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日)冈田朝太郎 口授,汪庚年 整理,吴宏耀 点校  页数:245  字数:180000  

内容概要

  《刑诉法学典存:刑事诉讼法》分为正文与注疏两部分。从文字内容可知,正文乃冈田朝太郎博士的讲授,注疏则为汪有龄的评述。故校勘本就注疏文字采用仿宋、缩进格式,以示区别。该书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讲授朝阳大学校长
钱塘汪有龄译述”。

作者简介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剐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街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之意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渊源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解释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地位
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 关于事物之效力
第二节 关于土地之效力
第三节 关于时之效力
第七章 刑事诉讼之种类
第八章 刑事诉讼之阶级
第九章 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
第十章 刑事诉讼之条件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之方式
第十二章 刑事诉讼之主义
第一节 国家诉追主义与私人诉追主义
第二节 实质上之发见真实主义与形式上之发见真实主义
第三节 口头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第四节 处分主义与职权主义
第五节 当事人进行诉讼主义与职权进行诉讼主义
第六节 两造审理主义与一造审理主义
第七节 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第八节 励行主义与便宜主义
第九节 当事人同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同等主义
第十节 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
第十一节 审判公开主义与审判不公开主义
第十二节 当事人诉讼主义与强制代理主义
第十三节 自由序列主义与法定序列主义
本论
第一编 诉讼主体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审判衙门
第一节 审判衙门之审判权
第二节 审判衙门之意义
第三节 审判衙门之组织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原告
第三节 被告
第二编 诉讼行为
……

章节摘录

  据前所述,被害人之告诉,含有希望诉追之意思。然此希望,除亲告罪外,在法律上毫无效力。检察官纵无告诉,亦得诉追,纵有告诉,亦可免诉。盖告诉之效力,不过为侦查犯罪之端绪,与告发殆无不同。即就亲告罪而论,虽经被害人告诉,检察官亦无诉追之义务;起诉与否,其权操诸检察官,非被害人所能过问也。  2.告诉、告发之种类。  告诉,有亲告罪之告诉与非亲告罪之告诉之分。告发,亦有官[吏、]公吏之告发与私人告发之别。亲告罪之告诉,以告诉为诉追犯罪之要件;非亲告罪之告诉,则不然。官[吏、]公吏之告发,即官[吏、]公吏因执行职务而逆料有犯罪时之告发;私人告发,即私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逆料有犯罪时之告发也。  3.告诉、告发之主义。  关于告诉及告发,自来有三种主义:  第一,命令主义。本主义视犯罪行为为公共之敌,强制人民负担告诉、告发之义务。  第二,听许主义。本主义以告诉、告发之权,付诸人民之手,告诉、告发与否,一任人民之自由意思。  第三,禁止主义。本主义以私人告诉认为有害而主张禁止者。  我《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听许主义,故法律上无禁止或强制告诉、告发之规定。惟官吏、公吏因执行职务逆料有犯罪人,则使其负告发之义务。4.告诉、告发之权利。我《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听许主义,故一般人民咸  据前所述,被害人之告诉,含有希望诉追之意思。然此希望,除亲告罪外,在法律上毫无效力。检察官纵无告诉,亦得诉追,纵有告诉,亦可免诉。盖告诉之效力,不过为侦查犯罪之端绪,与告发殆无不同。即就亲告罪而论,虽经被害人告诉,检察官亦无诉追之义务;起诉与否,其权操诸检察官,非被害人所能过问也。  2.告诉、告发之种类。  告诉,有亲告罪之告诉与非亲告罪之告诉之分。告发,亦有官[吏、]公吏之告发与私人告发之别。亲告罪之告诉,以告诉为诉追犯罪之要件;非亲告罪之告诉,则不然。官[吏、]公吏之告发,即官[吏、]公吏因执行职务而逆料有犯罪时之告发;私人告发,即私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逆料有犯罪时之告发也。  3.告诉、告发之主义。  关于告诉及告发,自来有三种主义:  第一,命令主义。本主义视犯罪行为为公共之敌,强制人民负担告诉、告发之义务。  第二,听许主义。本主义以告诉、告发之权,付诸人民之手,告诉、告发与否,一任人民之自由意思。  第三,禁止主义。本主义以私人告诉认为有害而主张禁止者。  我《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听许主义,故法律上无禁止或强制告诉、告发之规定。惟官吏、公吏因执行职务逆料有犯罪人,则使其负告发之义务。4.告诉、告发之权利。我《刑事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听许主义,故一般人民咸  ……

媒体关注与评论

  民国十九年之前,朝阳大学出版的法学讲义,包括民刑法实体法与诉讼法,一部丛书,事实上全国各省区法政学校大抵采用为法学教本。即以上海会文堂出版的法学丛书而言,完全离开朝阳火学讲义,白为创作者实在不多。  ——陶希圣:《朝阳大学二三事》    当时人们都知道,母校数十年间的各科讲义价值连城。全田各大学法律院系的师生和各级司法官员大都托人甚至高价争购母校的讲义(包括已经阅读过的旧讲义),都以案头放有朝阳大学讲义为荣!  ——潘久维:《朝阳一我亲爱的母亲》    朝火教授在各自所属的研究领域中自编教材,统一由朝犬印制,形成朝大各学科完整的高质量的法学讲义。在法学界,特别在当时故都各大学中,以获得《朝大讲义》为荣。  ——刘潇潇:《朝阳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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