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晓辉  页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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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博士文丛》是我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推出的丛书之一。它以优秀的法律史学博士论文为甄选对象,目的是及时反映和交流他们的研究成果,借以拓宽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弘扬法文化,培养新的年轻的研究队伍。近年来,一批优秀的法律史学博士生或潜心于某一专题的研究、或驰骋于中西法文化交流的广阔领域。他们的论文反映了学术根基之坚实和勇于创新的精神,尽管仍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瑕疵,但仍不失为法律史学宝库中的新贡献。我们希望源源不断的法律史学博士论文能够成为《博士文丛》的源头活水,使它朝着预定的宗旨不断地充实提高。

内容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是教育部所属的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其前身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所,创始人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现研究院名誉院长为张晋藩先生,朱勇教授任院长,张中秋教授任常务副院长。研究院现设有法制史、比较法史、法文化史三个研究室和资料室、网络室、办公室、信息交流部。    1985年以来,在张晋藩先生的带领下,研究院(所)承担并完成数十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发表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  (10卷本),其中获奖成果20余项。目前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主持的各类在研项目20项,获得课题经费300余万元,其中国家级重大项目有“清史。法律志”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已出版学术著作100余部、教材30余部、工具书10余部,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00余篇,其中在国外、境外发表论著30余篇(部)。    二十余年来,研究院的法律史学研究己形成鲜明特色,同时承担了博士后、博士(包括留学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研究院始终以学术为己任,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主办一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会议。研究院现有学术年刊、博士文丛和学术文库三个版本系列,并与国内外多家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将团结学界同仁,群策群力,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法律史学研究基地。

书籍目录

总序序言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学术史回顾  三、概念的界定、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可能的意义第一章 清朝中期妇女的婚姻家庭生活与地位 第一节 清朝中期妇女婚姻家庭生活的特点    一、贞节观念的强化与寡妇再嫁的普遍存在    二、婚嫁论财与溺女之风的兴盛    三、童养婚的盛行 第二节 清朝中期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作用及地位    一、妇女劳动的经济价值    二、妇女劳动对建构家庭价值观的作用 第三节 清朝中期妇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上的法律地位    一、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二、已嫁妇的法律地位第二章 清朝关于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妇女同夫家、母家的服制关系    一、妇女同母家服制关系    二、妇女同夫家的服制关系  第二节  《大清律例》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一、夫妻妾相犯    二、妇女与夫亲属相犯    三、奸情犯罪    四、妇女之缘坐 第三节 清朝妇女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一、清朝法律对妇女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二、清朝刑事审讯制度对妇女的特殊规定    三、清朝囚禁制度对妇女的特殊规定    四、清朝行刑制度对妇女的特殊规定  第四节 清朝中期家族对有罪妇女的惩罚权    一、家族对不孝子媳的惩罚权    二、家族对犯奸妇女的惩罚权第三章 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类型及个案分析第四章 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第五章 从清朝中期妇女犯罪看当时的妇女、法律与社会余论附录参考文献后记补记

章节摘录

插图:二、婚嫁论财与溺女之风的兴盛有学者将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形态划分为七种,即政治婚(“婚姻与政治”)、门第婚、重婚与世婚、财婚、侈婚、冥婚及收继婚(附“续亲”)。实际上,侈婚只是财婚之一种,收继婚与婚姻的尚财习俗有莫大之关系。至于其他种种婚姻形态,亦未必不容于财婚,是财婚或为中国历史上最具包容性之一种婚姻形态。这一判定同样可以适用于清代习惯法,这不但是因为财婚在清代民间极其流行,而且因为民间种种婚姻类型,多数与财婚有关。比如童养婚、亲属婚,另外还有租妻、换亲、孝堂成亲等。财婚尚财,以致婚姻形同买卖。陕西镇安县习惯,“贫民养女及笄,居为奇货,愿婚者得先请媒妁讨论聘金若干。凡普通聘金,须铜钱二十四缗或银二十两,甚至议给银百两以上者,俗谓之‘买卖婚姻’。但此种婚姻成后,男女二家可不认亲。”至福建南安,婚姻一事,除士大夫人家外,尚有成于买卖,不称“聘妻”而称为“买妻”。而且最可异者,不问是买是聘,过门后均可由其夫自由转卖,母家绝不干涉,所得身价亦归其夫,女家不分润焉。结婚论财,对于门第婚以及以门第婚为基础的世婚制是一种冲击,也给传统礼制和相对稳定、缺少风浪的夫妻、家庭与社会关系造成了震荡,体现了明清以来婚姻关系中的新变化。对于这种变化,有人议论说:“今时婚嫁,皆以为重事。

后记

看着厚厚的文稿,心中百味俱存,其中的甘苦只有自己和那些陪伴我一起走过这一历程的人能够体会。因而,此时充盈心中的满是对他们无以言表的感激之情,感谢他们三年来的帮助和陪伴。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张中秋教授。本论文从选题到完成,张老师倾注了很多心血,而且详览全文,提出了许多具体而中肯的修改意见,令我非常感动。感谢张晋藩先生、朱勇教授以及我们所有的老师,感谢他们三年来在学业上对我们的谆谆教诲与关怀。同时也感谢将我带入学术之门的我的硕士导师陈振江先生和大学老师徐永志教授。再者,要感谢我的同学们,他们不仅在学业上给了我很多有益的建议和信息,而且在生活上给我诸多关怀与照顾,尤其要感谢我的室友李艳君师姐。对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的各位领导和同事,我也想说,在我学习期间你们尽量减轻我的工作,以让我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学习,借此机会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的理解与帮助。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同事兼朋友闫志红女士,给予了我很多令我无以回报的帮助。感谢张青老师在英文摘要翻译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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