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陶林 编  页数:248  

内容概要

这本《国际法》教材是由西南大学立项资助的优秀教材之一,由陶林任主编,段小松、刘伟任副主编。本书的主要撰写者为西南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教师。也包括其他高校的教师,具体分工如下:    陶林第一章;张宗清第二章;刘伟第三章;段小松第四章;张云超第五章;陶云刚第六章;胡志第七章;潘建屯第八章;王衡第九章;刘国华第十章;苏筱红第十一章;唐代虎第十二章;羊森第十三章。全书经多次修改后,由陶林最后统稿。    我们水平有限,且编写较为匆忙,书中错漏之处一定存在,望学界同仁不吝赐教。

作者简介

  陶林,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现代西方哲学、现代西方法哲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效力根据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五节  国家责任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庇护与引渡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内陆水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  第六节  中国领土  第七节  两极地区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慨述  第二节  内水  第三节  领海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  第六节  大陆架  第七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八节  群岛水域  第九节  公海  第十节  国际海底区域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空气空间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第七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机关  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第八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终止、暂停施行与无效  第五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第九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  第四节  专门性国际组织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四节  国际组织与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一章  战争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第三节  战争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四节  战争犯罪及其责任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第十三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第三节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章节摘录

  (三)国际法的性质由于国际法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再加上在历史上国际法常常遭到粗暴的践踏和公然的违反,因此在国际法形成发展的过程中,西方某些学者曾对国际法是不是法律表示怀疑,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Austin,1790~1859)。他认为,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所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而主权国家之上并没有一个能够制定和执行这些行为规则的主权政治权威,所以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实在的国际道德”,类似于约束社团的那些规则。  奥斯丁对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所持的否定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就在于他没有看到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法律,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他把国内法中成文法或制定法的概念作为法律的一般概念生搬硬套于国际法,认为由于国际上不存在一个制定和执行国际法的。“主权政治权威”,所以主张国际法不是法律。其实,奥斯丁给法律所下的定义是不完备的,正如奥本海指出的,奥斯丁的“这个法律的定义并不是正确的。它只能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不包括国内法中称为不成文法或习惯法部分。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社会,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只有成文法而生存。”而不成文法或习惯法从来不是由任何立法机关制定的。  奥斯丁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性质的规范,这就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混淆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际道德的,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国际道德一般只构成不友好行为,只会引起舆论的谴责或者对方的反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和某种法律责任;而违反国际法,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产生特定的法律责任。  国际法在国际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有目共睹。一方面各国承认受国际法的约束,它们不仅在实践中以条约、习惯等形式确认有这种法律,而且很多国家还在其国内法中规定遵守国际法。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都表明遵守n国际法,有些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本国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法为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了一套调整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当各国面临有关国际问题时,总是尽力解释其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或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或其设法证明某个国家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或某个国家未履行它在国际法上的义务。也就是说,它们总是把这些问题当做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而不是视其为道德义务问题。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国际条约,明确肯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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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帮同学买的,必须教材啦。没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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