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夏吴  页数: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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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无论我们怎样“重新发现了人的心灵”,但我们无疑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学者被迫在各种话语、多重立场和意见杂陈的喧嚣中找到冷静、客观、理性辩论的基点,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达、正确的理解和沟通、可靠的知识建立起一个商谈的平台。  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亦渐渐蔓延至法学研究者的日常作业之中,我们在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经感受到法学分析和论辩本身所透现的“精致的风格”,而这种风格恰恰是法学这样一门学问自始不可或缺的。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像,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的博士论文,但是它所持的观点是作者多年来对法理学,尤其是法学方法论的思考与研究之所得,也就是说,通过这个题目——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抵触之解决——梳理了法学方法论以及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包括对相关法学家思想的解读)。在这个意义上,本书的内容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对法理学问题所思之结果。    研究生期间,作者感到中国传统法理学——边缘法学之研究路径欠缺了法治实践所需的技巧和技艺。而没有技巧和技艺支撑的法治,就完全可能沦落为天周的理念,难以实现的标准,甚至诱人的动听的标语和口号。非常幸运!作者来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遇到了两位一心专于学问的法学家——舒国滢教授和郑永流教授,他们的研究兴趣与方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论——是医治中国传统法理学之弊病的良方之一,也是法理学研究的正途。

书籍目录

总序导论第一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规范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第三节  法律规則与法律原则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抵触  第二章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抵触的解决方案 第一节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抵触的性质分析 第二节  法律规則与法律原則之抵触的实质分析 第三节  法律规則与法律原則之抵触的解决方案 第四节  法律原則的方案第三章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 第一节  从涵摄方式迈向衡量方式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第四章 法律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 第一节  融贯性理论与法律原則的适用 第二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法的渊源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判例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五节  法教义学与法律原则的适用结束语结论与问题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从上述对中西方语言中“规范”一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其一,汉语和西方语言中的“规范”的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其二,在中西方语言中,“规范”一词都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换句话说,它不仅可以在人的行为或活动的标准和准则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在技术标准即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标准和准则的意义上使用;其三,“规范”一词的意义的领域的边界是不清楚的;其四,在中西方语言中,“规范”一诃都可以用来指称法律,或者说法律是一种规范。  “规范”一词的意义的领域的多样性以及这些领域之间的界限的模糊性导致了建立一种覆盖各种领域的规范的整体理论的努力是无意义的也是不可能的,它也为本文的主题研究设置了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将关于规范的理论研究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在限制规范的理论研究时,我们必须要正确地注意到规范的各种意义的领域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它们之间概念的相似性,也就是说,规范的各种意义在逻辑上并不是不相关的。[2]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对规范的各种主要意义进行区分。  正如上述,“规范”具有“法则”的意义,而“法则”可以指自然法则,即自然规律。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然规律是规范”。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我们基本上不说“自然规律是规范”,冯·赖特也主张不将自然规律称为“规范”。那么,这里的问题是,自然规律和国家的法律明显地是两回事,为什么它们都可以用“规范”指称?或者说,它们的名称为什么是同一的?冯·赖特认为这不是纯粹的巧合。他从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人的世界观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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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老公要的专业书籍,可惜打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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