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学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江维龙  页数:320  

前言

  《经济刑法学》分上、下两编,共十三章。上编是总论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经济刑法学概述”,对经济刑法的概念、新中国经济刑法的历史沿革、经济刑法学的概念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以及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进行阐述。第二章“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主要论述经济刑法的必要性原则和预防原则。第三章“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对经济犯罪的概念、一般构成特征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从理论上和法定要件上分清了罪与非罪、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第四章“经济犯罪的形态”,主要论述共同经济犯罪、经济犯罪的停止形态以及经济犯罪的罪数形态。第五章“经济犯罪的刑罚”,分别对经济犯罪所适用的财产刑、资格刑、自由刑和死刑等不同种类的刑罚,及其各自的长处与短处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经济刑法学》下编是分论部分,对我国刑法中的各种经济犯罪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与阐释。第六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述了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犯罪。第七章“走私罪”,按照不同的走私对象,分别论述了走私禁止进出口物品的犯罪,走私限制进出口物品的犯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等三类走私罪。第八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论述了各类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第九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论述了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的犯罪,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等各类金融犯罪。第十章“金融诈骗罪”,论述了集资诈骗罪和针对金融机构的诈骗犯罪。第十一章“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论述了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各种关于发票方面的犯罪。第十二章“侵犯知识产权罪”,分别论述了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第十三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论述了各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犯罪。

内容概要

  《经济刑法学》是国内经济刑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经济刑法学》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经济刑法学进行了全面而综合的梳理和研究。《经济刑法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总论部分,概述了经济刑法学及其立法原则、概念和特征、犯罪形态与犯罪刑罚。下编是分论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中的各种经济犯罪的论述,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阐释了我国经济刑法学的全貌。

