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

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季桥龙  页数: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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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事举证责任被学者公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backbone),民事举证责任的概念问题成为民事诉讼“脊梁”中最为基本的问题。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也是一套概念体系。由于举证责任概念认识的不统一,导致实践中举证责任分配等法律适用极为混乱。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德国的客观举证责任理论介绍到我国民事司法领域后,许多人感叹“狼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是关于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的规定,如何解释并适用,关涉案件实现公正判决的路径和方式问题,受到各界普遍关注。季桥龙所著的《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研究举证责任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提出在我国否定德国客观举证责任概念通说的大胆假设,并始终小心求证,试图总结中国语境下的举证责任概念内涵,得出的结论是回归主观举证责任概念。《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关注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司法实践,以中国法律文化为背景分析理论界、立法和司法对德国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误读,指?在比较法上进行法律移植应当立足的国情因素,力求找准本国理论创新的着力点。《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坚持对概念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的立场,指出不同观点之间不存在对和错的区分,而只是合理性以及与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吻合程度的不同。《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始终注意将举证责任的概念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研究截然区分;以求概念研究的纯化。

作者简介

季桥龙,男,江苏扬中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人员,先后从事过法官大学教师、律师等工作。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
引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第二节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概念的限定和说明
第三节本文的研究路径
第一章举证责任概念的缘起考证
第一节罗马法时代的举证责任
一、罗马法时代的举证责任概述
二、“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三、“主张者负担举证的义务,否认者不负担举证的义务”原则
第二节中国诉讼制度中的举证责任缘起
一、中国古代诉讼的举证
?、中国近代诉讼的举证
第三节小结
第二章举证责任概念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德国举证责任概念的发展
一、德国普通法时代的举证责任
二、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时期的举证责任
三、德国当代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第二节英美举证责任概念的发展
第三节日本举证责任概念的发展
第四节我国举证责任概念的发展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真伪不明”问题剖析
第一节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
一、真伪不明的概念
二、研究真伪不明的意义
第二节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本质
第三节各国克服“真伪不明”的举措
一、非既判力原则下的驳回起诉和搁置推迟裁判
二、依照法律对“真伪不明”情形的明文规定处置
三、不负举证责任当事人的事案阐明义务
四、表见证明和大致推定
五、反证提出责任
六、法律上的推定
七、通过比例判决
八、法官自由裁量
九、证明妨碍
十、强制法官(陪审团)认定和法官促进和解
十一、降低证明标准
十二、举证责任的转移解释
十三、罗森贝克的法规不适用说理论
十四、借助辅助手段之一——莱波尔特的特别规范理论
十五、借助辅助手段之二——穆兹拉克的消极规则说
十六、借助辅助手段之三——施瓦布、普维庭的操作规则说
十七、直接运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第四节证明标准实现下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标准的定义
二、有关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
三、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第五节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认识和实践
一、我国理论界对真伪不明问题的认识
二、我国司法实践的尝试
第六节小结
第四章客观举证责任概念之否定
第一节举证责任概念解释的方.=土论
一、法学概念的规范方法
二、法律解释学视野下的举证责任概念
三、证明过程视野中的举证责任概念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举证责任概念
五、德国客观举证责任概念的解释方法
第二节客观举证责任概念否定之实践
一、莫其的“优势盖然性说”
二、莱昂哈德的“证明说”
三、我国台湾地区否定说观点
四、日本否定说观点
第三节小结
第五章主观举证责任概念之回归
第一节客观举证责任在我国本土系属伪命题
一、当事人举证视角下的举证责任
二、法官裁判视角下的举证责任
三、法律文本对客观举证责任判决的禁止
四、中国法制要求下的主观举证责任之坚持
五、中国特色法律纠错体系对“真伪不明”的各阶段克服
六、客观举证责任概念伪命题的构成
第二节“证明责任法”的解体与主观举证责任的回归“逆动”
一、“真伪”证明二分法的回归
二、法律移植视野中的举证责任内涵
三、本土归属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内涵
四、举证责任概念的回归与“逆动”
第三节小结
第六章举证责任概念之运用
第一节举证责任概念价值之提升
第二节举证责任履行之保障
第三节举证责任概念之运用
结语
——主观举证责任概念是认识论和司法运行的本质要求
感想之一——认识论中的事实可知
感想之二——实践论中的司法可行
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编辑推荐

  举证责任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民事举证责任概念研究》作者季桥龙从自己独到的视角出发,指出在中国,主观举证责任的概念否定了客观举证责任的概念。为了充分说明这一问题,作者首先在第一章对举证责任概念的起源进行了论述。紧接着第二章,作者分别对举证责任概念在德国、英美、日本以及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考察。第三章作者从哲学“可知论”切入,承认世界是可知的,同时承认“真伪不明”属临时性心证,必然要在判决前予以克服。第四章作者在对德国客观举证责任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各种否定客观举证责任概念的理论也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五章作者结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以及思维习惯特点,倡导主观举证责任概念在我国的逆动和回归。第六章作为收尾阶段,作者着重强调了各种保障举证责任运用的配套措施。由此,本书在中国语境下来构建中国特色的举证责任概念体系的初衷得到了圆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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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挺不错的,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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