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论坛(第3辑)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光中 编  页数:257  

内容概要

新一辑《刑事司法论坛》带着对过去一年刑事法治的反思和希冀与读者见面了。“理论研讨”栏目收文三篇,它们分别从较为深入的层面关注了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现代史中的刑讯、恢复性行刑功能三个理论问题。“笔谈”栏目推出了一组关于量刑程序的讨论文章。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本辑推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别策划”一栏,收录了汪海燕和葛琳的两篇评论文章。在“实务研究”栏目中,本辑推出由陈光中教授主持的“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与完善”课题组的实证研究成果《关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外国法”栏目的两篇文章分别探讨了“英美刑事审判之差异”和“加拿大刑事案件配偶作证”的适格性。在“案例研究”栏目中两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博士生通过分析徐某一案对此开出了自己的“药方”。本辑最后的“特别报道”记述了何秉松教授获授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位勋章的消息,华人法律学者获此殊荣者目前仅此一人,可谓中国法学界的骄傲。

书籍目录

理论研讨  略论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三次大规模逼供信的回顾与反思  恢复性行刑功能论笔谈  量刑程序改革之观察  量刑正义的程序之维  量刑程序的张力  量刑程序改革思考——一个检察官的视角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特别策划  60年中国社会变迁和法治进程——评“60年60个重要案例”  “新中国60年法律人物群英谱”述评实务研究  关于我国刑事二审程序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国刑事二审程序改革与完善课题组外国法  温和对抗制和超级对抗制——英美刑事审判之差异  加拿大刑事案件配偶作证适格性刍议——对Couture案与Hawkins案的思考案例研究  从一起案件评析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兼论刑讯逼供的防治  刑事审判指定管辖中的诉审关系随笔  学术研究需要一把奥卡姆剃刀特别报道  何秉松教授获授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位勋章稿约

章节摘录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社会,其经济文化的渗透作用是无所不至的。宋朝规定的“务限法”就充分反映出了自然经济观的深刻影响。宋朝开国之初制定的国家大法《宋刑统》,其中有“婚田入务”专条,适应自然经济文化的要求,对诉讼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第一,规定了民事诉讼受理的时间,即“务限”。《宋刑统》规定,每年“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这就是说,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农闲之际,州县官府方可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不能受理案件;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受理案件,更不能审理案件。用国家大法的形式,规定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时间,其目的是不影响农业生产,表明宋朝中央政府对时令和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超过了其他事项,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提供制度上的充分保障。宋朝民事争诉的案件主要是田宅、婚姻、债务。在诉讼、审理过程中,牵涉的不光是双方当事人,还有干连的佐证以及亲属邻里等。每审一案,就会耽误一地生产,审理众案,就会影响各地生产,这类诉讼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为了避免这种后果的产生,宋朝以制度的形式将民诉案件严格限制在农闲季节审理。这种制度安排不仅表明宋代诉讼审判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也是以农业为基本生产方式的自然经济文化的客观要求。第二,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超过时效的诉讼,官府不再受理。宋太祖时就有规定,因战乱离走、返回后重新认领田宅者,凡时间超过15年的,官府不再受理此类案件。另外,《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分界纠纷,当时不曾诉讼,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20年的,官府不再受理这类案件。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时过30年不再受理。南宋新建,高宗规定,买卖田宅依法满3年而后再发生纠纷的,官府不得受理。时效的规定着眼于稳定依法已经形成的民事关系,避免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影响。第三,民事案件如有对判决不服者,可以和刑事案件一样,由当事人逐级上诉,由终审机关中央户部作出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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