作者简介

  江维龙,男,1962年5月出生,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1986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物理系,获物理学学士学位;198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曾在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法律专科学校、上海大学法学院工作。  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合著有《中国刑法学纲要》、《刑法案例教程》、《中国刑法基本原理》、《中国刑法罪刑适用》等著作;在《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上编 总论第一章 经济刑法学概述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概念第二节 新中国经济刑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经济刑法学的概念及其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第四节 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第二章 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第一节 必要性原则第二节 预防原则第三章 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经济犯罪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犯罪的客体第三节 经济犯罪的客观特征第四节 经济犯罪的主观罪过第五节 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第四章 经济犯罪的形态第一节 共同经济犯罪第二节 经济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三节 经济犯罪的罪数形态第五章 经济犯罪的刑罚第一节 经济犯罪刑罚概述第二节 经济犯罪的财产刑第三节 经济犯罪的资格刑第四节 经济犯罪的自由刑第五节 经济犯罪的死刑下编 分论第六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六节 罪之比较第七章 走私罪第一节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节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三节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四节 其他走私罪第五节 罪之比较第八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三节 虚假破产罪第四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五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六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七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八节 罪之比较第九章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第四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五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六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七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八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九节 逃汇罪第十节 骗购外汇罪第十一节 洗钱罪第十二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十三节 罪之比较第十章 金融诈骗罪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第七节 罪之比较第十一章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一节 偷税罪第二节 抗税罪第三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四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五节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六节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 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 罪之比较第十二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六节 罪之比较第十三章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八节 罪之比较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上编 总论  第一章 经济刑法学概述  经济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市场经济的出现。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运用刑法介入经济生活,则是经济犯罪产生的法律上的原因。经济犯罪的本质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其真正含义是市场经济犯罪。经济刑法则是从刑法角度对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的规范。经济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使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产生新的生产关系,同时也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新的经济秩序使得贫富差距扩大,经济犯罪活动日益严重。为了惩治经济犯罪,统治者在刑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与经济犯罪有关的刑事法典,即经济刑法。  经济刑法学是一门以经济犯罪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以研究经济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律为中心,同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进行全面研究的学科。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概念  经济刑法是以经济犯罪为内容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理论界对什么是经济犯罪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对什么是经济刑法也观点各异,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  国际上对经济刑法的界定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观    (一)广义说  广义说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指一切同经济活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范。①如敲诈、抢夺、盗窃等刑法规范,又包括一切散见于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规中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此外,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所形成的“公害犯罪”等也被纳入经济刑法的范畴。德国刑法学家林德曼在其早期的刑法文献中将这些保护经济利益和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刑事法规,称为“经济的刑法”。我国学者赵长青先生认为,所谓经济刑法,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规定什么行为是经济犯罪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罚规范的总和。经济刑法是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而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则不属于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任何经济犯罪都是对国家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经济刑法是治理经济环境、强化廉政建设、保证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经济刑法是规定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②  (二)狭义说  狭义说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是以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这种观点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林德曼提出。林德曼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法益的侵害,即强调经济刑法是对经济生活整体性利益的保护。④这一观点后为德国其他学者所赞同。但按照这种观点,经济刑法只是一种“经济管理的刑法”,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超个人”的经济利益。这一观点将经济刑法的范围限定过窄,仅把经济刑法规定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生犯罪的刑法规范内。日本刑法学家芝原先生认为,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不久的经济混乱时期,经济刑法是国家为了实施统制经济的目的,对国民的经济生活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命令以及对违反该命令者规定刑罚罚则的法规的统称。现在则定义为“处罚与企业活动和经济交易有关的犯罪的刑罚法规的总体”。①  (三)折中说  折中说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是指规定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反行为的处罚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规范。该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的和超个人的经济利益,但在经济活动之外的传统形态的单纯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规范,则不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所谓“经济违反行为”,包括适用刑罚的经济犯罪行为和适用行政罚或秩序罚的经济秩序违反行为。折中说流行于德国,这与德国经济刑法和立法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有密切关系。林山田先生认为,经济刑法是指规范和管制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一切与经济结构、经济交易所需要的货物的生产、制造、分配与交易等有关的规定。根据这种看法,经济刑法的内涵包括经济犯罪行为与经济秩序违反行为,二者合称为“经济违法行为”。经济刑法不同于普通刑法,它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同时包括违反经济法规的行政不法行为。②  广义的经济刑法与狭义的经济刑法之争,同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学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分为所谓“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联系密切。按照广义说,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不仅是社会整体经济秩序与经济利益,也包括个人的经济利益;狭义说则把经济刑法集中在对经济秩序的整体保护上。前者使经济刑法的外延过分扩大、调整的范围过宽。后者使经济刑法调整的范围过窄,经济刑法成了经济管理刑法。在任何国家的刑法中,真正直接以整体经济秩序为保护对象的刑法规范并不多,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中,所谓“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区分也只是相对的。有些犯罪侵害的法益实际上是多元的,表面上看似乎仅仅侵犯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实际上对整体经济秩序的稳定未必没有影响。因此,广义的和狭义的经济刑法观点都不可取。  折中说缩小了广义说的经济刑法的范围,强调了经济刑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作用,将有关经济却无关经济活动的或主要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排除在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外,解决了狭义经济刑法概念范围过窄的弊端,把一些既侵犯了个人法益又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刑法调整的范围。但折中说的结果是使得经济刑法难以区分经济行为的罪与非罪,并且将经济刑法与普通刑法对立起来,刑法固有的内涵难以得到体现。例如,德国的“经济刑法”不仅包括必须用刑事惩罚方法来对付的行为,即用自由刑或者罚金来惩罚的行为,还包括违反秩序法的行为,即不是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罚,而是仅仅使用罚款制裁的行为。禁止这些违法行为的规定,包括禁止犯罪行为和违反秩序法的规定,在经济领域共同构筑了“经济刑法”。①因此,有人认为,折中说从本质上又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广义的经济刑法。②  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经济刑法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是国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什么行为是经济犯罪以及对经济犯罪应当如何处罚的法律”。⑧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经济刑法,是指违反我国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经济制度及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关系、财产制度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及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④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刑法是指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刑法规范。”⑤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经济刑法是指规定社会主义生产、分配、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犯罪及处罚的法律。”⑥  第一种观点是刘白笔先生早期对经济刑法探索的成果,但过于接近传统的刑法概念,仅将刑法修改成为经济刑法,因此并未揭示出经济刑法的特征。第二种观点将侵犯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管理制度的犯罪纳入了经济刑法的范围,扩大了经济刑法的范畴,我们对此不敢苟同。第三种观点过于简单,没有揭示出经济刑法的根本属性。第四种观点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该观点只是指出了经济犯罪发生的阶段和领域,并未揭示出经济刑法的本质。  笔者认为,应该从经济刑法的特性以及定义的准确性、严密性、简练性出发定义经济刑法。因此,经济刑法就是指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刑法的范围应包括:一、《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二、《刑法》分则第七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三、《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四、《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五、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补充规定某种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如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1999年《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等;六、在国家经济行政法规中规定有关经济犯罪的附属刑法规范。①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扩大了经济刑法规范的范围。首先,贪污贿赂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案例,但是贪污贿赂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不是市场经济秩序。其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虽然会破坏经济的发展,但环境资源只涉及到经济,其并不直接针对市场和经济秩序,因此也不能将其归入到经济犯罪中。这就如同不能将侵犯财产罪归人到经济犯罪中一样,不能因为只要与经济有关、与财产有关,就将其归为经济犯罪、纳入到经济刑法的规范中。  二、经济刑法的特点  经济刑法作为刑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必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经济刑法内容的发展和调整  经济刑法内容的发展,是指经济刑法所规范的行为的范围以及行为的质和量往往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行为的犯罪化或非犯罪化同样处于发展变化之中。  ……

编辑推荐

  《经济刑法学》为“上海高校本科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教育高地建设系列教材”中的一本。《经济刑法学》是针对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本科生的一本较合适的专业教材,也可供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教师以及科研工作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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