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萍 编  页数:256  

前言

教材建设是公安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面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需要,云南警官学院根据公安部和云南省公安厅党委的部署要求,结合云南公安工作的实际,主动适应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改革的发展形势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适应中推进、在改革中创新、在实践中办学”的办学理念,积极构建适应云南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大教育、大培训”工作体系。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切感到现有教材已经不能满足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编写一套适用于公安院校本科教育及在职民警培训的系列教材。因此,我们组织了有关教师及专家,编写了一套涉及侦查、治安、刑事技术、交通管理、禁毒等专业课程及其他基础课程的系列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强调了如下原则:一是实战为主的实用性原则。为了突出警察职业教育特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突出专业特点,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二是图文并茂的直观性原则。在编排时,精选图片、图表、样例等,既能形象直观、生动有趣地呈现内容,又便于学生阅读和理解。三是引领发展的前沿性原则。面对当今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警察职业教育不仅要适应现实需要,还要引领公安工作开展、公安学科发展和公安人才成长。

内容概要

本教材立足于公安教育改革需求,力求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框架下突出公安行政执法特色。结构上将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监督救济等模块纳入其中;体例上涉及行政法基本原理,又包括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规定;内容上兼顾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的介绍,并及时反映最新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及立法执法信息。为了突出理论性、实用性、时效性特点,提升学员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本教材的每章节后都附有案例分析、问题讨论、综合训练等教学实训内容。     本教材内容涉及行政法学、公安管理学、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通过系统学习,将为法学、治安、交通、禁毒等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及渊源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教学实训  第二章  行政主体和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与职务关系    第三节  行政职权    第四节  教学实训  第三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不当    第三节  行政责任    第四节  教学实训第二编  行政行为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效力    第四节  教学实训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一节  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第三节  教学实训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  教学实训  第七章  行政许可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节  教学实训  第八章  其他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确认    第二节  行政调解    第三节  行政奖励    第四节  行政征收征用    第五节  教学实训第三编  行政监督与救济  第九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节  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第三节  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    第四节  教学实训  第十章  行政救济    第一节  行政复议    第二节  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赔偿    第四节  教学实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达到实现社会公益的某种行政管理目标。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或规定某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均是为了实现该项立法目的,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所谓正当考虑,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动机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必须客观、实事求是,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追求。所谓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或社会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不抱成见、偏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所谓合乎情理,是指合乎事情的常规或规律。此外,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应包含实施行政紧急行为,以实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目标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重大公益需要,行政机关可采取没有具体法律依据、中断法律实施甚至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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