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实务研究

出版时间:2006-5  出版社: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作者:关正义  页数:382  

内容概要

  《海事审判实务研究》内容丰富,涉及船舶、船员、油污、环保、海上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方方面面。根据体裁不同,全书分为理论文章、裁判文书、案例分析三个部分。大连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大学都地处中国的美丽滨城——大连,双方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

作者简介

关正义: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1954年出生,满族,辽宁金州人。1978年就读吉林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在职期间,1985年进修于大连外国语学院;1995年起攻读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起攻读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研究美国司法及审判制度。1997年7月任现职。历任大连海事法院审判员、海商审判庭副庭长、大连市委政法委副处长、处长等职。    主要法律方面著作有《英汉海事词典》(主编)、《法院诉讼文书300范例》(副主编)及多篇论文。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基本理论与实物研究大陆法系假扣押制度对我国保全制度的借鉴“玛瑞瓦禁令”及其现代发展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海事立法司法建设发挥审判职能、化解信贷风险、促进航运发展强制拍卖船舶中成交确认书的性质浅析——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7条、第40条的修恢我国《合同法》代理制度对航运代理的法律影响对大连港内缠摆海事案件频频发生的专项调查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对策研究非因同一海事请求的多次扣船第三人对碰撞船舶保全和索赔对策选诉理论在海事诉讼中的运用没收走私运输工具与兑现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研究兑现船舶优先船论进口商品检验鉴定证书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裁判文书中是否应对船舶优先权予以确认略谈船员工资的船舶优先权融资租赁的船舶可否成为强制拍卖的客体为债务人垫付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务后,垫款人的债权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修船人不能忽视的权利——船舶留置权试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论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适用浅谈船员工资纠纷案的审理审理国内涉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掌握的范围和标准论提单的合同作用浅谈对提单物权凭证的认识一一兼谈与李海先生的几点不同意见记名提单下货物应凭单交付论提单中的首要条款浅谈对海运单的基本认识试论识别承运人的准据法承运人识别问题的比较研究——以《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为背景沿海运输船舶滞期起算时间的认定浅谈运单与租船合同并存的效力论连环租船合同案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单管辖或仲裁协议对扣船地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影响从两起案例看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电放行为与诈货可能——推断实信行诈货嫌疑的一份报告论查明商、渔船舶碰撞逃逸案的三步综合认证法论我国《海商法》对过失引起共损的规定关于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中外法律对比研究试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几个程序问题对《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条款》第7条的思考船舶油污民事责任限制的有关问题浅谈油污损害赔偿中的纯经济损失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论船舶碰撞引起海上油污的损害赔偿丰体确权诉讼引起的若干法律问题对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函”的法律思考关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及区别珂堤早运输中当事人就诉讼时效协议展期有效性的法律探讨论强制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清偿债务的程序第二编  获奖(优秀)裁判文书(2001)大海法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2001)大海法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2002)大海法事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2)大海法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2003)大海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篇  疑难案例评析法院对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评大连金港水产开发服务公司诉巴拿马雅河船务公司船舶碰撞溢油污染水域损害赔偿纠纷案将集装箱从码头运到集装箱堆场的陆路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海运承运人的受雇人,由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是否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栗是纯救助,还是拾遗职能部门的担保不能接受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大连货运代理公司诉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错误出具提单赔偿纠纷案汕海公司诉承租人连海公司赔偿航次租船合同卸港CQD条款下中断卸货期间的租金等损失案华兴劳务公司诉龙江船务有限公司提前终止雇用船员劳务协议赔偿损失案王继强从前手买船取得全部证书尚未全部更名前又转卖诉后手刘丰有给付船舶买卖合同欠款案中国农垦进出口大连公司诉三峰船务公司在装港甩货并拒签提单致其与买方改变结算方式赔偿货款损失案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与保险人和解赔付后诉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来提供托运货物含水率证明致运输中货物杉动适厩胎讥页琐追偿案“金路”船空载航行共同海损保险索赔纠纷案李百明诉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拖带作业撇缆时未打招呼致其人身伤害赔偿案吉林省四平市对外贸易公司、吉林省梨树县民政皮件厂诉大连韩通物流有限公司海运单索赔纠纷案作者简介

章节摘录

  (三)关于多次扣船的管辖权  诉前扣船的管辖,法律已明文规定,由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行使。诉讼扣船保全,则不受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限制。在船已被扣押,连续再次扣押该船,由哪个海事法院管辖,程序法未作明文规定,该种扣船的管辖应根据已存在的扣船形式,及再次扣船要采取的形式,和保全管辖的原则,及“两便”原则予以确定。  1.已存在的扣船为“活扣”,海事请求人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要求对已被“活扣”的船舶“死扣”,并且海事请求人的扣船申请向该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依据被扣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则,该海事法院依法应当行使管辖权。该海事法院扣船后,虽形成了两个法院管辖的矛盾交叉,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活扣”的目的,是限制责任人转让船舶或禁止任何抵押行为的发生,不以被扣船舶所有人提供担保为要件。而“死扣”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担保,或在不提供担保时,以船舶为偿债的担保物。如果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获取了担保,后扣船的海事法院只解除与申请相对应的扣船命令,“活扣”船舶的海事法院仍可继续行使管辖权。  2.如果已存在的扣船为“活扣”,后申请的扣船也为“活扣”,海事请求人应向最先作出“活扣”裁定和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因为“活扣”允许被扣船舶继续经营,申请人依靠被扣押的船舶经营收入偿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范“活扣”的立法本意符合了申请人依靠船舶收入偿债的意图。但“活扣”必须符合船舶是在国内登记,且营运收入能够控制,债权人同意的条件。虽然前后申请扣船均为“活扣”,但债权的性质可能有所区分。如果后一个“活扣”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质,营运收入分配在一个海事法院控制下,有利于优先债权的分配受偿,其他海事法院无这个优越条件。  3.如果已存在的扣船为“死扣”,其他债权人要求在诉前或诉讼中再行对该船进行扣押,应向已作出扣船裁定和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提起,主要是便于执行扣船令和诉讼上的方便。即使后申请扣船已存在协议管辖,诉讼不在扣船法院进行,也不影响在扣船法院提起扣船申请。  4.执行扣船后,海事请求人要求再行扣押该船,前文已作过介绍,不再重复。  ……

编辑推荐

本书主要讲述了海事审判实务研究,全书共分三篇——基本理论与实物研究、获奖(优秀)裁判文书、疑难案例评析,具体内容有:大陆法系假扣押制度对我国保全制度的借鉴、“玛瑞瓦禁令”及其现代发展、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海事立法司法建设、对大连港内缠摆海事案件频频发生的专项调查、记名提单下货物应凭单交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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