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瑞光  页数: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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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论》的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

作者简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广西蒙山县人,著名法学家,台湾地区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学校(台湾政治大学的前身)法律系,师从梅仲协先生。先后任台湾地区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湾地区“司法院”第四届大法官,历时9年,于1985年退职。曾在司法官训练所、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任教。姚先生担任法官38年,从事法学研究已逾72年。至今,虽已年过九旬,仍继续在东吴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授课之外仍潜心于民法总则和民法物权的研究,笔耕不辍。

书籍目录

序言绪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之种类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与性质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种类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法院第一节 管辖第一项诉讼之普通管辖法院第二项诉讼之特别管辖法院第三项管辖问题之解决第四项指定管辖第五项合意管辖第六项因不抗辩法院无管辖权及为本案辩论而生之管辖第七项定管辖之时(管辖恒定)第八项诉讼之移送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第二章 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第二节 共同诉讼第三节 诉讼参加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三章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第一节 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计算及征收第三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第四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第五节 诉讼救助第四章 诉讼程序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第二节 送达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第五节 言词辩论第六节 裁判第六节 之一司法事务官之处理程序第七节 诉讼卷宗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第一节 起诉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第三节 证据第一目通则第二目人证第三目鉴定第四目书证第五目勘验第五目之一当事人讯问第六目证据保全第四节 和解第五节 判决第二章 调解程序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第四章 小额诉讼程序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第四编 抗告程序第五编 再审程序第五编 之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第六编 督促程序第七编 保全程序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第一节 禁治产宣告程序第二节 撤销禁治产宣告程序第一目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程序第二目声请撤销禁治产程序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第一节 宣告死亡程序第二节 撤销死亡宣告之诉程序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亦多与当事人之一造有利或不利。如果法官于该诉讼事件(同一事件),曾为证人或鉴定人,自易固执己见,难期公平,故定为应自行回避之原因。惟法官虽于该诉讼事件,曾为证人或鉴定人,而未证述见闻之事实或陈述鉴定意见者,与未为证人或鉴定人同,应无本款之适用。(七)法官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或仲裁者所谓曾参与该诉讼事件之前审裁判,通常系指就同一事件在下级审曾参与裁判者而言。如仅参与该诉讼事件之言词辩论、调查证据、宣示裁判或诉讼进行中之裁定,或于起诉前发支付命令或为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者,均不在应自行回避之列。但参与前审之中间判决者,因中间判决,并受上级法院之审判(四三八),故应回避。至于在同级法院,参与现在声明不服事件之前次审前者,是否应该自行回避?就回避制度之本旨,在求公正无私之裁判而避免固执成见言,以一律回避为妥。但实务上就参与除权判决(五四五)之法官,对于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五五一Ⅱ,并注意该项第六款,有第四九六条第一项第七至十款再审理由者,得提起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之规定,就此而言,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与再审之诉,可谓名异实同),以及参与宣告禁治产裁定之法官,对于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六O九Ⅱ),认为系所谓参与前审裁判(注一),应该回避,而对于同一情形之参与确定终局判决之法官,对于再审之诉(四九六、四九七),则认为非所谓参与前审裁判(注二),无须回避,殊不合理,已经释字第二五六号解释,认为该不合理之判例,应不再援用(该号判例,于2002年12月19日被废止)。

媒体关注与评论

姚先生积其长期审判及讲学之心得,著《民法物权论》与《民事诉讼法》二书。刊行以来,为学界欢迎。凡习此二科者,莫不以之为钻研之必读书。其书一直畅销不衰。  ——谢怀拭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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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姚瑞光先生是谢怀式(左边加木)先生的同学,他比谢老幸福多了,至少没有经过反右、文革,像谢老那样被发配到新疆劳改。所以,姚瑞光先生有时间写书。05年的时候去台湾拜会过老先生,转托谢老对他的问候,并代谢老将其《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送了姚先生。《民事诉讼论》和《民法总则论》都是姚先生的力作,要言不烦、非常精当。不愧为梅仲协先生的弟子。
  •   基于民事诉讼的实用性和理论性,民事诉讼法教材应该由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及扎实法学基础的人编写。作者是谢怀栻先生的同学,正直敢言,对于台湾地区立法、司法实务的谬误一阵见血地指出,并且纠正了存在已久的错误。这本书不仅仅只是注释法条、展开理论,还对法条进行评述,提出改进建议。有人说这本书理论论述较少,但是对于一本入门教材来说何必长篇大论将理论,把法条说清楚讲明白才是奥义。
  •   内容很不错,强烈推荐姚老的这本书。
  •   非常好的一本民诉法教材。与大陆的民诉法教材的前篇一律的说教不同,这本教材包含着作者理论和实践深深的反思,这种实践性智慧为这本书增添了理性的光芒。值得好好阅读、学习和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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