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变革与公众参与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许韬  页数:245  字数:218000  

前言

  在我的诸多好友的一再督促与勉励下,终于又一部拙作与读者见面了。我曾经对霍姆斯的经典名句“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做这样的演绎:法律不是一刹那的智慧闪光,那是科学家的专利;法律是一种对生活的体验,深刻而漫长,但每天都在生长。法律就如宝剑,经过社会的磨砺,则愈露锋芒,藏于室内,挂于墙上,则锈迹斑斑,仅供瞻仰了。所以,我衷心希望我对转型时期中国警务革新的思考能够尽早接受实践的检验和读者的批评,这于我的成长有益。在上一部拙作《比较法视野下的现代警察法基本理论》(中国检察出版社)的自序中,我曾经用这么一段文字介绍自己:许韬,射手座,好游侠故事,有江湖情结,以墨家子弟居,言必信、行必果,笃信兼爱,非攻,尚贤,尚同。是以此抱负投身警察教育界,望天下安定,社会公平,司法正义。身为法律学人,十年苦读,奈何愚钝,近年游学欧美,比较中西,师夷长技,略有小成。我以为,这样的描述大体是妥帖的,但为配合宣传需要,最后的结语却似乎有些“王婆”式的自得。仰望学术的星空,深感自身的渺小,何来“小成”可言?  但这并不会使我气馁,也不会让我放弃通往学术殿堂的努力,“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无眠无休、殚精竭力的学术创作过程无疑是痛苦的,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努力过后的收获亦令我有不枉此生的欣喜。  我不会假言所谓“最喜爱的永远是下一部作品”,因为如果连作者自己都不满意,也就没有与读者见面的必要。每一个出生的“孩子”,无论美丑,都凝结着作者的心血。我不讳言限于水平,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有疏漏或不当之处,但我尊重自己的作品,也希望你们可以看到我的努力。

内容概要

  《治道变革与公众参与:转型时期中国警务革新的法学审视》可以凸现作者的学术背景以及观察视角,即基于法学的多角度审视。毕竟,“这是一个超越法律的时代”,多角度、跨学科的探究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基本路数。

作者简介

  许韬,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公安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系浙江省WTO事务高级人才、浙江省“教坛新秀”、浙江省“优秀人民警察”、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员等。研究领域为比较刑事司法学、行政法学、警察法学。多次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乔治梅森大学、荷兰乌特勒支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院讲学、访学。近5年来出版著作2部,编写教材多部,在各类法学刊物发表论文近30篇,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多项,并多次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获省部及厅级表彰与奖励。

书籍目录

自序
引子
第一章 中国警务革新的时代要求:社会转型与治道变革
一、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与特征分析
(一)基本内涵与时代背景
(二)特征分析
二、中国警务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专政型警务阶段
(二)合法型警务阶段
(三)专业型警务阶段
(四)服务型警务阶段
三、转型时期中国警务的新要求
(一)现实需求
(二)要素解构
四、转型时期中国警务革新的现实回应
(一)建塑警务新理念
(二)坚持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并举
(三)确立警务革新的“善治”目标
(四)实现公民民主权利
(五)强化警务服务职能
(六)构建警民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章 中国警务革新的它山之石:西方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一、西方政府转型的经典理论及发展历程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三)社会治理理论
二、西方警务的发展脉络
(一)西方“四次警务革命”的简略梳理
(二)当前西方主要警务模式概览
三、西方警务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一)基本思路
(二)精髓研析
(三)本土化适用样本
第三章 中国警务革新的重要前提: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
一、警察执法权益的内涵诠释
(一)基本内涵
(二)法律属性解构
(三)权益层次剖析
二、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正当性简析
(一)基于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基于警察执法权威的要求
三、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实现路径
(一)弥补相关立法缺漏
(二)建立执法维权与保护机制
(三)提高执法素质与防范意识
(四)优化执法外部环境
第四章 中国警务革新的路径选择:公众参与警务模式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
一、公众参与概述
(一)概念解析
(二)组织形式
(三)主要模式、途径与方法
二、公众参与警务模式的内涵诠释
(一)基本内涵
(二)与其他警务模式的关系
三、公众参与警务模式的价值研判
(一)公众参与警务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众参与是警务活动获得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三)公众参与是实现依法行政与良好治理的有效手段
(四)公众参与能够有效提升警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五)公众参与是确保警务有效开展的主要途径
四、公众参与警务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一)激励机制
(二)公开机制
(三)责任机制
(四)回应机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正如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不是公共服务的垄断者。由此,在公共服务领域可以实现多中心治理,即由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进行公共服务的提供。虽然,很多公共治理活动都需要通过政府进行的,但并非所有的行动都必须通过政府,志愿者协会、营利组织、公司等主体都是公共的表现形式。这些拟化公共主体的加入,就是促使政府要逐步从过去大包大揽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中解脱出来,将公益性、自我服务性强的公共服务转给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担。通过委托、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让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将社会能够自我满足的公共服务需求归还给社会。政府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会组织的潜力,让他们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责任,做好政府和市场都“不该做”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就此,公众与政府放到了平等的地位上,成为公共治理的直接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再是管理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新公共服务理论与社会治理理论都是针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批判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那么,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简单的说,新公共服务理论更注重政府职能中的服务功能,即治理主体的单一性和平面化;而社会治理理论更强调政府的放权与公众的参与,即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互动性;但关于对市场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弱化其控制职能的认知,两者的态度和观点是不谋而合的。在社会治理理论中,政府在通过市场经济发展中,一方面国家通过市场放权、还权于公民,另一方面公民在市场的培育下,逐渐强大并不断聚合力量,形成对国家的监督与制衡的能力。同时,必须改变行政人员在行政行为中层层向上级领导负责、并受其控制的传统官僚机制,而是要求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权威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达致利益表达渠道通畅、行政决策开放、行政过程动态平衡的过程。其中,是否能在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扩大公民参与推动社会民主和社会治理,是政府能否转型成功的关键。  传统国家统治模式下,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运用的是统治的目标和方式。这种统治模式在权力体系上表现为高度集权,运行机制上表现为一种“命令一服从”关系模式,在国家与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是国家权力机构之中,还是政府组织体系之中,抑或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严格按照统治的原则来确立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模式,国家与公民之间处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和对立关系。但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要求传统的政府体制和职能必须要根据时代的诉求发生变化,强调的是政府要从无限到有限、从人治到法治、从集权到分权、从封闭到开放、从专制到民主、从统治到治理的根本性转变。以上转变注重的是社会治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走向国家与公民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部门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等多元化主体治理模式,意在管理过程的上下互动和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达到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参与者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模式,形成“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离异化以及大众参政化就构成了现代政体和传统政体的分水岭”的局面。作为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社会治理理论以政府满足和回应人民的需求为最主要的目标,强调公众参与,并借此建立彼此共同的价值观和民主意识。所以,这种治理模式不会以牺牲人民的权益代价来取得治理社会的效果,而是在充分沟通与利益协调之下,达到官民共赢、互利的结果。可见,社会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和还政于民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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