法主体的活动统一、协调。唯此方能保证公权力的有效行使,公权力职能的顺利实现。  程序制度还将实体法中所规定的相对人的一般权利具体化、可操作化,从而为相对人合法地获取权利利益提供明确、具体、实际可操作的行为导向。在一般情况下,相对人只要依照程序制度所设定的步骤、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会被法律所认可,并给予便利,直至提供支持和保护。如申请获得尽快批准,纠纷得到公正裁决、处理,损失损害得到合理补偿或赔偿。同时,还能为相对人在公权力行为过程中争取主动、避错远罚、不遭无故干扰,以至为抗争公权力可能作出的恃强凌弱行为提供法律武器。所以,从形式上看,公法中的程序制度也规定了相对人的程序义务,但本质上是对相对人自由的保障。  3.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促进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化。随着宪政思想的日益深人人心,以及民主潮流的日益发展,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要求更多地参与国家各项管理活动,以充分行使其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公民参政愿望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对那些直接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过程,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欲望。这样,原有的参政途径和程序已无法满足日益增强的权利主体意识的需要,而公权力程序的法律化不仅实现了公民对公权力行为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了公民参政、议政的具体途径,规定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公权力活动中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自己的意见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如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保证了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作者简介

黄学贤,男,1963年3月生,江苏扬中人,法学博士,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基本理论、行政程序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点负责人、江苏省重点学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苏州大学苏南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民盟苏州市委常委兼法工委主任、民盟苏州大学委员会主委。

书籍目录

论现代公法中的程序(代序言)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和功能述评第二章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和协力义务述评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与调整范围述评第四章 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述评第五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述评第六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述评第七章 主要行政行为程序述评第八章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述评附录一、海峡两岸行政程序立法历史回溯二、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三、两岸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后果比较——基于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和大陆三个试拟稿四、澳大利亚信息公开制度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和功能述评就世界范围而言,行政程序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行政权的扩张、福利国家的到来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法律现象。从1978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深入,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萌生和发展。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的有我国的法律程序制度建设,行政程序虽然较司法程序晚一步为人们所关注,但是由于现代行政程序能够通过整合行政活动中的各种关系,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谐统一,所以行政程序法律化已经成为一国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从整体上看,行政程序法治建设仍然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相当薄弱的一个环节,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关注。一、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的含义(一)行政程序的含义“程序”一词在古代和现代都有着丰富的含义,在不同情景下可以被赋予不同的含义。在古汉语里,“程序”一词大致可等同于“规程”、“次序”。在现代汉语词典或辞海里,程序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在英文里,“程序”一词可用“procedure”或process”两个词来表达。此外,有学者认为在法学上,“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与“实体”相对称,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总之,“程序”的使用并不一定具有行政程序法上的意义。讨论行政程序法,首先需要明确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的含义。我国对行政程序认识并加以研究大致从1990年前后开始,国外学者对行政程序的研究要早于我国学者。

后记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向全世界庄严承诺,中国政府要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实现固然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有一点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即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保障。从某种意义来讲,是否确立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检验政府是否法治政府的重要指标。我国行政法学界早在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就开始了对行政程序的研究。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推动,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的争论也渐趋一致,有些重要研究直接推动了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立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可以说现代行政程序制度正在我国日益确立。更加值得欣慰的是,立法部门已经将行政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在行政程序法呼之欲出的时刻,我们回过头来审视一下理论和实践的步伐,其意义还是非常巨大的。有些观点现在看来尽管觉得幼稚甚至可笑,但谁也不可否认那是攀登者的足迹。今人的任何成就都是前人劳作的未来延伸。我们深信,经过行政法学人的辛勤探索,一部体现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适合中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将会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本书是集体合作的产物。由主编确定写作大纲和写作要求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初稿完成后在主编统稿的基础上全体作者又相互交流,经过多次讨论、交流、修改,最后成书。具体分工如下:序言:黄学贤;第一章:陈颖;第二章:第一节丁英,第二节肖琳;第三章、第四章:陈莹莹;第五章:肖琳;第六章:第一节陈仪,第二节王立,第三节、第四节鲁岩,第五节王立,第六节鲁岩;第七章:第一节陈颖,第二节丁英,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周春华;第八章:顾建国。附录一、二、三黄学贤;附录四陈仪。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已经有单行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行为单独立法也已成定局,故本书对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强制程序等未作专门探讨。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政行为程序不需要进行探讨,而是因为本书的目的主要是着眼于我国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因此,主要是对未来行政程序法涉及的一些问题予以梳理和探讨。

编辑推荐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专题研究述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很好,找的时间挺长的 ,终于找到了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