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6册)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杨帆、陈景辉、焦洪昌、 等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6出版)  

前言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相继通过。其中mY_,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对提高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的“211”全国重点大学,以拥有作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学科见长。其法学师资队伍汇集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法学家。他们不仅是法学教育园地的出色耕耘者,也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战线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积累了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丰富经验,取得了大量有影响的科研成果。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六年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题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2005年,我校成立了中国高校首家司法考试学院。该院本着教学、科研和培训一体化的宗旨,承担着为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任务。司法考试学院成立后,选拔了一批司法考试方面的权威专家或名师,精心编写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六册)和《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及实例解析》(上下册),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6册)(2009年大纲修订)》内容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六年来,我校专家学者在参与司法考试的制度建设和题库建设中作出了许多贡献,同时在司法考试教育中付出了大量心血。在此期间,我校不仅有一批长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考题命题的权威专家,也涌现了众多在国家司法考试培训中经验丰富和业绩突出的名师,形成了强大的司法考试研究阵容和师资团队。
2005年,我校成立了中国高校首家司法考试学院。该院本着教学、科研和培训一体化的宗旨,承担着为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培训的任务。司法考试学院成立后,选拔了一批司法考试方面的权威专家或名师,精心编写了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考试的特点及广大备考人员的要求,修订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共六册)和《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及实例解析》(上下册),作为校内学生司法考试课程教学及对社会培训的专用教材。

作者简介

杨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司法考试三国法辅导权威,讲课风格扼要精炼,条理极其清晰,深受广大学员好评。陈景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院院长助理,硕士生导师。其课堂能够使学员在应试中游刃有余、稳得高分,主讲法理学。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宪法教研室主任。多年从事司法考试教学工作,讲课风格幽默,教学生动,提纲挈领,直击精髓,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书籍目录

国际法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第六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第七章 战争和武装:中突法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第三章 法律:中突、中突规范和准据法第四章 适用:中突规范的制度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五章 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WTO法律制度第六章 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法理学第一章 法的本体第二章 法的运行第三章 法的演进第四章 法与社会宪法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法制史上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二章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第三章 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法律下编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 罗马法第二章 英美法系第三章 大陆法系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第二章 审判制度第三章 检察制度第四章 律师制度概述第五章 公证制度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章节摘录

(3)宪法及其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为国家的立法活动规定了立法程序。我国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中包含大量的立法程序规范。如《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均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因此,一个以宪法为统领、以各宪法性法律为基础的立法规范体系就建立起来了,这也表现了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活动的重要作用。2.执法。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广义上的执法包括执法与司法。狭义上的执法专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司法活动。此处仅指狭义上的执法,宪法在执法领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从而为国家的执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通过把行政权赋予行政机关,从而为国家执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2)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国家权力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宪法通过对这三种权力权限的划分,界定了行政权的界限。同时,宪法对行政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为国家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保障。(3)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为国家的执法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最典型的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权限,保证了国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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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6册)(2009年大纲修订)》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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