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郭冰  页数: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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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发挥着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改革与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类经过长期理论与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内容概要

  从侦查学的逻辑起点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延伸出侦查学的研究时象,基本圈定侦查学研究的内容。依照基础理论三个要素,从基本概念、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角度对基础理论进行建构,形成具有系统性的基础理论体系框架,即基础理论的学科性理论、本体性理论和原理性理论,从而逐渐展现了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整体画卷。

作者简介

郭冰,1980年生,河南漯河人。200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该校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考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方向首届博士研究生:2007年获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并分配至国家检察官学院至今,主要从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法制日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侦查论坛》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随笔四十余篇,参编教材四部,参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检察官和人权保障》等五项课题。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基础理论研究之挑战与前瞻第一节 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二节 基础理论系统化研究的前瞻性分析第二章 基础理论研究的范式与演绎第一节 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第二节 基础理论研究的思路第三章 基础理论体系之建构第一节 体系建构的观点及评述第二节 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三节 基础理论研究的逻辑主线第四节 基础理论体系的具体框架及逻辑关系第四章 侦查学的学科性理论第一节 侦查学概念的多视角分析第二节 刑事科学视野下的侦查学定位第三节 逻辑起点规定下的侦查学研究对象第四节 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第五节 侦查学的学科发展与功能定位第六节 侦查学史研究的新思路第五章 侦查学的本体性理论第一节 侦查之真——认识维度的分析第二节 侦查之善——价值维度的分析第三节 侦查之美——艺术维度的分析第六章 侦查学的原理性理论第一节 物质转移原理与发展第二节 侦查对抗性原理与博弈分析第三节 同一认定原理的拓展与再定位第四节 侦查的相对性原理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因此,一些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没有上升到理性的科学体系层面,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缺乏系统的认识,忽略了逻辑起点的作用,因而容易形成经验体系。逻辑起点是建立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础,建立任何一门学科,都要有明确的逻辑起点。虽然,学界已经开始关注逻辑起点对整个侦查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作用,但是,该问题的论证还不充分,没有形成广泛的学术争鸣,研究还不成熟。(四)本体性研究还待深入学科的定位是一门学科发展的前提,然而从各高校侦查学学科设置的复杂性就可以看出,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归属等问题尚未达成共识,这种现状反映了侦查学学科定位的尴尬。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重点与角度,观察点决定了研究的基本视野和走向,视角纷乱、误置或随意调换,可能造成研究的逻辑矛盾、杂乱无章乃至结论完全错误,而侦查学却处在侦查学与诉讼法学双重立场的矛盾之中,致使侦查学的本体性理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发展。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侦查行为应有一定之规范约束,但侦查活动本身又非规范所能替代。正因为侦查与刑事诉讼法的亲缘性致使诸多学者匆忙将侦查学定位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组成部分,而使侦查学研究成为诉讼法学研究的附属。该定位只反映了侦查学的程序性内容,断然舍弃了侦查学的本体性内容,抹杀了侦查学研究的独立价值,致使侦查的价值、侦查的目的、功能、任务等存在一定的不明确性,侦查程序、侦查制度等研究在侦查学中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诉讼法学的研究重点在于程序、规则的设计,在于对侦查权的限制,而侦查学的研究重点却是如何发现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时值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关于侦查程序的修改,特别是刑讯逼供问题、沉默权问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等问题成为侦查程序法制化的重心,这是非常重要而且值得研究的课题。但制度的运作是否合时宜,在现实中的运用是否可行等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项制度的建构需要多种因素的考虑与多角度的平衡,诉讼法学的研究侧重于从程序规则的角度考察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侦查学的研究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毫无差别,也就丧失了侦查学的研究立场。

后记

人生有太多的无法预料,选择侦查学专业,离不开我的两位恩师:感谢我的硕士生导师杨宗辉教授,引导我走上侦查学研究之路,并鼓励我踏上继续求学的征程,每每在焦虑、惶恐之际,杨老师的夫人刘引玲教授总是能给予莫大的关切与支持;我的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不仅在学业上,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我极大的关心与帮助,更让我体会到一种恬淡而轻松的人生观。两位导师一位是常自嘲略带匪气的西北性情中人,一位是带有文人气质的江南智者。虽然他们个人风格迥异,但对我却是一样的拳拳之忱。研究侦查学基础理论,或许有些不自量力。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乃该学科的根基与前提,非得对该学科有扎实的基础和过硬的功力,否则是无法阐释清楚的。在导师们的启发与鼓励之下,也许是想啃啃这硬骨头,最终作出了这个让我日后可能后悔的抉择。在浮躁与淡定、懒惰与勤奋的搏斗中,该书终于完稿并付诸出版,然而此时却全然无释怀之感,其间的粗略、稚嫩和谬误无法掩饰。虽然它远不成熟和完善,但却是我的第N只“小板凳”,论文写作是一个思考、体悟的过程,其中我时刻感受到它的重压,对自己的浅薄充满懊丧和羞愧,同时又欣喜顿悟了很多以往从未思考过的问题。在该书反复修改的过程中,更得到郝宏奎教授、何泉生教授、毕惜茜教授、马忠红教授以及王铼教授不厌其烦的指正,王大为教授也时刻鞭策,指导与批评的背后体现出各位导师学术的严谨,更让我体会到作为一名学生的幸福。北京大学的张玉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以及政法大学的王传道教授、张方教授在论文的写作中不断给予指导,并提出许多中肯的建议,都使我受益匪浅。特别是樊崇义教授一直督促我完成文章的修改并出版,令我十分感激。每个人身上都有闪光的地方,我庆幸生活在一个群星闪耀的空间。论文写作及出版过程中,我时常打扰毛立新、李富成、杨立云、刘静坤以及唐文胜等几位博士,与他们的讨论与争论带给我许多创作的思考与启发。柴艳茹博士、刘涛博士、谭淼博士,以及我的师兄刘为军博士和我的挚友杨晓静也十分关心论文的进展,他们对生活都充满了激情,并有一种不懈奋斗的精神时刻鼓舞着我……

编辑推荐

《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8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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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确实很偏理论,还不错
  •   挺好的,理论不错,来点案例分析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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