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替代性措施改革与完善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贞会  页数:237  

内容概要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跨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运行问题的研究日益呈现繁荣的景象。许多研究者本着对刑事法制建设的高度社会责任感,投身于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工作者严格、准确执行法律提供了理论指引,使公正程序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

书籍目录

引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现状与意义
 三、理论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基本范畴之展开
 一、刑事强制措施
 二、人身自由权
 三、羁押
 四、羁押替代性措施
第二章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正当基础
 一、宪政基础
 二、法理基础
 三、制度基础
第三章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功能描述
 一、功能主义的分析进路
 二、法律系统的功能分化
 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功能域
 四、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功能表现
第四章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羁押替代性措施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羁押替代性措施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羁押替代性措施
 四、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中的羁押替代性措施
第五章 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中国视阈
 一、法律文本之考察
 二、现状调查及问题
 三、实践探索之介评
 第六章 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改革构想
 一、羁押替代性措施的价值定位
 二、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指导原则
 三、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程序设置
 四、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制度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强制性。单从“强制措施”这一表述即可看出,强制性也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权力行使的一种外在形式,强制措施的适用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丹宁勋爵曾经指出:“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要想尽一切办法来掩饰、隐藏犯罪事实,企图逃避办案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时,就需要及时采用适当之强制措施,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必要限制,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然,作为对被处分人基本权利的“合法干预”,强制措施并非是刑事诉讼中必须的,而是在满足必要性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尽量避免强制措施的适用,并设置一定的程序规范与救济途径,以维护公民宪法上之基本权。  第三,预防性。预防性由强制措施的程序性引申而来。强制措施的预防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逃跑或者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犯罪。对于前者,乃是基于强制措施程序保障之目的;对于后者,主要表现在预防性羁押方面。理论界对“预防性羁押”存有较大争议,认为其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对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而实施羁押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的预防性也包括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应该说,即使不得基于预防犯罪之目的而采用羁押措施,也并不表明羁押不具有预防犯罪之效果。实际上基于程序保障之目的而为羁押,仍然可以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效果,毕竟被羁押之事实已经阻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了。  第四,临时性。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等权利予以临时性限制,有其适用上的时间界限。在英国,提出指控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最长期限是96个小时,如果超过96小时仍然没有提出指控,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后,警察应当尽快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治安法院,在治安法院第一次出庭时,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保释。保释申请被拒绝的,如果被指控的是由治安法院审理的轻微犯罪,应当在70天以内开始审判;如果被指控的是由皇家刑事法院审理的较重犯罪,应当在182天以内开始审判。上述期限经检察官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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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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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没看完,但是从大致内容来说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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