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亚军  页数:239  字数:20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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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现代社会正不断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面对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规制原则的优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需要进行借鉴完善。风险社会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也经历着冲突与变革。由于传统因果关系在食品安全链条中适用的缺憾,使疫学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安全中的适用越来越发挥优势,在具体食品诉讼的适用中,需兼采优势证据原则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考虑以客观归责论限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以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分配。当然,针对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的思维转变,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具体规范也要进行恰当的重构。

作者简介

  张亚军,女,1977年7月生,河北省秦皇岛人。2000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获工学学士及法学学士双学位;2003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版个人著作1部,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及监管机制概述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下全球食品安全形势
一、风险社会之提出
二、食品安全的历史性
三、食品安全的世界性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及监管机制界定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第二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
第一节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述评
一、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概况及发展趋势
二、国外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原则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与启示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演变过程及现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制度安排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缺失
四、国外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 风险社会视野下食品安全保护的刑法改革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下刑法之危机与应对
一、风险社会的刑法危机
二、风险社会下刑法规范之扩张
三、风险刑法扩张的尺度
第二节 疫学因果关系之适用
一、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安全链条适用中的缺憾
二、疫学因果关系之基本内涵
三、疫学因果关系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适用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监督过失与客观归责论之借鉴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之规定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督过失理论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督过失分析
四、以客观归责论限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之行为
第四章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现状及反思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食品安全的保护规范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反思
一、食品安全犯罪性质认识不足,定位不准确
二、食品安全法等附属刑法与刑法规定衔接不足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困难
四、不安全食品持有、储存者的刑事责任缺失
五、食品犯罪的刑阶设计欠合理
第五章 风险社会视野下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之重构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及监管机制界定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对很多人来说,“安全”是一个很具体又很抽象的概念,在英文中对应的单词也有多个,如safety,security。security是指一种没有危险或袭击的状态,safety是指远离危险并没有导致危险的隐患。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食品安全尚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1984年曾在题为“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指出,食品安全是指“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类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此概念将“食品安全”等同于“食品卫生”,并没有将二者进行真正的区分。直到1996年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开始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不同含义的用语加以区别。其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传统的定义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而新的定义仍有待进一步的阐述。 在德国,《食品、日用品与饲料法典》中也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当然其定义来源于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第14条第3款的规定,食品在普通、合理、事先预知的进食条件下应该是安全的,并且在食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有足够的信息可供消费者作出判断。但是欧盟并没有定义什么是“安全”,而是在欧盟第178/2002号条例第14条第2款对“不安全”下了定义,即“损害健康”和“不适合人体进食”。鉴于对“安全”概念的解释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化发展的,但是“不安全”的概念却基本保持不变,所以定义“不安全”比“安全”更有可操作性,同时也可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不必时常修改法律。但是这条规定仍留有很大的解释空间。《食品与日用品法》第8条、《食品、日用品与饲料法典》第5条“健康保护”都规定禁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食品、日用品与饲料法典》第5条还特别强调,欧盟178/2002号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的“不安全食品不得投入流通”是“不可侵犯”的。 相比较而言,对消费者已经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食品明确属于“不安全食品”,但是对还未引发却可能引发安全事件的食品,即“潜在”的不安全食品,行政机关是否也可以根据法律采取措施,德国的实践对此也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如“立法禁售小果冻案例”体现出德国对安全食品概念的解释已经远远超出了卫生范畴。 2002年4月12日,当时的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部长屈纳斯特(Renate Kunast)批准生效了一项紧急条例,禁止在德国销售果冻,原因是小孩吞食滑溜的果冻易造成窒息。随后各州也纷纷禁止果冻的销售。当时果冻的生产商就提出抗议,认为他们已经在包装上写明“适合×周岁以上儿童食用”等警示信息,尽到了提醒义务,家长在购买时应该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部长还是认为这种食品虽然不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仍然符合“潜在的不安全食品”的概念,可予以禁止。包装上的警示信息固然可以提醒成年消费者和家长,但是没有鉴别能力的幼童仍可以自行购买食用或食用家中已有的为较大儿童和成年人准备的果冻,威胁其健康甚至生命。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对果冻采取的措施与德国相同。这些措施都是针对“潜在”的不安全,对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儿童消费者的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编辑推荐

《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针对食品安全的安全管制进行的深入研究,对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也有着深入的研究,以解决食品安全的监管分配的责任管理为基础进行新的思维思考,希望进行更加合理恰当的重新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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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比较研究国外食品安全的监管,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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