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三校名师组 编  

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套装共9册)》为套装书,共9册。分别是《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套装共9册)》内容简介:作为铢积寸累的典范,《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读法条与真题演练(套装共9册)》已助十几万考生攻克法条壁垒,其所得经验累累,亦融汇于此,让您分享成功者的睿智、感受勇者激情的同时,更为司考之路增添一份信心与勇气。

书籍目录

《宪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目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一章 总纲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4-8、18~20、39条)/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14条)/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2、15、23条)/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2条)/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31、34~38条)/1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31条)/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11、16、17、32、33条)/1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29条)/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3、44条)/1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35条)/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1、40~42、45、46条)/1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18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 国务院国务院组织法(第2、4~7、11条)/19国务院组织法(第3、8~10条)/20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11~25条)/2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4、40条)/2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8、9、32、33、42条)/2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10、27、43、60条)/2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38、41条)/2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53条)/2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4、56~59、61~63目录:65条)/28……《刑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4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10、12条)/6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6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1、13~19条)/9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15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16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16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8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第六节 罚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8、11条)/19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20第八节 没收财产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9、10条)/21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4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25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26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26……《民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通意见(第1、2条)/1民通意见(第3~9条)/2第二节 监护民通意见(第11~19、21、23条)/2民通意见(第10、20、22条)/3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4~35条)/4民通意见(第36~40条)/5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通意见(第41~44条)/5第五节 个人合伙民通意见(第46、49~55条)/6民通意见(第47、48、56、57条)/7第三章 法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企业法人民通意见(第58条)/7民通意见(第60~63条)/8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 联营民通意见(第64条)/9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民通意见(第65、66、77条)/9民通意见(第67~72、74~76条)/10第二节 代理民通意见(第78~81、83条)/11民通意见(第82条)/12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民通意见(第84~87条)/12民通意见(第89~93、95、96条)/13民通意见(第97~103条)/14……《刑事诉讼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1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5条)/2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2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9条)/3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0条)/4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21、23、24条)/5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7、46、47条)/5刑诉解释(第117条)/6高检规则(第89、129、237条)/6刑法(第87条)/6刑诉解释(第313~319、321~324、327~336条)/7刑诉解释(第325、326条)/9高检规则(第437~463条)/9第二章 管辖刑诉解释(第1条)/11六机关规定(第1~3、6条)/11高检规则(第8~12条)/12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4条)/12刑诉解释(第3~5条)/14高检规则(第13条)/14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10条)/14刑诉解释(第2、6~16、18条)/15高检规则(第14条)/15六机关规定(第5条)/15刑诉解释(第17条)/16高检规则(第15、17条)/16刑诉解释(第19~22条)/17高检规则(第16、18条)/17高检规则(第19条)/18第三章 回避……《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3条)/2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民诉意见(第1~3条)/3第二节 地域管辖民诉意见(第4~17、27条)/4民诉意见(第18~22条)/5民诉意见(第23~26、30条)/6民诉意见(第28、29、305条)/7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8民诉意见(第33-37条)/8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9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8~10条)/9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民诉意见(第38~42、44~46、48、49、51条)/12民诉意见(第43、47、50、52~58条)/14民诉意见(第59、60、62条)/15民诉意见(第61、63~66条)/16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民诉意见(第67~69条)/18民诉意见(第94条)/19第六章 证据民诉意见(第70、71、73、74条)/20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13~22条)/20民诉意见(第72、76、77、154条)/23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41-52、61~80条)/23民诉意见(第75、78条)/26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12、53~58条)/26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29、59、60条)/27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24、30、32~40条)/28……《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章节摘录

第五节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第一百六十四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第一百六十六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以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第一百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第一百六十八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第十一章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律师管理的规定、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第一百七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第一百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当提前报律师协会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亦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当向律师协会做出书面报告。第一百七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布置的公益活动。第一百七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自觉接受律师协会及其相关机构的调解处理。第一百七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做出的裁决。第一百七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时缴纳会费。第十二章执业处分第一百七十八条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训诫处分。训诫处分做出后的两年内,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的,应考虑已受过训诫处分的情况。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第一百八十条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第一百八十三条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处分。第一百八十四条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规定。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一百八十六条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第一百八十九条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一百九十条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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