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争端解决法律与仲裁实务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智 编  页数:223  字数:296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丛书之一,由李智主编。主要内容有十二章组成,其中有体育争端案件的管辖权行使问题,国际体育争端解决中的规则适用问题,运动员参赛资格争端,体育领域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体育暴力民事侵权责任等。

书籍目录

绪论国际体育争端解决概述
一、体育组织内部救济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三、司法解决体育争端
第一章体育争端案件的管辖权行使问题
第一节早期体育争端管辖权行使的混乱状态
第二节体育组织内部争端解决的优先权
一、体育组织争端自治解决优先
二、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权限划分问题
第三节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强制排他管辖权及审查范围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独立性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强制性和排他性管辖权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审查范围
四、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法庭管辖权
第四节司法审慎介入体育争端
一、尊重体育争端自治解决原则
二、司法介入体育争端的考量因素
第二章国际体育争端解决中的规则适用问题
第一节国际体育争端解决过程中规则适用中的冲突
第二节国际体育争端解决规则适用的方式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体育组织自治规则优先适用
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
四、各国法律及国际组织规则
第三章运动员参赛资格争端
第一节参赛资格标准确定争议案件
第二节参赛资格中的限制贸易类纠纷
第三节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第四节因兴奋剂处罚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第五节因运动员国籍及身份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第六节因赛事选拔机制产生的参赛资格纠纷
第四章体育领域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
第一节欧盟竞争法在职业体育领域的适用
一、欧盟法律对职业体育的介入
二、欧盟竞争法的核心内容
三、欧盟竞争法在体育领域的适用特点
第二节美国竞争法在体育领域的适用
一、美国反垄断法及其适用
二、联邦劳工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协调
第五章体育暴力民事侵权责任
一、民事法庭不能规制职业橄榄球比赛中的暴力行为
二、原告自担比赛中的致害风险
三、适用重大过失标准第一案
四、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分
五、重大过失标准被扩大适用于职业比赛
六、判定重大过失行为的考量因素
第六章体育暴力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法院对竞技活动的甄别——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竞技活动
二、美国法律对体育刑事案件罪名的判定
三、体育伤害刑事处罚的基础——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结果
四、比赛停止后替补球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不属于比赛风险
五、“受害人同意”范围的判定依据及“自卫”抗辩事由的成立
六、非肢体接触性比赛中的犯罪行为
第七章运动员权益保障
第一节转会自由
第二节职业合同纠纷
第三节平等权
第八章兴奋剂归责原则
第一节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及争议
第二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适用的实践
第三节兴奋剂归责过程中的其他考量情形
第九章兴奋剂处罚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第十章裁判问题
第一节尊重裁判人格尊严
第二节尊重判罚结果
第三节改变裁判结果
第四节裁判判罚尺度的问题
第五节裁判的执法公正问题
第十一章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中的程序公正问题
一、处罚权的行使及各体育组织及争端解决机构处罚权力冲突的减少
二、保障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完整性
三、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四、保障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五、坚持对被指控者有利原则
六、规则解释上应坚持明确性与一致性
七、裁决机构所做裁决书应进行说理
八、对处罚措施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章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问题
第一节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第二节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二、仲裁裁决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三、仲裁裁决被撤销
第三节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裁决
一、司法审查体育仲裁的必要性
二、进行司法审查的受理法院
三、撤销仲裁的审查程序与标准
第四节影响国际体育仲裁承认与执行的特殊因素
一、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
二、仲裁协议的强制性
结语
附录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守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意大利运动员拜康诉国际滑雪联合会案 拜康是一名意大利的单板滑雪运动员,曾经参加了意大利奥委会(CONI)和国际雪联(FISI)联合举办的都灵冬奥会参赛资格的选拔赛。2006年2月中旬,FISI和CONI先后告知其没有人选意大利代表团。意大利参加女子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项目的运动员只有4名。在听证会上,CONI出示了一个“2005年10月选拔标准”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参加奥运会的选拔根据是将2005年9月14日的世界杯比赛成绩和奥运会前的三场比赛结果,进行综合计算。但是,在选拔时,依据了2006年1月13日的选拔标准,即“最好的两次比赛成绩”,导致其他4名运动员入选。申请人要求CONI立即更改其决定,ISI在2月13日作出回应,指出选拔运动员完全属于其自由裁量的事宜,不可能更改。两天后,CONI作出了同样的答复。对此,申请人向临时仲裁庭提起了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比赛成绩结果,如果适用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来选拔参赛运动员的话,申请人是第五名,没有资格参加奥运会;如果适用“2005年10月的选拔标准”的话,其就是第四名,可以参加奥运会。“2005年10月的选拔标准”明确指出:选拔标准应尽可能地客观公正,但选拔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具有主观评价形式,FISI有选拔运动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本案中,FISI并没有行使这项权力,因为选拔运动员是由另一个机构(DA Snowboard)根据“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来决定的,FISI只是接受了这样的选拔结果。因此,仲裁庭认为:确定“两个最好的比赛成绩”的选拔标准确定的时间太迟,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适用该选拔规则是武断、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裁定撤销FISI的决定。 澳大利亚奥委会(AOC)诉国际有舵/平底雪橇联合会(FIBT)案 FIBT规定了参加都灵冬季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标准,依此标准,在2006年1月22日举行的挑战杯比赛中获得前两名的四人雪车队可以获得参加奥运会的资格。据此,获得参赛资格的是巴西和新西兰的四人雪车队,第三名澳大利亚落选。但巴西奥委会在赛后对运动员进行的药检表明,巴西队运动员Santos服用了禁用物质。于是,巴西奥委会撤回了该运动员的注册身份,并用另一名运动员代替。 为此,澳大利亚奥委会向临时仲裁法庭提起了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巴西四人雪车队没有参赛资格,将参赛资格赋予澳大利亚队。仲裁庭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要在阳性检验结果和违反兴奋剂规则这两种事情之间加以区分,阳性检验结果仅仅是服用禁用物质的检验报告,确定服用兴奋剂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程序,只有在该程序结束后,并确认服用了禁用物质,才能被认为是服用了兴奋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FIBT的有关规定,巴西运动员桑托斯违反了兴奋剂规则,但是并没有任何权力机构作出对其服用兴奋剂行为实施制裁的决定,巴西奥委会的阳性报告并不是一个涉及处罚的决定。仲裁庭因此认为,直到听证会开始之时,不能认为桑托斯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定,也不能对其实施禁赛,巴西奥委会以另外一名运动员替换桑托斯,是其内部决定。因此,仲裁庭最后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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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诉讼仲裁实务丛书:体育争端解决法律与仲裁实务》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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