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释义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公安部纪委监察局 著  页数:350  

前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内容概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2010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联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是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规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0号(2010年4月21日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第二部分 条 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条 令》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条 令》的目的二、制定《条 令》的依据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和处分依据]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二、处分的概念和特点三、处分的种类四、实施处分的必要性五、处分的依据第三条 [处分实施主体、处分权限和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一、处分的实施主体二、处分权限三、公安机关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第四条 [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一、延期晋升警衔的具体规定二、降低警衔的具体规定三、取消警衔的具体规定第五条 [涉嫌犯罪的处理]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权限]第二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的行为二、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行为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四、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行为五、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行为六、私放他人出入境的行为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行为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行为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行为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行为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监所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行为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的行为三、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四、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行为五、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行为六、有上述一至五项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滥用职权,侵害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和其他工作对象人身权益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一、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行为二、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第三章 附则第三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四、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行为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廉洁自律及财政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而不出具任何财政收入票据,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1.本行为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公安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及我国的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秩序。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而又不出具任何票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是单位行为的,给予决策者开除处分;是个人行为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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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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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昨天定的书,很快。估计是纯业务书籍,压箱底的,封皮有点脏
  •   非常有指导性
  •   不管怎样,这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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