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改革对社会变革影响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尔恕 编  页数:334  字数:250000  

内容概要

  司法改革不仅仅涉及法院或司法机构;它还涉及社会调整以及国家治理模式的改变,涉及社会意识的改变,甚至是人们思想方式的改变。通过对国外司法制度改革成功经验的借鉴,有助于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可以使我们少走许多弯路。但是前提必须是立足我国的国情,不能盲目照抄照搬。
  《中外司法改革对社会变革影响比较研究》名为《中外司法改革对社会变革影响比较研究》,书中所涉国家贯通中西,共13篇文章,涉及晚清变法、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以及英美德日等西方诸国的相关司法改革情况,如顾元的“论美国司法审查视域下的总统军事权力”,姜小川的“清末与当代司法改革及其对社会变革影响之比较”,李超的“民国初年的法官选任制度及其影响”,曾尔恕、赵立新的“面向21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以及胡晓进的“宪法发展与社会变迁”、“宪政民主还是民主宪政?”,张玮麟的“浅论英国最高法院”,等等。

书籍目录

清末与当代司法改革及其对社会变革影响之比较
清末民初中国监狱转型略论
民国初年的法官选任制度及其影响
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影响——以北洋政府大理院为中心
面向21世纪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社会变革之中权利的司法保护:自决隐私权
德国吕特案判决五十年来的社会影响
论美国司法审查视域下的总统军事权力
宪法发展与社会变迁——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
宪政民主还是民主宪政?——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民主
司法推动下的英国女性财产权利保障——以二战后英国女性之婚姻住所权利的拓张为核心
英国诉讼答辩的发展与现代法律职业化
浅论英国最高法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910年,中国第一部以西方各国监狱法为蓝本的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拟就,对中国近代监狱改良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 7.兴办学堂,探索法律职业化 (1)创办学堂,建立新式教育体系。随着科举制度的取消,建设师资和培养新兴人才、尤其是法律人才成为首要任务。为此,首先,在国内兴办学堂。在1898年创办京师大学堂(1912年改名北京大学)的基础上,新政期间新办了十余所官立新型大学,如1901年的山东大学堂、1902年的山西大学堂、1905年的北洋大学堂(1952年更名为天津大学)、1911年的清华学堂(1928年改名为清华大学)。此外,还新设十多所私立大学,如1904年的南开学校(1919年更名为私立南开大学)、1905年的复旦公学(1917年更名为私立复旦大学)。从1904年到1909年,在沈家本、伍廷芳、学部大臣孙家鼐等人的推动下,各省先后筹建法政专业学堂22所。仅张之洞在1889~1907年督鄂期间,就创办了今天武汉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等学校的前身。其次,鼓励出国留学,通过对外交往,加快人才培养。清政府和各地督抚先后多次派遣留学生前往日本、欧美等地学习。仅1889~1907年张之洞督鄂18年间的1904年底,湖北留日学生共289人,占全国第一。1905年和1906年又达高峰。清末湖北留日学生共计5000多人,名列各省前茅。最后,以学历、文凭教育人才培养方式取代传统的科举制度,只是尚未把法律教育作为司法官吏的任职资格,使司法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之间存有间隙。此外,还开展了中外合办、外国独办等多种形式的办学途径。 (2)在同文馆等机构的基础上,培养翻译人才。鸦片战争时,在清政府与外国订立《南京条约》、《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时,竟连一个懂得外文的中国人都找不到,任凭侵略者蒙骗。虽历史上也有人从事翻译工作,但正式外语学校的设立却晚至19世纪的洋务运动时期。1861年奕诉奏请设立外语学校,培养外语人才和外交人才。1862年8月,同治帝正式批准成立“京师同文馆”。学员除学习汉文外,主要学习外文。聘有外籍教师英国人包尔腾,法国人司默灵、毕利干,俄国人柏林,美国人丁韪良、傅兰雅、海灵敦等先后任教。丁韪良从l869年任总教习,总管教务达30年。总税务司赫德兼任监察官,实际控制了经费和人事大权。同文馆完全按正规学校来办,陆续开设英文馆、俄文馆、德文馆和东文(日文)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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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司法改革对社会变革影响比较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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