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制单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陈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09出版)  作者:陈岩  页数:165  

内容概要

  “新世界商务英语系列教材”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联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和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等院校推出的一套面向不同层次的、涵盖不同模块的商务英语系列立体化教材。本套教材面向三个层次: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高专学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认识国际商务单证(2课时)
第二章 制作国际贸易合同(4课时)
第三章 处理信用证(6课时)
第四章 缮制商业发票(4课时)
第五章 申领官方单据(4课时)
第六章 获得保险单据(4课时)
第七章 使用装运单据(6课时)
第八章 填写出口报检、报关单据(4课时)
第九章 选择金融单据(3课时)
第十章 应对附属单据(2课时)
第十一章 重视出口收汇核销单据(2课时)
第十二章 了解进口单证(4课时)
第十三章 掌握审单技巧(6课时)
第十四章 知晓电子制单(2课时)
第十五章 综合实操训练(8课时)
附录一 案例脚本
附录二 竞赛试题及答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老师点评分析: 老师:同学们,故事已经讲完了,从中你们可以有哪些收获?谁可以谈一下?(邀请几名同学分别回答) 老师:其实,案例中,A.B.进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二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所以UCP600第四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末。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式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600第五条又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履行行为。” A.B.进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证时就没有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又没有严格要求单据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这是造成本案例纠纷的主要原因。 另外还有软条款的问题。让我们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规定: “由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戴维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这样的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是否符合所备案的签字样,受益人无法掌握,开证行可以说相符,也可以说不相符,受益人都毫无依据,只能单凭开证行所说的为准。这样的条款无形中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证的性质。又如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即使验货后又不接受等等,却会给卖方造成无法按时装运、收汇的事故。这样条款还有类似的,比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货人提货确认书,即货物装运后必须等待买方在目的港提货完毕,寄来提货确认书才能结汇。受益人一旦接受这样的条款,都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审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走关系到安全收汇的大问题,即使成交一笔条件非常优越的交易,如在审证工作中出了漏洞,则功亏一篑,最后收不回货款,甚至银货两空。 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银行不管实际货物的杂质和水份到底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银行只管单据是否表现了信用证规定的字句,即在单据上表示,“杂质和水份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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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全国高职高专院校规划教材:国际商务制单(第2版)辅导用书(商务英语专业)》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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