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吕秋香,杨捷 主编  页数:302  

内容概要

  本书共有二十一章,主要内容有卫生法基本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初级卫生保健制度、血液与血液制品法律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人员法律制度、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医学展望等。该书适用于医学高等院校的大中专和本科学生,也适用于致力于在卫生法制建设方面有所造诣的自学者,更适用于从事该领域研究工作的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内容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 卫生法的制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制定程序
第三章 卫生法的实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行政执法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四节 卫生法制监督
第四章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
 第五节 传染病医疗救治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几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第八节 违反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预防与应急准备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报告与信息发布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应急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公共卫生和控烟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学校卫生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控制吸烟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卫生检疫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传染病监测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食品添加剂安全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安全法律规定
 第五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章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的申请与审批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保健食品标签与说明书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保健食品再注册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节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节 药品管理
 第六节 药品包装、价格和广告管理
 第七节 药品监督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九节 特殊药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
 第四节 医疗机构的执业
 第五节 医疗美容医疗机构的专门管理规定
 第六节 医疗机构监督
第十三章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师执业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护士执业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药师执业的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第三节 医疗器械注册
 第四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节 医疗器械监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一节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二节 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八章 红十字会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红十字会的性质和组织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无偿献血
 第三节 血站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章 医学教育和科研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医学教育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医学科研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章 现代医学发展引起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第二节 脑死亡
 第三节 器官移植
 第四节 基因工程
 第五节 安乐死

章节摘录

版权页: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仍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①农民受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差距拉大;②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短缺;③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④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卫生服务水平低下。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的投资和事业费比例偏低;二是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不活;三是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因此,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关键在农村,农村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为了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新世纪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新局面,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2年4月29日,国家发布了《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2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2007年11月,在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卫生部代表中国政府发出《北京倡议》。主要内容是:1.明确初级卫生保健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将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工作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健康政策,并建立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2.重视发展农村及偏远地区卫生事业。政府应统筹城乡,推进以公平为导向的卫生政策,建立向农村和偏远地区倾斜的卫生筹资机制,保证初级卫生保健的可持续发展。3.构筑健全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建立健全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卫生服务网络,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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