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物权法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明斌  页数:404  

前言

一、本书的基本定位和思路一般来说,法科学生的学习,可以分为理论、规范和实践三个基本层面。就民法而言,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基础理论,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规范体系,定分止争、裁决纠纷的实践属性,与法科学习的三个层面正相呼应。因此,从物权法学习中的基础理论、规范体系和法律实践展开,是本书编纂的基本定位。另一方面,作为一本辅助法科学生学习物权法的法规用书,规范实乃重中之重。以规范为主,以理论和实践为辅,是为本书编纂的基本思路。二、本书正文内容及使用说明1.正文主体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每一编都附有学习导航,旨在简要介绍该编涉及的基础理论、参考立法例和该编的结构,并结合司法考试大纲对该编的要点进行说明,以及提示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突出识记和理解的重点,《物权法》部分的法条在条文序号上方标有星号,表示重要程度(★★★为最重要);条文内容的关键概念,在下方以波浪线“~”标示。2.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正文亦收录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概要

本书以法条释义的形式,对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深入、透彻地剖析。该书将枯燥、深奥的物权法理论问题,用平实的语言娓娓道来。     本书在正文释义部分,附有以下几个板块:“条文主旨”是对该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纲领性概括,“要点提示”对该条文的文义做简要的阐释,“关联法条”旨在提供必要的关联法条的索引,“特别提醒”就上述部分阐述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司考真题”为精选近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并进行解析,“典型案例”收录了《物权法》施行后的判例,“论文导航”列举所涉法条的权威论文。     此外,本书作者就某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且有说服力的观点,其论证角度和方法(如采取图示的方法)令人耳目一新。这也是本书的一大亮点,值得一读。

书籍目录

丛书说明编者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知识点解析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l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附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知识点解析《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知识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知识点解析《担保法司法解释》知识点解析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登记效力规范体系图示l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立法过程简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年10月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年月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年月日)  六、部分高校考研真题精选  七、论文导航汇总  八、关键知识点索引

章节摘录

特别提醒(1)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原则必须与债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对应理解。债权是相对权,只能约束相对人,所以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物权以不特定第三人为消极义务人,故采取物权法定主义限制当事人。(2)物权法定原则与私法自治并不相悖。只是物权法和债法的属性不同,对私法自治的表达和维护也不同。(3)物权法定原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否则交易成本会转嫁到债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也会受到冲击。(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传统民法物债二分为基础的物权法定主义也出现缓和与修正的趋势。论文导航杨玉熹:“论物权法定主义”,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常鹏翱:“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载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经济理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内地民法典的可能性”,载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苏永钦:“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两岸立法政策的比较与建议”,载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务文主旨  物权公示原则要点提示(1)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以能够表彰物权变动的方式公开展示,并以此决定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2)物权的对世性决定了物权法必须通过物权公示原则来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关联法条《物权法》第9、14条。【典型案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广东宏塑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2008)佛中法执二字第33号]。★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条文主旨 对物权绝对性的限制规定要点提示(1)限制性规定并不否定物权的绝对性,而是禁止权利人滥用物权。权利人在此限制内依然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使物权并排除他人干涉。(2)关于社会公德的规定是伦理规范的法律化。关联法条《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典型案例】张翊奎等诉张太贵等房屋侵权、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08)思民初字第30号]。胡素碧等与成都汇联住房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2008)成民终字第1307号]。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务文主旨 物权法的渊源要点提示(1)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其他相关法律,也是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的一部分。(2)《物权法》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其他相关的物权立法是辅助和补充。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条文主旨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要点提示(1)《物权法》第6条前句,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变动环节,应当进行物权登记。本条进一步明确,原则上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物权法》未采登记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范。(3)根据《宪法》第9条第1款,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关联法条《物权法》第6条《宪法》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司考真题】1.2007年4月2目,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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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堂必备法规精编之物权法》:秉怀信心与责任一并留下属于法学、法学教育、法律人的足迹……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关联法条 特别提醒 典型案例 论文导航 司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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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案例分析较为详细,难点论述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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