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之行政法规制

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关保英,黄辉,曹杰 著  页数:241  字数:320000  

前言

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两千年前儒家经典《大学》即倡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其意即蕴涵着彰扬学术、探索真理。而《中庸》论道:“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则阐释了学术研究的治学精神以及达到真实无妄境界的必由之路。因此,从对世界历史进程的审视与洞察来看,社会发展、科学昌明、思想进步,从来都离不开学术科研力量与成就的滋养与推动。大学是国家与社会发展中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科学研究的水平则又体现了大学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是一所现代大学的重要标志。因此,一个大学的学术氛围,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引导着学校的科研状态,而且渗透和浸润着这个大学追求真理的精神信念。这正如英国教育思想家纽曼所言,大学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与发现、实验与思索的高级力量,它态度自由中立,传授普遍知识,描绘理智疆域,但绝不屈服于任何一方。大学的使命应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是学术和人才。因此,大学应成为理论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上海政法学院是一所正在迅速兴起的大学,学院注重内涵建设和综合协调发展,现已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语言学等学科专业。学院以“刻苦、求实、开拓、创新”为校训,这既是学校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上政学术精神的象征。

内容概要

本书对行政垄断理论予以系统阐述,对行政垄断进行全面分析,重新界定行政垄断概念并分析了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并深刻把握行政垄断的国际和国内、历史和当今的向度,既有国际的视野,又注重本土的探索,既有对行政垄断历史演进进行的综合凝练,又有对行政垄断现状及路经进行的全面解读,最后《行政垄断之行政法规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救济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作者简介

关保英,男,1961年生。1983年6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系系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华东师范大学法律顾问。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建上海市政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

书籍目录

学术文库·总序学术文库·行政法学丛书·总序序 言第一章 行政垄断概述 一、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 二、行政垄断的类型划分 三、行政垄断与其他相关概念 四、行政垄断与中国行政法治新进路第二章 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基础 二、利益配置不合理的社会经济基础 三、有效法律控制缺失的法制基础 四、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社会基础第三章 行政垄断的行政权表现 一、行政许可设立的行政垄断 二、行政指导设立的行政垄断 三、行政合同设立的行政垄断 四、行政计划设立的行政垄断第四章 行政垄断行政法制约的比较分析 一、行政垄断行政法制约的界定 二、行政垄断行政法制约的立法比较分析 三、行政垄断行政法制约的机构比较分析 四、行政垄断行政法制约的责任比较分析第五章 限制行政垄断权力的法律对策 一、限制行政垄断权力的理论基础 二、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 三、确立地方权力的国家权构成化规则 四、确立部门权力的行政权分支化规则  五、确立行政权市场活动中的良性运行规则第六章 约束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对策 一、市场主体资格的行政确认行为程序化 二、市场业务行政管理行为有限化 三、市场秩序的行政监督行为公开化第七章 追究行政垄断责任的法律对策 一、行政垄断责任构成的法律界定 二、行政垄断的社会后果 三、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现状 四、追究行政垄断责任的法律对策第八章 疏通行政垄断行为救济的法律对策 一、行政垄断行为立法审查的法律救济 二、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的法律救济 三、行政垄断行为行政途径的法律救济 四、行政垄断行为制度性的法律救济主要参考文献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 欧盟竞争法简介 美国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

章节摘录

三、有效法律控制缺失的法制基础经济分析法学家在研究人的行为动机时,提出了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的理论。依据他们的研究,我们可以推断出:要对人们的某种行为进行控制,必须减少这种行为的预期收益,使从事这种行为的人得不偿失。行政垄断在我国不断蔓延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垄断的收益大于成本。要有效地控制行政垄断,就必须设置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大行政垄断实施者的成本,减少其预期收益。当预期收益等于或小于成本时,行政垄断行为才能得到有效控制。2007年8月1日,我国酝酿14年之久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出台,这标志着中国的反垄断,包括反行政垄断第一次有了纲领性的参照坐标。对行政垄断法制基础可以以《反垄断法》为界大体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反垄断法》出台前的法制状态,二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法制状态。(一)《反垄断法》出台前的法制状态《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处于一个总体分散、缺失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逐渐认识到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的作用,也认识到防止垄断鼓励竞争的重要性。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和本部门销售。”[1]这是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反行政垄断,以后才陆续有一些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出台。但是从我国禁止行政垄断立法状况来看,仍存在如下不足:1.立法形式散乱。《反垄断法》出台以前,一些反行政垄断规定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既有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表现出来的,如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也有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表现出来的,如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还有以部委行政规章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甚至是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如《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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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之行政法规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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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也许是出版时间较早,该书缺乏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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