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龙大轩  页数: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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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套筹备了多年的丛书,终于要和读者见面了!  近二十年前,鄙人开始关注民间法问题,其中缘由,是和当时参与教育部项目“回族法文化研究”密不可分的。通过相关调查和研究,我才自觉地认识到:人们日常的交往生活,尽管依赖于国家正式法律者甚多,但人类秩序的建制,并不首先是从法律开始的,相反,法律本身的制定,必须遵循社会生活的规定。这种认知,虽然在既有的法学理论中不但有所耳闻,而且是彼时法学教育中大讲特讲的。那时,所谓研析“规范内部的学问”还不被人们所接受,不像如今这般红火。虽然人们在讲授课程时,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事实决定法律一类的观念不时传授给学生,但在实践层面上,究竟如何把握这一问题,学生也罢,老师也罢,经常是不得要领的。相反,把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的既有规则,如祭祖规则、节庆规则、信仰规则等等,一股脑儿归结为所谓“四旧”,必欲彻底扫除而后快,却是司空见惯的。其结果是教材所授与实践操作之间巨大的反差,甚至出现实践所为和理论教化之间的倒挂:似乎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反倒是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决定社会及其发展。  不过近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发展,还是最终趋向于对我们时代和国情的关注,法律的全球化和法律的本土化关怀几乎同时在中国法治实践中搬演。这显然是一个需要大智慧和大手笔予以探索、协调和对接的问题。在这期间,学人们不仅探讨法治化进程中和全球化相呼应的问题,而且也开始深究中国法治的自身土壤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民间规范论”、“私力救济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论”以及“法人类学论”等不同的学说,成为我国不同法学者之间探究法治化进程中自身土壤问题的几种主要进路和学术观点。围绕这些理论或进路,产生了一批学术论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法治发展中,具有“春江水暖鸭先知”功能的司法机关,已经在认真尝试如何在司法中将法律的一般规定和民间规范相结合的问题。其中“泰州经验”、“东营经验”、“陇县模式”等,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这更进一步证明在学术研究中关注民间规则以资法治实践的必要性。

内容概要

  作者于1994年深入羌族地区作实地考察,与当地民众同吃同住,收得数以千万字计的文献、碑刻、协约、口碑资料,在此基础上撰成此著。行文之中,先探寻羌族习惯法的历史渊源,然后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维度,对习惯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考察。以命盗、婚姻、生活劳作为视角,透视习惯法的实体性内容;以人与法、神与法为视角,透视习惯法的程序性内容;以民约为视角,透视习惯法的特殊形态,进而展示其鲜为人知而又异彩纷呈的细枝末节,为世人了解羌族法文化的传承演变,提供了生动而感性的描绘。以此为原点,对羌族习惯法的文化个性及其儒家化倾向、对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借助现存碑文和传世律典,对清末羌区法律实践状况进行微观考证。在如上叙事、分析、论证之余,作者以为,诸如羌族地区一类的乡土社会,其秩序构建决非仅源于国家法一途,民间习惯法亦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族地区之立法与司法,应对此给予充分考量。

作者简介

龙大轩,男,汉族,1965年3月生,重庆市梁平县人。历史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法文化和法律史学研究。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沙坪坝区委副主委,沙坪坝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制日报》“法象万千”专栏撰稿人。在《历史研究》、《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思想战线》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六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七部,多次获省部级学术奖励,其中合作专著《羌族习惯法>(副主编)获重庆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重庆市首届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奖;个人专著《道与中国法律传统》获重庆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章 概念、工具和方法 第一节 习惯法界说 第二节 工具和方法第二章 羌族习惯法探源 第一节 历史与现状 第二节 习惯法溯源第三章 命盗·婚姻·生活劳作习惯与习惯法——透视习惯法的实体内容 第一节 命盗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生活劳作习惯与习惯法第四章 人·神·法——透视习惯法的程序内容 第一节 人与法 第二节 神与法 第三节 程序性习惯法的演变第五章 羌族民约与习惯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羌族民约的特点 第三节 羌族民约的产生途径 第四节 羌族民约的作用分析第六章 羌族习惯法的文化个性及其儒家化 第一节 羌族习惯法的社会文化背景 第二节 羌族习惯法的文化个性 第三节 羌族习惯法文化的儒家化第七章 羌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 第一节 采卫时代(即先秦时期) 第二节 郡县时代(即汉魏六朝时期) 第三节 羁縻时代(即唐宋时期) 第四节 土司时代(即元明清时期) 第五节 改土归流时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第八章 清末羌区法律实践专考 第一节 民间秩序与法律多元 第二节 法律运行与文化互动 第三节 剖开中国法律传统的历史切面第九章 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 第一节 习惯法构成羌族的民间法文化传统 第二节 习惯法与现代法制的融合与冲突 第三节 “法治”在民间的困惑 第四节 现代社会中乡土秩序的构建附录 一、蒲溪神山行(一次调查纪行) 二、《理县蒲溪乡乡规民约》 三、《汶川县龙溪乡垮坡村村规民约》 四、《汶川县龙溪乡俄布村村规民约》后记

章节摘录

  史诗叙述其祖先所居之地“一片莽原”,恰好印合了《后汉书·西羌传》关于西羌“滨于赐支,至乎河首,绵地千里”的说法,他们畏秦之威而迁徙,并非一开始就向南走,而是“羌人集众往西走”,与《西羌传》“出赐支河曲西数千里”的记载吻合,然后再南向越过青海、四川之间的“补朵山”(羌语)以及岷江上游的“大雪山”,再倘过“热滋”(羌语,即今松潘)草原,来到“日补坝”(羌语,即今茂县附近)等地,打败了土著的“戈憨”(又称“戈基”)人,最后定居在今理县、茂县、汶川县、松潘县、北川县等地。  两汉时期,南迁诸羌在岷江上游诸地完全定居下来并衍生出多支种落,按《羌戈大战》的说法为九支,“羌人九弟兄率九支人马”,阿巴白构的大儿子渴巴住格溜(茂县)、二儿子昔查住热滋(松潘县),三儿子出扪住夸渣(汶川县),四儿子出主住波洗(理县薛城),五儿子木勒住慈巴(黑水县),六儿子日格住喀书(绵池),七儿子骨夷住尾尼(娘子岭),八儿子娃则住罗和(灌县),九儿子尔国住巨达(北川县)。以传说考诸正史,信而有征的汉代西南羌种有如下几支:“牦牛种”,在越离郡(故治邛都,今四川西昌东,大渡河南边)境内,又称越羌;“白马种”,在广汉郡(故治今四川金堂东南,后移雒县,今四川广汉)西北,又称广汉羌;“参狼种”,在武都郡(故治武都,今甘肃西和西南)的西部,又称武都羌;“青衣羌”,在汉嘉郡(治今四川雅安地区一带)境内;“七羌”,在汶山郡(治今汶川县棉池乡)境内。[2]可以想象,在汉代岷江上游的山水之间、陌路之旁,随处都可能看到“被发覆面”,“右衽”衣襟的异乡客,他们就是羌人南迁之祖的子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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