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秦在东总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04出版)  作者:秦在东总  页数:370  

内容概要

  《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是21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合理选择,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要求所有课程开展研究型教学,其研究型教学具备如下特点:一是围绕问题展开讨论,二是考核方式多样化,三是教师从讲授人变为主持人,四是构建了研究性学习的基本模式,五是探索研究性学习的方法。本书就是政法学院教师进行研究型教学的理论总结,也包括作为研究型教学成果体现的部分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

书籍目录

理论篇研究型教学与解题能力培养研究型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中的实践运用积极探索法学专业学生论辩逻辑素质培养的新途径《民法总论》研究型教学的思考采用多层次教学模块提高大学文科生的科技素养《普通逻辑学》研究型教学初探当代大学生的自我观及其调适案例教学法在研究型教学中的运用基因工程研究型教学课堂设计论高校专业课双语教学的定位社会调查研究性课程的合作教学模式初探论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课堂教学的改革与创新浅论研究型教学的意义与策略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出路院系资料室服务研究型教学的功能提升强化实践教学,提升本科法律人才竞争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浅谈院系资料室开展学科化信息服务法院调解竞赛教案“执行难”及其克服教学设计方案独立董事制度教学竞赛教案实践篇(法学专业201l届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论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事实审查论人大质询制度的完善论反致制度的存在基础与发展趋势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内容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究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构建刍议试论律师民事责任制度论我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防范——以利比亚政治动乱为视角第三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女性家庭劳动权益的认定与保护法经济学视角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模式选择刑事侦查中犯罪嫌疑人隐私权保护制度之完善——以美国相关制度为借鉴中国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完善产业利益驱动下的版权强化检视与反思——以当代美国的版权强化为研究对象

章节摘录

  (三)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监管始终只是一种静态、直接的监管体系,组建相对独立并具有一定学术权威的评估机构,在参考国外已有理论和模型的基础上,开发并形成合乎中国国情的非政府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并构建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进而在政府的支持与配合下,逐步开展对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评估事业是我国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  评估机制的引入将改变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业务进行直接管理的方式,使政府从管理者逐步变成裁判者,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并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也将改变政府的公众形象。伴随评估机制的引入,需要有意识地逐步将一部分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转变成为社会化机制,培育发展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能的非政府组织,使它们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逐步承担起一部分对其他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从而逐步形成“非政府组织管理非政府组织”的局面,最终推动双重管理体制的过渡完成。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也是非政府组织监管社会化的重要表现。政府通过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各种不同的报告被动地了解非政府组织运作过程,但由于其掌握的信息有限以及政府职能昀限制,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达到监督效果。非政府组织对公共事业的介入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有权了解这些活动。当然,组织也应当有适当的隐私权,但公众应有权知悉非营利组织的重大信息,如公益组织享有显著的税赋优惠,接受政府补助或合约,或由公众捐款支持时,民众作为资源的提供者有权要求这些组织对其行为负责,公开其财务状况及支出明细、负责人基本信息、组织全职成员获得报酬的情况等,使非政府组织有更高程度的运作透明。  (四)建立组织负责人监管制度  非政府组织负责人不同于一般组织成员,往往在组织中享有特殊权利,掌握着组织资源,负责组织活动,左右着组织的发展方向,对外代表组织整体形象,除了对组织产生巨大影响外对外界同样有巨大影响力。享有权利就有权利滥用的可能性,为了使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得到健康、合法行使,必须对其加以规制。  针对组织负责人的监管制度分为日常监管和事后问责两个方面:(1)日常监管制度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对组织负责人的财务审计、负责人考核考评等,这些措施不干涉非政府组织负责人对组织的管理,但是却能够有效防止公共利益及组织利益受损,因此应该立法予以确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此已有所体现,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值得借鉴。  (2)问责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监督形式对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不仅能够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后及时追究责任,减少损失,更能在事前对组织负责人形成约束,规范其行为标准,到事先预防的作用,在宪法行政法体系中比较常见。根据我国通行做法,对非国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问责主要表现为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对于刑事责任反而运用比较少。这跟问责制度的目的也是密切相关的,向非政府组织负责人问责主要是为了防止组织利益的损失,追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足以达到这一目的,追究刑事责任则更为严厉,并不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采纳。笔者认为,随着公民社会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跨地区甚至跨国的大型非政府组织产生,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掌握数量极大的人力、物力资源,形成庞大的利益网络,其利益损失已不是纯粹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弥补的,因此,有必要引进非政府组织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结语  目前我国政府主要将法律作为自己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环境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重要性,似乎更加看重自己所执行的积极促进某些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行政措施。必须认识到,从本质上而言,非政府组织是基于私人的自愿行为而设立和运作的,自治永远是其最根本的精神,政府的职责除了一定的引导工作外,还需要做的就是提高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能力。一个好的和负责任的政府,应通过不断调整自身的定位来积极影响社会进程,同时有意识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有计划地培育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自治能力,从而有选择地逐步退出直接控制的社会领域,实现在政府有效治理基础上的社会转型。  ……

编辑推荐

《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编著者石先钰。    本书就是政法学院教师进行研究型教学的理论总结,也包括作为研究型教学成果体现的部分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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