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实务要领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刘建昌、 李兴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01出版)  作者:刘建昌,李兴林 编  页数:390  

内容概要

  《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实务要领:违反治安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篇》为广西法学会“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各种违反治安、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取证进行探析,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

书籍目录

第一章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调查/1 一、故意侮辱国旗/1 二、故意侮辱国徽/3 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5 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7 五、持有、使用假币/1 六、变造货币/13 七、伪造人民币/15 八、变造人民币/18 九、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0 十、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23 十一、故意毁损人民币/25 十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27 十三、金融票证诈骗/31 十四、信用卡诈骗/34 十五、保险诈骗/38 十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 十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45 十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8 十九、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 二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3 二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7 二十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60 二十三、非法出售发票/63 二十四、放任卖淫、嫖娼活动/65 二十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68 二十六、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75 二十七、骗领居民身份证/77 二十八、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78 二十九、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80 三十、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_/82 三十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84 三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86 三十三、泄露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88 三十四、未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91 三十五、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93 三十六、雇用无暂住证人员/95 三十七、非法扣押暂住证、其他身份证件/97 三十八、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99 三十九、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101 四十、托运人伪报品名托运/103 四十一、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106 四十二、携带、交运禁运物品/108 四十三、违反警卫制度致使航空器失控/112 四十四、违规出售客票/114 四十五、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115 四十六、承运时未核对登机旅客人数/117 四十七、将未登机人员的行李装入、滞留航空器内/119 四十八、承运人未全程监管承运物品/121 四十九、配置、装载单位未对供应品采取安全措施/123 五十、未对承运货物采取安全措施/126 五十一、未对航空邮件安检/129 五十二、危害铁路运输安全/130 五十三、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134 五十四、危害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137 五十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139 五十六、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142 五十七、出卖亲生子女/145 第二章违反出人境和边防管理案件的调查/148 五十八、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148 五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151 六十、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154 六十一、持用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156 六十二、(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160 六十三、(中国公民)冒用证件出境、入境/163 六十四、伪造、变造、转让出境、入境证件/166 六十五、(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168 六十六、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174 六十七、非法居留、停留/176 六十八、造成外国人非法居留、停留/181 六十九、擅自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场所/183 七十、为擅自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提供方便/187 七十一、(外国人)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189 七十二、入境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代理人不履行法定义务/192 七十三、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迁移登记/195 七十四、拒不执行迁移决定/198 七十五、未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件/200 七十六、不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件/202 七十七、拒绝查验出入境、居留证件/204 七十八、非法工作/206 七十九、非法雇用外国人/214 八十、对非法就业、非法雇用外国人提供方便/216 八十一、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218 八十二、(外国人)买卖签证、证件/221 八十三、未持证件出境、入境/223 八十四、持用无效证件出境、入境/225 八十五、持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228 八十六、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230 八十七、协助非法出境、入境/233 八十八、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235 八十九、扰乱口岸管理秩序/237 九十、污辱边防检查员/238 九十一、未经批准登陆/240 九十二、未按规定登陆/242 九十三、交通运输工具载运非法人员出境、入境/244 九十四、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246 九十五、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247 九十六、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检查/249 九十七、交通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250 九十八、交通运输工具不按规定路线行驶/252 九十九、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非对外开放港口/253 一百、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籍船舶/255 一百零一、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256 一百零二、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258 一百零三、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261 一百零四、协助骗取旅行证件/264. 一百零五、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266 一百零六、台湾居民非法居留/268 一百零七、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270 一百零八、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273 一百零九、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275 一百一十、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278 一百一十一、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280 一百一十二、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282 一百一十三、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284 一百一十四、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85 一百一十五、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88 一百一十六、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90 一百一十七、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293 一百一十八、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295 一百一十九、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297 一百二十、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299 一百二十一、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业务活动/301 一百二十二、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303 一百二十三、未携带有效证件_出海/305 一百二十四、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307 一百二十五、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310 一百二十六、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312 一百二十七、未申领出海证件擅自出海/314 一百二十八、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317 一百二十九、拒不编刷船名、船号/319 一百三十、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321 一百三十一、悬挂活动船牌号/323 一百三十二、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325 一百三十三、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328 一百三十四、擅自搭靠境外船舶/331 一百三十五、被迫搭靠境外船舶后未及时报告/333 一百三十六、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335 一百三十七、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338 一百三十八、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340 一百三十九、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342 一百四十、“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345 一百四十一、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347 一百四十二、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349 一百四十三、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351 一百四十四、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秘密资料/353 一百四十五、擅自启用电台/355 一百四十六、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357 一百四十七、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359 一百四十八、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361 一百四十九、擅自引领大陆居民登船/363 一百五十、台湾居民擅自上岸/364 一百五十一、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366 一百五十二、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368 一百五十三、传播、散发非法物品/369 一百五十四、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371 一百五十五、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373 一百五十六、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376 一百五十七、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378 一百五十八、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380 一百五十九、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382 一百六十、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383 一百六十一、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境/385 一百六十二、台湾渔船无故滞留/387 一百六十三、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388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秩序。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行为是承运人运输管理的过错,会侵害民用航空安全,扰乱民用航空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办理承运手续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 3.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特指民用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确认条件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18条、第36条的规定,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案的确认条件和标准是: 1.行为人存在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行为。 2.该违法行为类似于刑法上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办理承运手续不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行为即构成违法,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调查取证】 (一)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案调查取证的重点 1.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的事实。 2.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违法事实。 (二)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案调查取证的主要证据 1.询问民用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重点问明:(1)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时间、地点;(2)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动机、目的;(3)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经过;(4)乘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所等基本信息);(5)行李的基本情况(件数、重量、形态等);(6)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行为造成的危害或影响。 2.询问乘机人。应当重点问明:(1)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时间、地点;(2)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经过;(3)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信息);(4)行李的基本情况(件数、重量、形态等); (5)办理承运手续时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状态。 3.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 (1)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时间、地点;(2)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动机、目的;(3)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经过;(4)乘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所等基本信息);(5)行李的基本情况(件数、重量、形态等);(6)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信息);(7)办理承运手续时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工作状态;(8)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行为造成的危害或影响;(9)与乘机人和承运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关系。 4.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承运时未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的行为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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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实务要领(违反治安、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篇)》为广西法学会“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外的其他公安行政法律、法规所涉及的各种违反治安、出入境和边防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调查、取证进行探析,更加全面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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