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贾宇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08出版)  作者:贾宇 编  页数:592  

内容概要

  《刑法学(第2版)》内容包括:刑法学和刑法概述、刑法理论流派、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犯罪概述、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等。

作者简介

贾宇,男,1963年生,青海贵德人。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校长。“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陕西省首届“教学名师”。“中国当代法学名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著有《国际刑法学》、《死刑研究》、《犯罪故意研究》、《罪与刑的思辨》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国际刑法评论》(英、法、西文版)等中外报刊杂志发表论文100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刑法学和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学习方法第二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第三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第四节 刑法的机能、根据和任务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第二章 刑法理论流派第一节 刑法理论流派概说第二节 刑法理论流派的主要代表第三章 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四章 刑法效力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五章 犯罪概述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第二节 犯罪的概念第三节 犯罪的特征第四节 犯罪的分类第六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犯罪构成的要件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分类第七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立法形式和层次第二节 犯罪对象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九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十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四节 犯罪过失第五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第十一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第二节 正当防卫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既遂第三节 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罪数第一节 罪数的概念及判断标准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第四节 裁判的一罪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第十六章 刑罚概论第一节 刑罚概述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第十七章 刑罚与非刑罚处罚方法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二节 主刑第三节 附加刑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方法第十八章 刑罚裁量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第二节 刑罚裁量原则第三节 刑罚裁量情节第四节 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 刑罚执行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 减刑第三节 假释第二十章 刑罚消灭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二十一章 刑法学分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学分论与刑法学总论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四节 法条竞合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概述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分述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走私罪第一节 走私罪概述第二节 走私罪分述第二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分述32l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分述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概述第二节 金融诈骗罪分述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一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分述第三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分述第三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分述第三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I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第三十三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第一节 妨害司法罪概述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分述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一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第二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一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第二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一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第二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第四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一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第二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第四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一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第二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第四十三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第四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第四十五章 渎职罪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第四十六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文体现了属地原则的精神。1.关于领域。(1)领域的含义。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空。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所有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岛屿。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指国境线以内的河流、运河、湖泊、内海、内海峡;领海指与一国陆地领土或者内水相连的、在领海基线以外、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水带。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在理论上直至地心。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其最高边缘为大气层的上边缘,不包括外层空间。(2)领域的拟制。船舶和航空器在国际法上被称为“拟制领土”。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理论上认为,国有船舶和公有船舶属于拟制领土的范围,无论是行驶时还是停泊时,也无论停泊在什么地方,都属于我国的领土。私有船舶进入一国领水的,应当适用进入国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适用船旗国法律,因此私有船舶并不属于拟制领土。飞机等航空器只能在所有权人的国家注册,因此不存在挂何国国旗的问题。无论飞机是国有、公有还是私有,均属于拟制领土。(3)领域的虚拟。这是指与现实领域相对的虚拟领域,即网络空间问题。网络的出现和存在,使之成为传统领域,即领水、领陆、领空,以及拟制领域,即船舶、航空器之外的所谓“第五空间”。对于“第五空间”刑事管辖的确定,宜采用何种原则,应如何适用法律,现行刑法并未涉及,理论界也见解不同,还值得深入探索。关于领域的理解,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关于使领馆问题。西方一些学者将使领馆也作为拟制领土,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人持该观点,但这种观点并没有法律根据。我国于1975年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虽然规定使馆馆舍不容侵犯,但该公约第41条第3款又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使馆馆舍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指在馆舍内庇护人或抓捕人。有关国际法院的判决表明,使馆馆舍并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发生在接受国的领土上;在那里避难的罪犯应交给接受国司法机关,否则便是对接受国主权的侵犯。接受国只要不对使节本人进行攻击,可以用任何方法迫使使节交出罪犯。可见,在国际法上,使馆馆舍并不属于派遣国的领土。我国刑法也并未规定在使领馆馆舍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这表明我国不承认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部分。

编辑推荐

《高等政法院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刑法学(第2版)》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刑法学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考研用书,贾校长的书。
  •   评价迟了,不好意思。这本书是指定教材,我之前是用人大版的,比较系统,而这本书在很多地方作了补充,总体不错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