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冯晓青 编  页数: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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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是依据我国最新修改和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充分吸收国内外已有科研成果的基础之上撰写而成的。本教材具有体系完整、内容充实、深入浅出等特点。除此之外,与国内同类教材相比,本教材最大的特色是其在理论性和实践性方面均彰显一定优势,其中特别表现在对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阐述以及各章节对知识产权实践案例的介绍和分析方面。通过学习本教材,不仅可以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而且在知识产权法理论素养的培养与实践训练方面均能有所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是依托于知识产权法而发挥其在社会中的作用的。知识产权法作为调整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领域的重要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内容。  本书遵循以“精品教材”严格要求的原则,对2008年初版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展做了全面反映,特别是对专利法部分做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其他部分也相应地做了修正。经过改版后的本书,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得以使其在知识产权法教材系列中保持自己的生命力,继续在知识产权法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负责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李玉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作为课题组组长参与《修改科技进步法研究报告》、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科技进步法修订的科研项目。著有《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学概论》等专著,在《中外法学》、《政法论坛》、《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曾赴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比利时、德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进修和交流。陈丽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引论1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1第二节 知识产权与相关概念的关系/5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属性与特征/10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及在当代的发展19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19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阶段/21第三节 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22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新趋势/25第五节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29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侵害与法律救济31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其界定/31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35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概述42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42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44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渊源/47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学/53第五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概论57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沿革/57第二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59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63第六章 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依据与价值构造69第一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依据/69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构造/74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七章 著作权法概述84第一节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84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86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88第八章 著作权的主体92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概述/92第二节 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97第九章 作品109第一节 作品概述/109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15第三节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20第十章 著作权的内容122第一节 著作权内容概述/122第二节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125第三节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131第十一章 邻接权139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139第二节 出版者版式设计专有权及相关权利/141第三节 表演者权/145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149第五节 广播电视组织权/151第十二章 著作权的利用与限制153第一节 著作权的利用/153第二节 著作权的限制/164第十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173第一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173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175第十四章 著作权的保护179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179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192第三节 著作权诉讼/198第三编 专利法第十五章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203第一节 专利、专利权、专利制度与专利法的概念/203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205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207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学说/212第十六章 专利权客体215第一节 发明/215第二节 实用新型/216第三节 外观设计/217第四节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18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主体224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概述/224第二节 发明人与设计人/225第三节 外国人/228第四节 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原则/229第十八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35第一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35第二节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241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取得243第一节 专利申请/243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251第三节 专利复审和专利权的无效/256第四节 专利代理/263第二十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266第一节 专利权人的权利/266第二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270第三节 专利权的限制/270第二十一章 专利权的保护279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79第二节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判定/281第三节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289第四节 专利侵权诉讼/296第五节 其他专利纠纷诉讼/301第四编 商标法第二十二章 商标法概述307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种类与作用/307第二节 商标制度的起源与发展/312第三节 我国商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313第四节 我国商标立法的主要原则/316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318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制度/318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条件与原则/319第三节 商标注册申请/330第四节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注册/332第五节 商标国际申请/335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内容336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336第二节 商标权人的权利/337第三节 商标权的期限、续展与终止/338第四节 商标权的限制/340第二十五章 商标权的利用343第一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343第二节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344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347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其他利用方式/348第二十六章 商标权无效350第一节 商标权无效概述/350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注销/351第三节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354第二十七章 商标管理357第一节 商标管理概述/357第二节 注册商标的管理/359第三节 未注册商标的管理/362第四节 商标印制管理/364第二十八章 商标权的保护368第一节 商标权保护概述/368第二节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369第三节 商标权的保护/371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387第五编 其他知识产权第二十九章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398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398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401第三节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05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414第三十章 商业秘密权419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419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与内容/420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保护理论/429第四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432第三十一章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439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概述/439第二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意义/441第三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客体、主体及归属/444第四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445第五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限制与保护/447第三十二章 植物新品种权454第一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454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457第三节 品种权的内容与归属/460第四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期限、终止与无效/462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463第三十三章 商号权与地理标志权474第一节 商号权/474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480第三十四章 域名权490第一节 域名概述/490第二节 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特性/492第三节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与联系/496第四节 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498第六编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第三十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概述508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与发展/508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公约/509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510第三十六章 巴黎公约513第一节 保护范围/514第二节 基本原则/515第三节 共同规则/517第三十七章 著作权国际保护522第一节 伯尔尼公约/522第二节 世界著作权公约/529第三节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531第四节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532第五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534第三十八章 专利权国际保护538第一节 专利合作条约/538第二节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541第三节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542第四节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543第五节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544第三十九章 商标及相关标志的国际保护547第一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547第二节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551第三节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552第四节 其他相关标志的国际保护/553第四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556第一节 TRIPs协议的产生/556第二节 TRIPs协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557第三节 TRIPs协议保护的领域/560第四节 知识产权执法/569附录一:知识产权重要名词、术语及中英文对照574附录二: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名称中英文对照581

章节摘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鸟人公司系涉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在取得有关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后,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故鸟人公司与新浪公司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履行过程中,鸟人公司已按约定向新浪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录音制品,新浪公司亦已将上述录音制品以彩铃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故新浪公司应按约定的标准向鸟人公司支付分成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协议中涉及IVR、铃声产生分成的数额达成一致,故本案争议焦点是新浪公司应向鸟人公司支付的彩铃分成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关计算分成款项的依据为通讯运营商的统计数据,且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即预见到该数据与双方统计的数据存在出入,甚至可能存在其他不可预估的因素影响数据的准确性,故双方应共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根据约定,如果由于通讯运营商未按时与新浪公司结算而导致双方结算延误时,新浪公司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合理期限內解除障碍,双方未对合理期限进行约定。考虑到相关数据的取得需要通讯运营商的配合,且合同已约定因通讯运营商原因导致的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作为新浪公司免除责任的条件,故对鸟人公司要求新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到期终止后至今,新浪公司仍未取得通讯运营商提供的统计数据,根据约定,新浪公司应在鸟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进行结算的障碍。但双方未在协议申明确约定具体的合理期限,在出现上述情况时亦未对此进行协商,故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责任。但新浪公司作为与通讯运营商签约的一方,具备采取必要的措施获取相关数据的便利条件,尤其是在鸟人公司催促之下仍未消除障碍,故新浪公司无疑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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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高校法学类专业出版机构,其宗旨是为中国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多年来我社始终把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各种层次、多种系列的精品法学教材,其中很多教材荣获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委的优秀教材奖,是我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多次荣获国家良好出版社、先进高校出版社荣誉称号。在新时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真诚为广大读者服务,努力为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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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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