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理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 编  页数: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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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题研究丛书:网络管理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系统地介绍了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理论和应用技术。介绍了目前信息安全领域常用的产品与方案,以及信息安全整体解决方案。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部分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部分部门规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部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传 播淫秽电子信息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部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 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 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网吧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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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安全专题研究丛书:网络管理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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