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黄良友 编  页数:348  字数: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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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手机短信是当前人们广泛使用的信息沟通方式。手机短信的广泛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本书就手机短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介绍了手机短信的发展历史和应用情况,探讨了手机短信法律关系、手机短信著作权及其保护、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保护、手机短信广告的法律规制、垃圾短信的治理对策、手机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手机短信证据、手机号码实名制等问题。本书附录部分收录了国内外手机短信方面的相关法律文件。
本书可作为通信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行业从业人员、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参考书,也可作为高等院校通信专业、法学专业和其他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资料或教学参考书,还可作为通信、法学等领域研究人员的研究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手机短信概述
 一、手机短信的发展历程
 二、手机短信的基本概念
 三、手机短信的基本分类
 四、手机短信的基本应用
第二章 手机短信的法律关系
 一、手机短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手机短信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章 手机短信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一、手机短信著作权的含义
 二、手机短信作品的类型
 三、手机短信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
 四、手机短信著作权的侵权形态及侵权责任
 五、手机短信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章 手机短信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一、手机短信隐私权的含义及内容
 二、手机短信隐私权的侵权形态及侵权责任
 三、我国手机短信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四、完善手机短信隐私权保护的构想
第五章 手机短信广告的法律规制
 一、手机短信广告概述
 二、手机短信广告存在的问题
 三、发展手机短信广告的对策
第六章 垃圾短信及其治理对策
 一、垃圾短信的含义及类型
 二、垃圾短信的危害
 三、垃圾短信的成因
 四、垃圾短信侵权问题
 五、治理垃圾短信的对策
第七章 手机短信诈骗及其治理对策
 一、手机短信诈骗的含义及类型
 二、手机短信诈骗泛滥的成因
 三、手机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
第八章 手机短信证据研究
 一、手机短信证据的含义
 二、手机短信证据的法律地位
 三、手机短信证据的收集
 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附录一 我国有关短信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服务规范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发布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短信和声讯服务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
附录二 其他国家有关手机短信的法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就基础电信运营商而言,其对电信用户享有的主要权利为收取短信服务费的权利。对应电信用户支付短信服务费的义务,基础电信运营商享有收取短信服务费的权利。电信用户享受或需要享受短信服务,就需要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短信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缴纳短信服务费用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可以要求用户补交短信服务费和支付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短信服务费的电信用户,基础电信运营商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短信服务。电信用户在基础电信运营商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短信服务费和违约金的,基础电信运营商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当然,如果电信用户补足短信服务费用和支付违约金,应在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短信服务。  这里值得讨论的是,基础电信运营商对用户发送的短信是否享有监控权。对此,理论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人认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对短信进行监控没有法律依据,且严重侵犯电信用户的通信秘密权和隐私权。有的人则认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对短信进行审查和监控,既有法律依据,也非常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第6条也明确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似乎对短信具有审查的权利。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66条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据此,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无权对短信内容进行审查或监控。不过,为了有效遏制垃圾短信,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和社会秩序,我们建议法律赋予基础电信运营商对电信内容一定范围的监控权。当然,为防止基础电信运营商滥用或不当行使监控权,有效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必须严格限制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监控范围,并明确规定监控条件和程序以及滥用监控权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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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面临着诸多冲击和挑战。如何因应这种挑战,建构适应网络经济和网络空间需要的法律体系已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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