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与社会法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红梅  页数: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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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的定位是:将一国之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三大法域,以此为基点,对其中的两大法域——私法与社会法做基础理论层面的比较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构造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的基本理论范式。  大陆法系关于私法与社会法关系的既有研究,就基础理论层面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呈停滞不前的状态;当下,多为针对某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制度的具体性研究。本书的价值在于:揭示出在私法与社会法中,“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义务与责任及诉讼程序均有本质性区别;据此,才形成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域,需要确立两套不同的基本理论范式,以具体指导人们的法律实践。本书的研究还具有为集团公益诉讼寻求实体法依托的理论功能,希望就此引起诉讼法学界的关注。故此,本书的研究与这一领域的既有研究有实质性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的理论先进性。

作者简介

赵红梅,女,生于1964年5月,汉族,无党派。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有:社会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土地与房地产法)、环境资源法、体育法。
曾于《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体育科学》和《土地法学》(韩国)等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万字,其中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著有《房地产法论》:承担过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曾获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青年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中国住宅与房地产学会优秀科研成果评选二等奖,中国政法大学校庆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两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秋季论坛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两次)、二等奖(两次)。

书籍目录

凡例引论    一、研究定位与对象    二、研究历史与现状    三、基本立论(命题)与研究价值本论·绪论 第一专题 公法与私法划分    一、公法与私法划分标准的各种学说    二、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意义    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现代危机    四、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当代功用与困境    总结与反思 第二专题 私法及其现代演变    一、私法    二、私法社会化    三、私法公法化    总结与反思 第三专题 社会法及其学说    一、社会法的界定    二、主张或赞同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学说    三、反对或质疑第三法域——社会法的学说    总结与反思本论·正论 第一专题 人  引言    一、个体之人——集体之人    二、高度抽象之人——适度具体之人    三、理性智慧之人——感性愚蠢之人    四、自私利己之人——克私利公之人 第二专题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引言    一、形式平等——实质公正    二、分离互斥、交换互补——连带依存、团结互助    三、相互尊重——奉献牺牲    四、自由自治——管制他治 第三专题 权利与义务    引言    一、本质:市民个体——人民集体    二、重心:权利——从义务到义务权利平衡    三、形成:自然(约定)和裁判——设定和拟制    四、融合:个别——普遍 第四专题 法律责任    引言    一、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第五专题 诉讼    引言    一、主要诉讼形态    二、诉讼原告及其目的动机  结论    一、近代私法、现代私法与社会法    二、私法与社会法:“市民”之法与“人民”之法    三、私法与社会法之比较总括.参考文献后记    一、学问四论    二、致谢

章节摘录

第一专题 公法与私法划分本书所进行的研究,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将一国之法律按其性质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三大法域。然而,在大陆法系传统意义上以及一般人的法律观念中。“私法”始终是与“公法”相区别并对应存在的概念范畴。因此,论析私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首先要从回顾、梳理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理论开始,并将其作为研究的起点。公法与私法二元划分是大陆法系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在大陆法系,划分公私法的理论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关于公私法划分的理论起源,流传最广泛的表述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的论述:“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然而后世学者的研究表明:在罗马法的渊源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法又被认为是公法。究其原因,这种情形恰恰出现在社会利益或一般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之时。这种性质关系的特有原则,被罗马人用几乎相同的术语,像格言一样多次重复“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变通”。可见,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早期历史时代,两者的交叉融合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19世纪,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得到广泛运用。

后记

一、学问四论我从事社会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已历经15年,酝酿构思写作这本著作亦已6年。做学问选准研究领域固然关键,但我认为余下四组要素,于研究来说更为重要,即心性清纯与淡泊名利,意念执著与作风勤勉,悟性灵透与命题明确,创新大胆与求证小心。做学问不为追逐声名、夺掠官财,应心性清纯、淡泊名利。诸葛亮日:“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叔本华说:“把知识作为目的来追求,而把一切事物乃至存在本身仅看作手段。”先哲寥寥数语,道出许多人生真谛,也点出做学问之最高境界。然而,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3]若“做学问”之人,为利蜂拥而至,为益各奔东西,则学问中夹杂着太多非学问的因素(官衔、财富、职称、学位),必导致心性浑杂,视研究为愁途苦旅,也做不出真正的学问来。做学问不是随情就性、浮光掠影、畅游大观园,应意念执著、作风勤勉。在构思、写作本书期间,我曾经有过纷乱、迷茫、彷徨甚至动摇。同仁亲友的鼓励,使我心境变得清朗;经年累月的读思,使我意念转至坚定。辛弃疾所言“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就是对意念执著的绝佳注解:寻找到方向对头的道路,就执著地走下去,经过千百劳作,必有所成,最终豁然开朗,求得“真”与“是”。柳永所言“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5]就是对作风勤勉的精妙写照:在既定的道路上坚定不移地追求目标,而为之“不悔”、“憔悴”,这不仅有躯体苦乏,亦有心智锤炼。于我,社会法就是寻千百度,蓦然回首始见的“那人”;为“伊”,不悔衣带渐宽人憔悴;愿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我的体会是,这些执著意念与勤勉作风虽被王国维及后学者多有论及,但绝非浮滥之“科研秀”,而系每一个学者必须真正具备之学术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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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与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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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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