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出版时间:2008-2-1  出版社: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杰  页数:496  字数: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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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世纪下半叶,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的资本主义过渡,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所导致的社会化大生产使个体对经济整体与经济环境的依赖性逐步加强,个体经济的不正当行为对社会整体经济的破坏性也日趋明显,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弥补市场“看不见的手”所存在的固有的不能克服的缺陷,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离不开国家“看得见的手”的协同作用,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并得以发展。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管理经济,这就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协调。对于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经济的运行以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则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决定了国家应当担负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同时,经济法应当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最高目标,即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主动管理和协调好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全社会的共同进步。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经济法在保障我国政府合理、有效地管理国民经济,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

内容概要

  我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    本书的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之一,以现行的经济立法为依据,围绕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经济法理论、经济组织、宏观调控、市场运行和管理、经济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本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适合经济类院校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对其他从事经济法教学、科研、司法和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同志也有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 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 外国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七章 税收法律制度第八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九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十九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二十章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第二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之间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因此,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不应当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应当影响其他合伙人的正当权益。为了避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被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所累,保障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因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退伙 1.退伙的种类。退伙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于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3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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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经济法概论(修订第7版)》是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之一,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经济法概论(修订第7版)》由徐杰主编,适合经济类院校作为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对其他从事经济法教学、科研、司法和经济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同志也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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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当当网的书便宜,物流速度快,我非常满意!!!
  •   个人感觉内容还不错
  •   我拿着总觉得和同学门在学校买的不一样颜色纸张都差些总觉得有点盗版的感觉
  •   就课本啊,没什么特别的
  •   还行,就是有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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