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之路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樊崇义 编  页数:611  

内容概要

  《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中所有涉及我国法律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依此类推。

作者简介

樊崇义,男,1940年11月生,河南内乡县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留校从教至今。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享有突出贡献政府津贴。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检察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并兼该会侦查行为研究会会长,中国警察学会学术委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曾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中纪委培训中心等院校兼职教授。 樊崇义教授长期从事法学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中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学”等课程。其科研成果丰硕,独著和合著作品20余部,发表论文百余篇,多部著作获教育部、北京市科研奖。代表作有1991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2001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一等奖、教育部二等奖),2003年出版的《诉讼原理》被教育部指定为全国研究生专用教材,2004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获北京市社科二等奖),2006年出版的《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获第一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提名奖),2007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优秀教材科研成果二等奖),2009年出版的《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获北京市社科一等奖)。其编著的《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教材被司法部、教育部命名为高等院校法学国家级规划教材和“十五”国家级教材。其主编的《诉讼法学文库》,已出版80余本,着力于发掘青年才俊和推介高水平的诉讼法学研究成果。 在长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中,樊崇义教授提出的许多学术成果和学术观点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在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他早在1996年就提出的证明标准上的“法律真实观”,在2000年提出的“诉讼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型”,2002年提倡的“刑事诉讼人本主义”,还有他倡导的实证研究方法,即侦查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不仅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对司法实务走向科学,走向民主均有指导作用。 樊崇义教授除不断推出学术成果和完善实证研究方法之外,亦经常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近几年来,在由他主持与组织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国际研讨会”,以及他参加的美国哈佛大学举办的“法学实证研究方法研讨会”上,其发言和学术成果,都得到海外学者与同行的高度评价和赞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 框架结构和条文数量比对表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任务】  二、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第二章 管辖 三、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三章 回避 四、第三十一条 【回避适用对象的准用性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五、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 六、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 七、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八、第三十六条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权】 九、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 十、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阅卷权】 十一、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 十二、第四十条 【辩护人对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告知义务】 十三、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的禁止性行为】 十四、第四十六条 【律师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十五、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申诉权】 第五章 证据 十六、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十七、第四十九条 【证明责任】 十八、第五十条 【证据收集及其禁止性规定】 十九、第五十二条 【国家专门机关调取证据和行政执法证据转化】 二十、第五十三条 【补强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 二十一、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十二、第五十五条 【对违法取证行为的处理】. 二十三、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二十四、第五十七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二十五、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二十六、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 二十七、第六十二条 【证人保护措施】 二十八、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二十九、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三十、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义务】 三十一、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十二、第七十条 【保证金的缴纳】 三十三、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三十四、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三十五、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三十六、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三十七、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十八、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三十九、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条件】 四十、第八十三条 【拘留】 四十一、第八十四条 【拘留的适用性规范】 四十二、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四十三、第九十一条 【执行逮捕的要求】 四十四、第九十三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十五、第九十五条 【强制措施的变更】 四十六、第九十六条 【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案件的处理】 四十七、第九十七条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四十八、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四十九、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五十、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和赔偿标准】  第八章 期间、送达 五十一、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的计算】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五十二、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法侦查的申诉与控告】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五十三、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主体和讯问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五十四、第一百一十七条 【讯问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传唤、拘传】 五十五、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五十六、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五十七、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五十八、第一百三十条 【人身检查与生物样本采集】 五十九、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六十、第一百三十五条 【搜查协助义务】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六十一、第一百三十九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 六十二、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程序】 六十三、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财产】 六十四、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物品的处理】.. 第七节 鉴定 六十五、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与法律责任】 六十六、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和异议】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六十七、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六十八、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的批准决定】 六十九、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的实施】 七十、第一百五十一条 【秘密侦查】 七十一、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收集材料的使用与核实】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七十二、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七十三、第一百五十九条 【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七十四、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七十五、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拘留】 七十六、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逮捕】 第三章 提起公诉 七十七、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七十八、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及其补充侦查】 七十九、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 八十、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及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八十一、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诉案件审查】 八十二、第一百八十二条 【庭前准备程序】 八十三、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公开】 八十四、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八十五、第一百八十七条 【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范围】 八十六、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作证和近亲属拒证权】 八十七、第一百九十二条 【庭审调取新的证据和专家辅助人出庭】 八十八、第一百九十三条 【庭审内容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八十九、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判】 九十、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 九十一、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九十二、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九十三、第二百零二条 【一审审判期限】 第二节 自诉案件 九十四、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结案方式与审理期限】 第三节 简易程序 九十五、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九十六、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九十七、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诉讼构造】 九十八、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中的权利告知】 九十九、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 一百、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一百零一、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期限】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一百零二、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审理方式】 一百零三、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  一百零四、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判决与发回重审的处理】  一百零五、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百零六、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判期限】  一百零七、第二百三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一百零八、第二百三十九条 【死刑复核后的处理】  一百零九、第二百四十条 【死刑复核的方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一百一十、第二百四十二条 【申诉理由】  一百一十一、第二百四十四条 【指令再审】  一百一十二、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程序】  一百一十三、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强制措施的适用】  …… 第二部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专题解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章 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理性思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正式启动了,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的专业工作者,笔者听到这一消息后,激动不已,十分兴奋。因为已经盼了十年了,全国人大早在上一个五年就把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纳人了立法计划,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拖到了这一个五年,本届人大的最后一年,刑事诉讼法终于修改通过,作为一位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事业的理论工作者,笔者当然是高兴不已,甚至有时还夜不入眠,思考着如何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好,如何使刑事诉讼法达到正当、科学的水准。为此,笔者撰写本章,从四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一些理性的思考。 一、与时俱进,吃透国情。修改要有针对性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3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的战略决策,并着重指出必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①的背景下而制订和出台的。当时针对的就是解决“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那种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干部和群众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②经过16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3月17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法条从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大范围修改,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情况有了变化,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联系现代法制的发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修改”。③这次修订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完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二是进一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确立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修改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三是完善庭审方式,并对职能管辖、免予起诉等进行了修改;四是加强了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总结我们司法实践的经验,把成功的经验法典化,另一方面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要适应现代法制的进展,充分凸显程序的价值,尤其是关于“无罪推定”合理内核的吸收,即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一个公民有罪,还有大大提前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和被害人法定地位的变化,以及赋予被害人的各项权利等,在世界范围内反响强烈,西方媒体纷纷评论,中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所取得的成绩可谓“举世瞩目”! 刑事诉讼立法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继续坚持与时俱进,吃透国情,做到修改要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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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义与专题解读》中释义与专题解读既适合普及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又适合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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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研究法律,尤其是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信你也会需要它
  •   买书之前得看看别人的评价,不然书的程度不知道,买回来发现有些浅显。
  •   对一些前沿性的东西,很有参考价值。
  •   书的质量挺好的,印刷效果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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