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廉希圣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12出版)  作者:廉希圣 编  页数:300  

内容概要

  《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中国宪法教程(第4版)》共十一章,本书根据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作的修改,由焦洪昌教授对教材的相关内容作了修订。

作者简介

廉希圣,男,1932年生,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宪法学会顾问,北京市宪法学会代会长,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学年讲座教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与法律顾问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参加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以及1999年和2003年中央关于修宪建议案的讨论;1985年起,以法律专家身份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多次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提供有关香港基本法和内地法律的法律意见书。主编或编写有《宪法学教程》、《“一国两制”法制问题研究》(香港法制与全国性法制部分)、《日本现代法》、《宪法十八讲》等著作,就宪法、港澳基本法以及关于台湾的法理问题等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的本质 第二节宪法结构和宪法规范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宪法的作用 第六节宪法实施的监督与违宪审查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宪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述 第二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三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第四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四章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的概述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选举制度 第五章国家结构形式 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二节行政区划 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六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第一节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二节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形式 第三节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第四节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 第七章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精神文明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节国家主席 第四节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国家军事机关 第六节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七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八节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一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概述 第二节居民委员会 第三节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章国家标志 第一节国旗 第二节国徽 第三节国歌 第四节首都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清末立宪骗局 1895年,清廷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惨遭失败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举起“变法”、“维新”的旗帜,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政运动。虽然维新运动不久便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封建顽固派的镇压而失败,但它却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 20世纪初,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势力迅速发展起来,其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直接冲击清王朝的反动政权。在这种形势下,清朝统治者开始改变手法,玩弄起“预备立宪”的骗局,企图挽救自己摇摇欲坠的政权。他们于1906年8月宣布所谓“预备仿行立宪”,并于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立宪预备期限。 《钦定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上大权”和清廷统治,其主要内容有:①确立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②规定君主总揽统治大权,皇帝享有颁行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院、设管制禄、黜陟百司、统率军队、宣战议和、订立条约、宣告戒严、总揽司法等大权。③限制臣民权利,规定臣民的义务。臣民除应尽纳税、当兵、遵守国家法律等义务外,享有的民主自由权利少得可怜,而且皇帝可以随时颁布诏令予以剥夺。由此可见,《钦定宪法大纲》是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确认下来,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它徒有宪法和宪政的虚名,并无宪政之实,纯粹是欺骗人民的把戏。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并迅速席卷全国。为了挽救奄奄一息的清王朝,清政府在即将覆灭的前夕,还想乞灵于立宪,公布了所谓《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以下简称《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在形式上缩小皇帝的权力,扩大国会的权力,但它和《钦定宪法大纲》一样,其实质都是为了维护清政府的反动统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十九信条》对人民民主自由权利只字未提,这充分暴露了它的欺骗性和反动性。虽然《十九信条》在限制君权方面有表面的让步,但这仍挽救不了清王朝灭亡的命运。1912年2月12日,清朝皇帝不得不宣布退位,《十九信条》也随着清朝的灭亡而成为一张废纸,清朝末年的立宪丑剧也宣告收场了。 二、辛亥革命时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结束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在孙中山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制定约法的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颁布实施。孙中山主持起草临时约法的目的在于借助约法的形式来保卫辛亥革命的成果,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并借以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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